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发加班费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么
加班没有加班费可以劳动仲裁吗
加班没有加班费可以劳动仲裁。
单位不发加班费可以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计算公式是,具体如下:
1、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
2、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计时工资包括:
1、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综上所述,单位不发加班费可以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司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发加班费的情形,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那么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不发加班费可以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用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务派遣单位用不用担责?
用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虽然有特别规定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但是当用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也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有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该怎么办
公司不给加班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档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时候,我们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加班没有加班费可以劳动仲裁吗
法律分析:可以,单位不发加班费可以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给加班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主观:
少给 加班费 可以主张 解除劳动合同 。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得到赔偿么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予以补偿。案例:颜某在某医药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5年,最近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在此期间,该医药公司拖欠颜某2005年10月份工资1050元,以及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工资980元。2006年2月1日医药公司书面通知颜某劳动合同将于2006年2月28日期满,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颜某也在签收栏签字了。后颜某于2月15日以医药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向医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1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其2005年10月的工资、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共3个月的加班工资980元、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医药公司承担本案仲裁处理费等。案件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一个前提“邀约”,颜某签收通知书之后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书是有利于员工的,应视为“善意”行为,而颜某在签收通知书后明知不可能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有“恶意”之嫌,单位的“善意”不应受到打击。第二种意见认为,颜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医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首先,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一种告知行为,颜某签收通知书并不意味双方又签订了原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而只是证明通知书已“送达”,不能视为颜某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拖欠颜某工资,颜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医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行为。第三,用人单位提前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确是一种善意行为,但这种“善意”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侵权责任。若单位的侵权在先,员工就可以维权。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法律后果规定却非常明确,即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颜某2005年10月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司不给加班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公司不给加班费,并不属于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加班费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两者不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即劳动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但加班费并没有在此规定内。
法律分析
按照现有劳动法规定,对三种加班情形以及支付加班费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加班费支付是区别于工资报酬即劳动报酬的支付,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关系,且根据现有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就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作出类似明确的规定;同样,就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进行经济补偿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欠我加班费一审判决我赢我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吗
公司拖欠工资的员工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因为法律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辞职。
而且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