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店面被洪水毁损严重能不能解除合同呢
承租人何时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主观:
可以。 1、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 (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 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毁损承租人可否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主观:
租赁过程中出租人需要履行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可以是由承租人提出的,也可以是出租人主动作出的。承租人提出维修要求的一般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朗间,租赁物出现问题,需要修理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修理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合同的解除一般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能否任意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承租人不能任意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3、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