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哪些)
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用的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 》(2021年修定)第三编“执行程序”:除执行参与分配问题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外,其余问题都有基本规定可查。 2、《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定)第一编第十章“对妨害民事 诉讼 的强制措施”:主要规定对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执行程序”(1992年):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细化,并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被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对以往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规定了多个 债权人 对一个 债务人 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问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是对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细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年):执行实施工作中运用最多的法律依据之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1年):这是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较为完备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施行):对上二司法解释的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21年):具体的执行措施依据。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单项工作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二)“法或法发”字号的文件,法律文书不宜直接引用 13、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年):单项规定。 1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1996年):单项规定。 15、最高院、人民银行《关于依 法规 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6、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证券委《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8、最高院、人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9、中政委、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21年):关于结案方式与标准的单项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单项规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21年):关于执行工作要求的规定 22、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办案指南》(2021年):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每一步在程序(以及部分实体上)的操作要求。
民事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的程序为: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 法院受理案件 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范围包括哪些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强制执行的范围大家都清楚了吧。这是一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作为原告来说就需要清楚法律的规定,才能让被告来执行法院的判决,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于原告来说比较重要。
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根据2012 民诉法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 人民 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 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 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 强制执行 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 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 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 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 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 担保人 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 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执行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 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 、 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 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 法定 代理 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 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 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 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 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 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 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 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 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 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 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 传唤 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 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 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 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 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 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 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 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 继承权 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 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以上是 民事诉讼法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 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 负法律责任 。 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 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 刑事判决书 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 申请强制执行 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法律客观:
法院在执行当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按照现在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手段主要有以下十项: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法院立案机构办,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法院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法院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1)对某甲罚款;(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上十种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单独使用、并列使用、交叉使用。在强制执行中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有:(1)罚款;(2)拘留;(3)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执行中有关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公诉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上面的十项执行措施是法律手段,是由现行法律规定的。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的过程中,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创造出一些执行制度,也叫手段,我给列出九种:第一,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发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第二,执行审计制度。执行法院组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审计。第三,被执行人名录公示制度。最高法院在策划建立执行社会信用系统,也叫做执行社会威慑机制,把每年执行的案件全部上网,网上公示,并和银行系统连接,达到资源共享,形成社会监督,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系统功能在于:如果被执行人有债不还,却另外投资成立新的公司,在登记过程中工商机关查出来,将不给他注册登记;银行在网上看到其欠债不还就不给他贷款;等等。威慑机制非常理想,最高法院执行办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正在操作中。第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债务人不能高消费,宝马车、奔驰车开着、洋楼住着,这个不能允许。很早以前,深圳法院就这么做:他们召开了一次债务人大会,全市债务人都来了,债务人开着大奔、宝马来的,散会时候钥匙被全留下,而且不能再拥有这样的车,有力地促进债务人主动偿债。这在许多国家都有这个规定,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下来,债务人不能有高消费,要形成社会监督。第五,财产举报制度。很多地方很灵验,重赏下面必有勇夫,奖金有的由债权人支付。第六,财产调查权。债权人的律师可执执行法院的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七,预立案登记制。这是深圳中院创造出来的,这个做法很好,四川执行局局长也表示要这么做。债权人防止超期限丧失申请执行权,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在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下,申请预立案登记;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再交申请执行费,法院才正式立案,当事人减少了诉累,法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第八,轮候查封制度。第九,制发债权凭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依据是指什么
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亦称民事 强制执行 ,是指执行机关依据执行根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 债务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实现 债权人 民事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规定包括哪些方面?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 执行程序的规定包括哪些方面?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行政处罚 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 财产保全 和 证据保全 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 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 级别管辖 ,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 证据 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 专利 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 法规 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 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 身份证 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 营业执照 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 继承 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 代理 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3.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7.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 传唤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五、金钱给付的执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 )、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权 、 质押 权或 留置权 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41.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承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 专利权 、 注册商标 专用权、 著作权 (财产权部分)等 知识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 债权人 ,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 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58.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59.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2_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75.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规定72条规定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通有本规定73条、74条规定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 合伙人 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9.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 注册资金 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84.被执行人或其 担保人 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 证人 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诉讼专门是针对于双方因一些问题协商不下的所直接走的一个诉讼行为,而这种行为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完成,我国的民事诉讼是包括很多方面的,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得的合法利益,不同的案件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依据是指什么?
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范围】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如果法院调解成功后,没有制作调解书,那么当事人以什么做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分析
民事调解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同判决书是一样的,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人往往是胜诉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诉胜诉的被告。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完毕,就结束了整个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