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要求是双务合同吗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代位权的定义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的意思:代位权是指一个人或机构代表他人行使权力或权益的权利。
当原权利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益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原权利人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下面将详细描述代位权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具体应用场景。
1.含义
代位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个人或机构被授予代表他人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的权利。原权利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其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代位权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如民事关系、商业关系、劳动关系等。在这些关系中,当原权利人因身体状况、年龄、不在现场、不能行动或无法行使权益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其进行相关行动或处理相关事务。
3.具体应用场景
代位权在生活中有多种具体应用场景。例如,在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签署文件、处理财务事务等。在商业领域,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处理业务事项等。在法律诉讼中,法律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4.法律依据和限制
代位权的存在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依据。法律通常规定了谁有资格代表他人行使权力,并规定代位行为的限制和范围。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受托人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以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行动。
总结
代位权是指一个人或机构代表他人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的权利。它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如民事关系、商业关系、劳动关系等。代位权的应用场景广泛,可以用于家庭、商业和法律诉讼等领域。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以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了解代位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权力代理的概念和实践。
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并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代位权
法律主观: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