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A)
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
法律主观:
种类1、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的行为。“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公然夺取”是区别抢夺罪和盗窃罪的主要界线。抢夺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指抢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抢夺救灾款物、军用物资,后果特别严重的等,则从重量刑。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这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罪的主要特征。盗窃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偷窃小量财物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数额大小的计算,应根据盗窃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根据销赃所得。行为人企图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仅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仍应按盗窃罪(未遂)处理。盗窃罪的一个严重表现形式是惯窃罪。惯窃一般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盗窃次数多,数额大,并以盗窃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量刑。“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金库、珍贵文物、重要军事物资、救灾物资数额巨大的,等等。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点是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是诈骗罪区别于抢劫、抢夺、盗窃等罪的主要特征。诈骗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骗取小量财物,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诈骗罪的一个严重表现形式是惯骗罪。惯骗一般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诈骗次数多,数额大,并以诈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诈骗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诈骗;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诈骗论罪。敲诈勒索罪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进行威胁讹诈,非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讹诈的内容是:如不满足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要求,就将采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这个不利的行动,或是对被害人或其亲属实施暴力(包括杀害);或毁坏被害人的财产(包括放火烧房屋);或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或不让被害人实现某种正当要求。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前者是以将要(即以后)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相威胁,大多是事后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是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威胁讹诈也即恐吓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国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生产作业的一般工人。有一种意见认为商店售货员、公共汽车电车售票员等,虽是工人,但因他们受委托经管钱财,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集体组织工作人员,也可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等罪的主要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范围内合法条件,不是指利用对工作单位环境熟悉等一般便利条件。盗窃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与执行自己的职务无关,只能定盗窃罪,不能定贪污罪。贪污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贪污与挪用性质不同,但挪用数量大,时间长,本人无力归还,也不打算归还的,其性质已转化,应以贪污论处。2、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用价值。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生产的一种方法,应以破坏集体生产论罪。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火罪、爆炸罪等。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认为是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大、损失严重、破坏手段恶劣、影响很坏等,即构成本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抢劫罪的行为有哪些?
属于抢劫罪的行为有:1、入户抢劫的;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3、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4、持枪抢劫的;5、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6、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行为种类
抢劫罪的行为种类一共有四种,分别如下:
1、普通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事后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3、转化型抢劫,转化型抢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4、聚众“打砸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a 暴力方式 b 威胁方式 c 其他方式 d 偷到
反正不是d,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法律法规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扩展资料
案例:德保一男子为索要50元钱,竟用事先准备好的带针头的注射器威胁被害人,迫使其交出50元。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
2016年1月17日20时许,韦某某在德保县河堤路附近闲逛时,发现被害人韦某一人走在路上,便迎面走过去,故意用身体与被害人发生碰撞,碰撞的时候韦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药水扔在地上摔碎,后其声称该药水是其用来治病的,叫被害人赔50元钱。
韦某某边说边用自身携带的一支带有针头的注射器在被害人面前摇晃,并指向被害人,作出要扎被害人的动作。
被害人因害怕被针头扎到,便从口袋掏出50元钱给了韦某某。此时,德保县公安局巡逻的民警刚好经过,便将韦某某及被害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讯,韦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抢劫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抢劫罪是指什么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都有哪些行为?
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罪行严重,对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抢劫罪行为:
1.抢劫行人:指行人在道路上或公共场所行走时,被抢劫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抢夺其财物的行为;
2.抢劫店铺:指抢劫烟酒店、超市、商店等营业场所的行为;
3.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指抢劫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4.抢劫银行:指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夺银行的财物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或以类似的手段抢劫银行职员或客户的行为;
5.抢夺手机:指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抢夺他人的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
6.抢夺贵重物品: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夺他人佩戴的贵重物品,如手表、金项链等;
7.抢夺运钞车:指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夺运钞车上的财物的行为;
8.抢夺武器: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夺他人持有的武器,如枪支、刀具等;
9.抢夺公共设施: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夺公共设施,如公共电话、自动售货机等;
10.抢夺房屋:指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夺他人住房的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抢劫罪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抢劫行为都能被定性为抢劫罪,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有被抢劫的情况发生,应及时报警,保护自身安全,同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
抢劫罪的特殊形态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关键词:抢劫犯罪形态 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且多发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的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目的行为。由于 盗窃 、诈骗、抢夺等犯罪都是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因而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以获取财物,成为正确认定抢劫罪以及区分抢劫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关键。但是,由于抢劫罪手段行为的多样性,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极易引起争议。本文就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略谈己见。 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 上述情况中,行为人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 数罪并罚 进行定罪量刑并无异议。关键在于行为人先行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后,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抢劫罪。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目前,有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对侵犯人身犯罪以后非法占有财物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并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后行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就定什么罪”,并进一步分析,认为只有“行为人先行侵犯人身的犯罪既遂或者未遂后,又出于非法强行占有财物的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行为获取财物的,对其后行行为就应认定构成抢劫罪,与先行的侵犯人身犯罪合并处罚”,对于后行行为是在他人失去知觉或趁其不备时实施的,则定为盗窃性质;对于趁他人倒地无力之际当其面实施后行行为的,从主客观相同一看属于抢夺性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忽略了前行行为与后行行为的关联性。由于行为人先行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因而其在掳财时无须借助实施暴力行为。因而,根据行为人后行行为的具体表现,认定其后行行为的性质,丧失客观基础。 其次,忽略了前行行为和后行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有重合之处,前行行为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本身就大于后行行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现行 刑法 ,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后者。前行行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既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发生的必然危害结果,又是后行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由于其前行行为,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而临时起意故意掠夺其财物,应当认定其后行行为具备抢劫罪的 犯罪构成 。 第三,将前行行为和后行行为完全独立开来,依照各自犯罪构成定罪,在实践中会引起混乱。如某甲在拦路抢劫过程中,致某乙(女)重伤后,又临时起意将其强奸。不能因为某甲再实施强奸行为时未采取 强奸罪 所要求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或者某乙未实施反抗,就认定某甲不构成强奸罪或者某乙愿意与甲发生性关系。同理,如果前行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的犯罪,后行行为是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不能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含有暴力色彩,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 这类特殊形态主要指相关的犯罪者,在进行抢劫后对相关的被害者实施了性侵犯,并达到目的。我国对这类犯罪一般较为重视,对相关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后,后采取数罪并罚的手段,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