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债权人有权处理吗(抵押物债权人有权处理吗)
抵押物处置完毕可终结对抵押人的执行吗?
抵押物处置完毕不能终结对抵押人的执行。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在抵押物处置后,债权人获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而且抵押人未清偿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仍然可以继续对抵押人进行执行。
抵押权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吗
法律主观:
一、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物吗
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物,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了抵押合同约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进行变卖获取价款优先受偿债务。
二、我国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对抵押权的处分
1、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因此具有让与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因此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
2、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可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二)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三)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是,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财产,故此,原则上其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我国抵押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抵押权不以权利人占有抵押物为内容,故此,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至于这些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额是否超过抵押财产本身的价值,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当事人自行判断。
(二)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由于《民法典》规定了地役权和居住权,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该使用权抵押之后,再设定地役权。而住宅的所有权人在将住宅抵押后,也可以在其住宅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三)出租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四)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1、《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两项限制性措施: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通过约定禁止抵押财产转让。
第二,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而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而维护自己的权益。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物,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了抵押合同约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进行变卖获取价款优先受偿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的车子法院有权处理吗
法律主观:
有,如果 法院强制执行 的车辆已经 抵押 了,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但应该先在拍卖或变现款中先行支付抵押的债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权 、 质押 权或 留置权 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所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法院是可以 强制执行 的。对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担保权人享有 担保物权 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以也应当向法院说明担保权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设定了担保,享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 证据 供法院审查,向法院提出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有没有权利私自将抵押物拖走呢
法律主观:
要看情况,债权人无权也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如果 债务人同意 是没有问题的,债权人只能 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拍卖。法律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房子抵押给我了,我可以处理吗
在债务人债务并未到期时,你不能处理抵押物,只有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时候,你才有权申请对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房地产抵押条文的对内效力一般包括什么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主要包括:当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未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的房地产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1、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2、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是不是优先于债权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性。
我国民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相冲突时,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申报债权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抵押权人属于债权人,如果在企业破产后对企业享有债权,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吗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执行还款义务时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或变卖。抵押权人权利指的是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保全,处分和受偿权。
法律分析
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抵押期届满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时,若抵押权人拍得抵押物,抵押权人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没有直接的处分权,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抵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欠款还不上的情况下,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抵债。债权人无权也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但如果债务人同意则是可以处理的。债权人只能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拍卖,其不能主张所有权。如抵押物是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后债权人才享有抵押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是由债务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