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一定要交付物品是否才能生效(买卖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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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分析:满足三个条件,买卖合同有效,即: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卖的是他人之物;价格合理;该登记的已经登记,该交付的已经交付。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诺成合同一定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对吗

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诺成合同是什么意思

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买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合同是诺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因此,对于诺成合同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已经很清楚了,诺成合同需要双方意思一致,当事人需要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多数实践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因此,在签署诺成合同后就一定要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违反约定。

买卖合同交易完成的依据

买卖合同交易完成的依据: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家支付完毕价款,买卖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以及义务执行的善后等。

签订买卖合同拓展:

1、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法律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2、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民法典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综上所述: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要多多留意,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之间合同需要进行生效的话,必须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并且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的相关义务。其次就是双方在合同上进行了明确的签字,那么该合同就已经开始生效。

一、公司之间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二、要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对于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后,合同一般来说就会进行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上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其中一方有违约情况产生的话,则按照合同中的违约措施进行相关的赔偿。双方如果没有协商好,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问题。

买卖合同一定要交付物品才能生效吗

法律分析:不是,买卖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买卖合同以交付为生效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并不是一定要交付物品才能生效,因为买卖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即不要物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让合同成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以交付为生效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不是以交付为生效的。实践合同自交付时生效。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以交付为成立条件吗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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