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代位求偿也有称代位追偿,这个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名词,一直以来车险中都有的。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有责任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那么,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有哪些?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有哪些?首先,车主自己投保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而非车主自己责任,而且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赔偿金。除此以外,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不负有赔偿责任。必须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代位求偿申请书、责任方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责任方驾驶证的影印件。代位追偿是车险的中一种补偿型的保险合同,是指由第三者的过失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将追偿的全力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其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一、详细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二、代理追偿权产生的的原因:
1、侵权行为:
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
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
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条件有哪些
一、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条件有哪些
1、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有三个条件,具体如下:
(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投保了车损险;
(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情况有哪些
1、案件事故责任不明;
2、未投保机动车损失险;
3、前期被保险人已全部放弃向致害人或其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的权利;
4、前期被保险人已从致害人或其保险公司获得了全部赔付的;
5、被保险人拒不提供被追偿人信息。
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具体如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代位追偿权利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追偿权利产生的条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导致的,第三者的过错行为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2、保险人支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金。保险人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赔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这是保险人能够取得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3、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的,如果保险人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那么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上述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
保险中,行使代位追偿权须满足什么条件?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拓展资料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权利性质
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车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车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
(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三)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流程
(一)原告起诉。
(二)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四)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六)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判决宣告。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