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原告要办理什么手续(发回重审原告准备什么材料)
发回重审的案子需要重新举证吗
在法庭上提交新证据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新证据的,可以在法庭上提交新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可以再加上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民事诉讼二审程序重审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发回重审的案子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重新提交原来一审时已提交的证据。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可以再加上诉讼请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发回重审还用拿一遍证据吗
发回重审还用拿一遍证据。
发回重审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既然案件回到尚未被法院审理的阶段,那么重审阶段就必须包括一审应有的所有环节,包括法庭举证、质证环节。
案件发回产生三种后果:
1、意味着一审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被撤销,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2、被告人所犯罪行没有得到法律评价,尚未受到法律追究,被告人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仍属于未决犯;
3、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得到重审的确认,仍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换言之,案件回到尚未被法院审理的初始阶段。重新审判的内容亦应包括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不论该事实或证据是否曾经被举证、质证。如果仅就重审阶段新补充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则不属于对全案重新审判,充其量只能称之为“补充审理”,违背了重审制度设置的初衷。
综上所述,人民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可以提交新的证据,由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质证。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确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重新提交证据吗
法律主观:
可以继续提交,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审查,我国 民事诉讼法 未对 二审程序 中提供新 证据 案件的裁判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另一种是发回重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 二审 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司法实践中,上诉提交新证据的情形,大多数二审法院都会发回重审。否则,法院对新证据后整体案件事实的认定,相当于只经历过一次审判,有违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多久提交委托手续
发回重审后之后就可以提交委托手续。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在实践中,对审判人员提出要求当事人补交授权委托书。
发回重审的案子需要重新举证吗
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不需要确定答辩和举证期限。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原已经历了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一审程序都需要重来,如果重审时完全从头再来一次一审程序,势必拖长时间,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诉累。
而且,对于审判程序来说是不严肃的,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限的立法本意。
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被发回重审,错在一审法院,不在当事人的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因此为了纠正原一审判决的错误,没有必要重新经历一遍一审程序。
举证期限就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原一审程序中故意不举证、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自行承担不可逆转的不利后果。案件发回重审并非要求一审法院纠正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失误或错误,否则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证据规定》确立的证据失权制度。
2、发回重审民事案,无需重新提交起诉状,理由是: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意味着,案件推倒重来,原告一审法院已经提交了起诉状,一审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依据是当时提交的起诉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法定事由有两个即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原审法院收到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对于重审案件是否应当对双方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法院重审的流程按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1、法院受理重审案件,但负责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是原审判的人员,要另外重新组织合议庭。
2、法院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法院就会开庭审理。
3、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一、案件受理
1.收案
1.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2.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3.凡立案处理的,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4.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5.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
1.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4.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5.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6.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的案件;
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
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涉外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做第一审的案件;
中央交办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指定审判人员负责办理。审理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理时,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前,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如:原告人未在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予补办;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与起诉书或口诉笔录记载不相符的,应予补正,等等。
2.将起诉书副本交给被告人,或将原告人所诉要求与理由告知被告人,限期提出答辩。无论被告人答辩与否,案件的审理仍需进行。
3.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不能自行辩护的可以委托亲属、监护人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代为辩护;提供证人、证物的权利;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等。
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审判长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如自己认为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回避的必要时,可主动提出意见,分别由院长或审判长裁定。关于院长回避的问题,可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或报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1.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接办案件后,要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2.调查研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阶级分析的方法,倾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要查清案件的事实真象和问题的性质,明辨是非责任。
调查要弄清原、被告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双方争执的焦点,搜集有关的证据材料、群众和基层单位领导的意见等。对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互有矛盾的证明材料,要仔细分析、查对、核实。
3.对当事人、证人、关系人、知情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调查,可以个别访问,也可以开座谈会。对被调查人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如实反映情况。调查的情况,应由调查人作出笔录。必要时,可由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签名或盖章,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予笔录注明。调查人也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4.有的案件还需进行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勘察现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到场,需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协助。勘察现场的笔录应注明时间、地点、勘察的情况、参加勘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请他们签名或盖章。鉴定意见书应由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
5.当事人、证人、关系人在外地,需要委托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的,应详细提出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抓紧时间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6.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认为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确有出卖、挥霍、转移或隐匿的可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采用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现金、财物保证等方式。查封财物应通知当事人或其家属到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查封时,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劳动工具不应查封。查封的财物应当场清点登记,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查封和扣押的物品中如有不宜长久保管的,必要时可以变卖,保存价款。采取上述措施必须慎重,重大的应报请同级党委审批。
7.对某些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判决前裁定先行给付。
对采取保全措施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在上诉审人民法院未撤销裁定前,不得因上诉而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件发回重审,程序是怎样的,是否要重写起诉状。作为原告需要做些什么?
第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告不用再写起诉状,仍按一审程序进行,该举证如实提交证据,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仍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