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股东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1、股东会决议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无效;
2、股东会决议扣减股东股份的无效;
3、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不是仅限于股东。判断谁能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的原告时,一个最重要的标准是必须是决议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意味着起诉决议无效并无诉讼时效限制。
一、股东会决议无效有哪些情形
1、股东会决议一般都是经过正规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如果股东会决议无效,那么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形:
(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因为股东会干涉了股东依真实意思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侵害了股东的股东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股东会会议中涉及的部分股东签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东的追认,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股东会决议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的流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赋予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合同内容,未接到通知的股东不了解转让股权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情形损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经过企业改制、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内。无论上述何种形式,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流失,侵害了公司职工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比如股东会决议免收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欠款,则超越了股东会职权,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再比如,如果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小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无效,不受决议的约束;
(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其合理性在于根据不同的议案,形成可变性的多数派。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故此,判断所作的决议是否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与因决议效力维持所确保的多数派股东的利益。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从实务来看,利用资本多数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要求某类股东撤回部分出资,减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或者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当然,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类型的兜底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决议无效的事由
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包括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公司决议、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公司决议、侵犯股东法定权利的公司决议等。股东会决议召开时间一般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包括哪几种
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公司决议;
2.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公司决议;
3.侵犯股东法定权利的公司决议;
4.损害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决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损害公司利益或过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决议无效;
5.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主体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召开时间是什么时候
股东会决议召开时间一般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具体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提醒您,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三、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股东方留存吗
股东会决议一般不需要股东方留存。一般股东会会议应该有记录本,股东会的决议的记录,参会的股东都应当过目,如果没有异议的话,都应在记录本上签字。公司办公室依据会议记录,整理打印出公司股东会决议,至于该决议需要多少份,那应该按照执行该决议事项需要的份数来打印。首先,股东会决议文件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管理部门一份,其它如果股东需要可以多签署几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份数。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及救济途径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及救济途径有: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法律主观:
在当代这个社会,很多人都会投资股票,事实上,这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投资。一、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一)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1、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法律规定的含义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且该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二)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1、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法律规定的含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由于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的合同无效,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我国《 公司法 》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但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作出股东会决议”这一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3项条件属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详见本函“无效股东会决议的判定”部分)。因此,除3项条件外,“作出股东会决议”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主体适格(即由股东会作出且在股东会权限内)、意思表示真实(即真实意思表示是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条件。 根据上述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主要有以下两类,共五种情形: (一)主体不适格的股东会决议 1、未召开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法律规定可以不召开的除外) (1)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法律规定的含义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为召开股东会,未召开股东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认定为并非股东会在行使职权,而是股东个人在行使职权。当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属于例外情形。 因此,除有限公司的股东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外,其他情形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必须召集股东会(但股东会的召开形式不一定为面对面会议)。若未召集股东会的,该等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主体实际并非公司的股东会,应当认定为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实际支持了该观点。其认为未召集股东会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未成立的股东会决议当做无效处理,该类决议的性质实际是未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2、并非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认定一个会议系股东会的基本标准为: (1)股东会由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章程 约定的人召集; (2)意思表示应当为召集股东会而非其他。 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时,股东行使权力参与决议权应当根据大会全体人员的意见进行表决。不成立的决议将会作为无效,不去执行。股东大会的召开也是尊重全体股东的意见,实现公平公正,促进公司重大决定的合理性以及有效实施。会议内容也应当提前进行准备。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02【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3.违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该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4.违法任免公司人事: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5.股东会违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违法作出的增资减资等决议亦应认定为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股东会议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决议又未得到所有股东追认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未取得有效代理权限代表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又未得到股东追认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股东会决议上非股东本人签字,且本人也不予认可股东会议决议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无效。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决议无效为四种
法律分析:(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将其进一步确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必须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法律主观:
主要有两个: 一、 股东会决议 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此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一、正面回答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况包括:
1、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二、分析详情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三、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