留置权人应当如何使用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4点)
留置权在成立时必须满足,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清偿期满未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法律权利有什么?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5、优先受偿权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占有权,使用权,偿还权,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的基本法律权利。其中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留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的。
留置权人应当如何使用留置权
债权人依法律规定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留置权四个要件有:
1、债权人已通知债权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
2、留置权人应当在留置权产生后通知债务人已经留置的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
3、债权人继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留置权可能被消灭;
4、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存在法定或约定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综上所述,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人和留置权人
法律主观: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⑴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论侵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得请求法院保护。 ⑵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⑶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 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 1、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 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2、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 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⑷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权 由于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支出当时的客观标准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⑸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依我国法的规定,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一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2、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⑴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⑵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⑶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的效力 范围不仅仅包括债务,还包括了实现债务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等。债权人虽然对债务人的财产有留置权,但不能随意将财产进行出租、自用,留置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行使债权,债权人还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但保管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养护、维修费用都应由债务人支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面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行使留置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行使留置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行使留置权应具备条件如下: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所有权归谁
留置物所有权是归债务人。如果留置权人要行使留置权的话,需要将标的物进行拍卖,然后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剩余的财产需要返还给债务人。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拖航合同、行纪合同等。这些合同的标的均为履行一定劳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由当事人一方按合同的约定付出一定的劳务,而由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合同均涉及货物的交付和返还,但货物的交付和返还依据的不是物权证明书而是合同。
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可通过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途径实现留置权,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向留置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的实行方法
法律分析:1、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2、与债务人协议以 留置财产折价;3、依法拍卖留置物;4、依法变卖留置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备的条件解析
法律分析: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