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样吗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不同点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当事人意识表示的完成,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客观存在。而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其着眼点在于法律是否对某一已成事实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给予积极性评价。
那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二者在发生作用的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为才能够生效,所以,从理论讲,即使在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的法律行为场合,成立与生效也是具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如附条件、附期限等法律行为中,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差别是明显的。
其二,价值取向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私法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问题,其本质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的一种效力评价,是一个价值判断。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一般秩序及促进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该行为即为有效,反之无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价值判断的内容不一样,那么,法律行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无效的内容也就不同。即使相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也不一样。如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在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采取欺诈的方法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因未成年人采取欺诈手段而主张该合同为无效。而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民法规定不同。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该行为并不因为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效。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乃是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础意思表示进行内容补充,或者说,为私法自治得以进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一个完整内容补充的途径。如果缺少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法律行为的内容就没有补正的途径。一个有内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么无效,要么效力待定的结局。在实践中,就会造成大量无效法律行为的存在。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从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补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顺利进行。
其四,从合同解释方法上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既然是一个事实,事实的不存在当事人可以补正,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满足当事人交易的正常进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条件下可以补正。但由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国家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种评价,法院就不能依职权补正,当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是否撤消与追认的意思表示。
其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有不同。如果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如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行为的违反要承担违约责任。
概而言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以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但业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都生效,生效与否还要看是否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在逻辑关系上,只有区分成立与生效,才能进一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与无效,如果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的判断问题;无论我们判断某一法律行为有效、无效还是应被撤销,有共同的事实前提是该行为已经成立了。在法律后果上,法律行为的不成立与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法律行为不成立,所产生的唯一可能是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行为来讲,应其在性质上根本违反了国家意志,所以一方面,产生民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另一方面,可能引发行政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和联系。
【答案】:(1) 联系: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两者都需要有具备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的一般要件和形式、交付实物等方面的特殊要件,只是要求各不相同;
(2) 区别: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生效是一个价值问题,法律行为成立后不一定生效,还要经过法律的评价后才能确立其效力,法律行为的生效对于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的要求更为具体和严格。应从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特殊要件等方面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进行解释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还包括行为人和标的;民事行为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标的确定和可能为要件;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记等);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有什么区别
依据相关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当我们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通常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从合同的成立到合同的生效是一个过程。然而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那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这样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但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合同成立时,符合生效条件的同时生效。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同时生效。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反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则不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不成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民法典律关系,当然,这不等于说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已成立合同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对无效合同而言,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是双方所希望实现的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而已。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可以推定出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二:1、意思表示一致;、2、标的合法。而合同生效却有不同的条件。民法典虽未作出合同生效的具体规定,却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则规定了几种无效的条款。以合同标的为例,没有标的,为合同不成立,有标的,但标的不合法,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判断的依据是事实,而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则要从价值的角度去判断,即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合同生效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者归于无效,或者得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的成立的制度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的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也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促使合同生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两者所体现的意志是有明显区别的。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构成的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民法典》“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 内容)。《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民法典》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亦称实质要件。结合《民法典》:“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其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其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典》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民法典》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典》、《民法典》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而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即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其一,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才是要约的主人,要约人确定了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才是有资格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人。
2、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不能作为承诺的标的,也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相反,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成立之效力与生效的效力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的合意。合意的标志是承诺人对要约作出承诺。承诺的生效在大陆法采取承诺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见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英美法则采取送达主义或移送主义,是指如果承诺的意思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到邮筒或电报交付邮电局即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而不管是到达主义还是发送主义,只是承诺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生效,合同也告成立。合同生效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区别:(一)构成要件不同。(二)发生时间不同。(三)法律效力不同。(四)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分析】
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二)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经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三)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四)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成立主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法律主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 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行为概念。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因为,准法律行为也都具备这些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充分条件。如买卖与租赁法律行为,两者除了均要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还要具备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后者还要具备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请教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被法律认可了其客观存在。
要讨论一个具体的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首先又得考察其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民事行为的那些必备要素,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通说认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标的),是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 民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就具体的民事行为而言,除了所应具备的一般成立要件而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在诺成行为中是指合意,在实践行为中是指交付,而在要式行为中则是指特定的形式要件。
案例23:
甲乙经人介绍相识。准备结婚时,乙在国外搞援建项目的叔父答应送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婚后半年,乙的叔父把彩电带回送给乙。一年后,甲乙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争议,甲要求将彩电作价分给自己一半,乙不同意。
本案中,乙与其叔父之间是一种赠与法律关系,而赠与行为是要物行为,只有在具体交付标的物时才成立。因此,乙的叔父虽然是在婚前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法律行为是在婚后才成立并生效。这就意味着乙的彩电是婚后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其实就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由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上的预期效果。民事行为生效以后即成为民事法律行为。
1.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享受权利的人而言,只要有权利能力就行;而对实施民事行为的人而言,则必须要有行为能力。具体情形可包括:
①无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是从事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都不可能产生他们自己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这些行为也就不能具有法律效力。不过“纯获利行为”、“日常必需品购买行为”、“特定营业行为”等均例外有效。
②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违反法律有关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的强行规定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③行为人必须具有处分权,即行为人必须是有权实施这项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事先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事后又得不到权利人的承认的,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①自愿。所谓自愿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出于其自由意志,而并非他人强制或干涉的结果。任何人不得强迫行为人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民事行为。
②真实。所谓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外在表示相符合。也就是其意思和表示二者相一致。
案例24:
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8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王平也随口讲:“算就算了。”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用钱,向张真催还借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来确认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而要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同行为人的内在意志是否一致来确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案中,王平所作的赠与的表示,根据当时的场合、语气,完全可以判断出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玩笑话,同其内在意思是不一致的,这一点从后来时隔不久王平向张真索款的行为可加以印证。至于当时张真所作的表示接受的表示是否真实,无关紧要。因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缺乏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能成立。当然,在特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虽是开玩笑,但如让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且为迎合这一表示而损失财产的话,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行为的内容不违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亦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所谓标的合法就是指不但行为本身合法,而且标的物本身也得合法。但标的合法并非是指其必须有法律依据,而是说其行为的内容不违法。明确地说就是:在民事活动领域,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凡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
2. 特殊生效要件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在已经成立并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后并不立即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效力,还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例:遗嘱行为成立后必须等法定死亡事实发生时才发生效力;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必须等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等等。
特殊有效要件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
前者是指民法规范所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必备因素。例: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必须经审批才能生效。
后者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必备因素。例: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后才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但概念不同,构成要件也不同。
1. 联系
凡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都是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故法律行为不成立即谈不上生效的问题,因为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但成立的法律行为并非都能生效,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得不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其成立也就丧失了意义。
2. 区别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两者在时间上是一致的,我国民法理论界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加区分,多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概括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过程。
将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民事行为不成立即无后果问题,不生效亦可在补正后生效。但对无效民事行为,就得承担法律后果,故两者的区别亦有重要意义。
(1)出发点不同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个事实判断问题,即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从事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即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许的效力。
(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
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以其构成要件强调当事人是否有表意行为的事实。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只有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所以其要件包括行为能力原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等,其强调的是意思表示的品质。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
民事行为具备构成要素即为成立,但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依然不能生效。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一致,而在特殊情况下并不一致。
(4)法律效力不同
民事行为生效以后,当事人要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此时的义务乃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前或撤销后所承担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关系中违反此项义务时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和联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包括:
1.内容判断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主体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力。合同成立的判断重在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生效重在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
2.成立和生效的适用规则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受意思自治原则的支配。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自由意志。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形式和合同内容,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有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就成立。但是,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当事人,还涉及法律的要求。
3.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即使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一方的欺诈和胁迫,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未办理审批等手续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影响合同中审批等义务条款及其他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申请批准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以及其他需要办理审批等手续的情形,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对合同、遗嘱、婚姻等表意民事行为的理论抽象,这种理论抽象反映了法律技术的进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为应界定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同、遗嘱有成立与生效之逻辑关系,有有效与无效之分。自然法律行为也有成立与生效之逻辑关系,有有效与无效之分。
一、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
(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但是经过有权追认人的追认,欠缺有效要件就转化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那些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缓条件发生或所附始期届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其当事人应受效力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