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和联系(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和联系 举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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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第五十七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的关系

法律分析:诉讼标的是给付之诉中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多方面的,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个诉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具体如下: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和联系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与区别是这样的:诉讼标的是根据诉讼请求来确定的,一个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应当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然后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何种判决,也就是希望判决书所达到的目的。

法律分析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就是诉讼标的其实只是给付之诉中的诉讼请求,因为诉讼请求除了给付之诉之外,还包括确认之诉。一般来说,原告也是围绕着诉讼标的来阐述自身的诉讼请求的,一场民事纠纷中要先确认了诉讼标的,才能确认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是法律含义不同: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援引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的区别

法律主观: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是可以追加或变更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

法律分析: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诉的类型之间的关系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去审理和判断的对象,而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在诉讼中支持几方的诉讼主张。因此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之间的主要联系就是诉讼标的决定着诉讼请求,当事人是根据诉讼标的而提出来的请求。

一、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之间的联系有哪些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要成为诉讼标的,首先必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其次是争议的双方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请求。法律关系决定诉讼请求,即诉讼标的决定着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基于诉讼标的而提出诉讼请求,因此,诉在启动审判程序的同时,就以其中的诉讼标的决定着法院的审理对象,以诉讼请求约束着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不得离开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而随意审理和裁判。只有明确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攻击防御确定了对象,划定了范围,当事人才可以围绕该对象和范围实施相关的诉讼行为。

二、什么是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的用语,来源于罗马法。我国原《民事诉讼法》(第53、55、56条)和理论上直接使用“诉讼标的”这一词语和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它作为当事人争执的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发挥着其民事诉讼之核心作用,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的产生重大意义,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之一,诉讼标的理论从一开始就肩负了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即要圆满地解决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的禁止,法院的审判对象、当事人争执点的确定,以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等问题。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我国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般认为,这里的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所欲达到的具体法律上的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作为主线贯串于诉讼始终,法院可据此确定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当事人则围绕诉讼请求举证、质证,围绕诉讼请求就其法律依据层层辩论,当事人无论对于事实的分歧陈述,还是对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归根结底,都体现在诉讼请求上。法官对案件的评议、判决书的制作以及判决主文均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判决书的内容是评议内容的缩写,判决主文就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针对性回答。例如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某物(给付之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借贷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形成之诉)等。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应是:(1)在质的方面,必须具体明确请求给付什么、请求确认什么或请求形成什么;(2)在量的方面,必须具体明确请求多少,比如应明确请求或付金钱或种类物的具体数量。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是围绕诉讼标的去进行的,而法院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又都是依靠原告的请求,即诉讼请求的范围,这是二者之间的联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物与诉讼标的额怎么区分?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1、本质不同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就争议总体而言的。

2、决定关系不同

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决定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只有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其提出的请求才能实现。

3、具体程度不同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请求必须要具体,诉讼标的不可能具体。诉讼标的是直接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关系的主张或者声明;诉讼请求是结合具体的案件对这种主张或者声明的具体化。

二、诉讼标的物与诉讼标的额的区别

1、本质不同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汽车。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例如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付的具体金额,房屋、车辆、船舶土地等动产或不动产起诉时的价值,有价证券的收盘价、市场价等。

2、针对对象不同

诉讼标的物针对的是具体的物体或商品,而诉讼标的额针对的具体金额。

3、数量不同

诉讼标的物在案件中可以由多个;而诉讼标的额只有一个,且诉讼标的额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进行确定,并以此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标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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