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可不可以封子女的财产(父母欠债无力还款 子女要还吗)
父母欠债可封子女的财产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欠债法院不可以查封子女的财产,子女没有义务给父母清偿债务,除非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同时继承了父母的债务,这时就有义务偿还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父母欠的债务法院可以查封子女名下的资产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父母债务子女名下房产不能查封,债权债务是具有相对性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予以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其物权就归儿子所有,不属于父母的财产,而且,父母的欠债,也应该由父母来承担,儿子没有帮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所以法院是不可以进行查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父母欠钱法院会冻结子女财产吗
法律主观:
父债子还在我国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具有附属性,其针对的是债权债务本人,除非当事人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债务不发生转移。而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享有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父母欠债是不会冻结子女财产的,法院只能对父母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法律客观: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父母欠债可以执行子女的房产吗
在一般情形下,父母欠债不可以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但是如果其子女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其父母,则可以执行该房产。关于父母欠债是否可以执行子女的房产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父母欠债可以执行子女的房产吗
1、在一般情形下,父母欠债不可以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但是如果其子女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其父母,则可以执行该房产。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父母是否可以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1、父母不可以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果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则可以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2、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父母欠债冻结子女财产是否可以
法律分析:父母欠债是不会冻结子女财产的,法院只能对父母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父母欠债会冻结子女财产吗
法律主观:
父母欠债一般不会冻结子女财产,只能冻结 父母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父母欠债,不可以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如果其子女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其父母,则可以执行该房产,接下来我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一)不可以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如果其子女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其父母,则可以执行该房产
(二)父母亲欠钱法院是否能查封子女名下房产要分情况:
1、房产是继承父亲的,法院可以查封。
2、父母对子女的房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法院不会查封。
3、房产属于儿子,法院不可查封。
(三)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四)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五)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返还/处理:
1.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b.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新增规定]。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自行处理。
3.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4.对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作为证据使用时随案移送: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2.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七)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判决处理:
1.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有关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a.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b.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二、什么是查封,对于查封法律有什么样的规定
1、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查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