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
法律解析:
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权利和义务 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区别是:
1、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进行举证。
具体有以下不同点:
(一)、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互有反诉权;刑事诉讼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
(三)、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行政行为为现行条件;民事诉讼不需要现行条件;刑事诉讼要求被告涉嫌犯罪为前提。
(四)、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就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争议的被告应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赔偿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则“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益主张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刑事诉讼就犯罪构成由检察机关或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五)、是否使用调解不同,行政诉讼除行政赔偿诉讼以外不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有一些民事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这一程序;刑事诉讼中的调解主要针对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就定罪量刑问题不适用。
(六)、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行政诉讼以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民事诉讼以民法典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刑事诉讼以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为依据。
(七)、审理对象及判决不同,行政诉讼主要是法律审,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权作出维持、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和有限的变更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针对刑事责任的有无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及免除刑事责任判决。
(八)、判决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诉讼中法律对原告、被告规定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执行强制执行手段;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全部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原告、被告;刑事诉讼中,“执行主体分散,执行措施多样,执行的变更较有特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法律分析:1.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互有反诉权;刑事诉讼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
3.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不需要先行条件;刑事诉讼要求被告涉嫌犯罪为前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区别如下:
1、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涉及公、检、法等数家司法机关,当事人人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诉法仅有人民法院一家诉讼主体,当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诉讼原则不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辩护、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处分、调解、支持起诉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辩护、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则;
3、证据制度不同:三大法在举证责任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在控方;民事诉讼法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4、强制措施种类不一: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但行政诉讼中没有强制措施;
5、诉讼程序复杂程度不同: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相对简单,没有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具体是:
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的三种类型的区别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依法告诉(起诉),申诉、控告或司法机关依职责依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的意思和行为。诉讼,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事”。诉不是指辩论和辩护,它是诉的表现形式。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属于讼。诉讼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拓展资料:确认之诉的目的只是谋求对一定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司法认定。确认之诉并不预先确定法院裁判内容的强制实现,而只是一种通过法律关系的“公权性”确定来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不伴有执行效力。而给付之诉具有执行力,变更之诉将形成力作为解决的重点。对确认之诉来讲,它是专门通过对法律关系司法认定来谋求纠纷的解决,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行政刑事的区别
民事刑事行政三者的区别如下:
1、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部门处理,民事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刑事违法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处理;
2、行政的主体是不平等的双方,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刑事案件的主体有控辩双方组成;
3、解决原则上,罪刑法定是刑事违法的处罚原则,而前二者可以协商、和解、调解解决。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要将行政协议明确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就是考虑行政协议具有公权力的性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就各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主要是平衡好争议各方利益,依法、公平、公正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而行政协议纠纷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区别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1、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大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三大诉讼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审判长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审判长
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无。
(十八)上诉主体
刑事诉讼: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民事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诉讼:
裁判。
民事诉讼:
判决。
行政诉讼:
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讼:
不停止。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十五)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
普通程序:
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20天。
民事诉讼: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行政诉讼: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六)二审审限
刑事诉讼: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
刑事诉讼: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民事诉讼: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