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无效的情形(抵押登记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抵押合同生效,但无法履行的情况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因一方迟延履行或具有其他违约行为、而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具有上述情况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抵押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
抵押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通常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1. 抵押物已经不复存在或被变卖。
2. 购买抵押物的第三方获得所有权并注册产权登记。
3. 抵押人在预告登记期间未能实际抵押该物。
4. 抵押人没有在预告期限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5. 抵押债权已被清偿或终止。
6. 抵押预告登记期限已过,未进行相关手续的情况。 以上情况均可能导致抵押预告登记失效,因此抵押人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时需注意办理手续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满足的条件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产权纠纷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二、什么是抵押权的顺位?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
3、变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阻断
法律主观:
一、抵押权是否有追及效力
抵押权没有追及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些特殊动产或不动产要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的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后物权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抵押权生效方式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并存。
1.不动产抵押权和以某些不动产物权设定的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6、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 诉讼时效 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 担保合同 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哪些情况会导致房产抵押无效
法律分析:导致房产抵押无效的情况有:一、未按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二、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三、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四、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状态无效
法律分析:导致抵押无效的情况
一、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二、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物品作抵押
三、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作抵押。
四、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哪些情况会导致房产抵押无效
一、未按我国《 担保法 》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 抵押合同 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 合同无效 。 二、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三、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仅抵押关系无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房产抵押引发侵权纠纷。 四、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房产抵押必须 质押 房产证 和 土地使用证 ,有的当事人只将房产证抵押,未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以“某某房产作抵押;,而有效房产证件未交 抵押权 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头抵押的不良后果。 相关 法律知识 :买到抵押房怎么处理? (一)购买抵押房存在风险 如果开发商在向消费者出售抵押 商品房 时即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将抵押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因而其转让行为是无效行为。也就是说, 购房 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 购销合同 属于 无效合同 。因此,抵押权人作为抵押权人,在 债务人 (开发商)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实现抵押权。 (二)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抵押事实,消费者可申请赔偿 消费者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追究开发商的相关责任。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房款利息、装修费用等,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产抵押效力问题,哪些情况会导致房产抵押无效
主要是房产所有人无民事能力、损害包括国家在内的集体利益、有非法目的、某些合同生效要件的缺失或不明确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一)主合同(主要是指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二)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
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抵押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3、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4、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