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一直拖是诈骗吗(欠债一直拖是否算诈骗)
欠钱不还人消失了算诈骗吗
法律主观:
欠钱不还玩消失算不算诈骗要看具体的情况。借款人由于一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欠债一直拖是否算诈骗
法律主观:
欠债一致拖一般不算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债务人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则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界定诈骗和欠债不还
一、欠钱不还如何定性为诈骗罪
欠钱不还可不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欠钱不还可不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具体的规定如上。
欠钱不还,还找不到人,属于诈骗吗?
欠钱不还的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所以也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可以报警处理。但当事人对于债务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8年10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成功让一名“失踪”了一年多的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吕某打电话给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法官符秀柏,主动要求偿还其2016年未履行的欠款,希望法院能够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经符秀柏法官核查,吕某系2016年一宗劳务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
吕某与林某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吕某应向林某支付劳务款23965.5元。
但吕某认为判决确认的数额有误,遂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执行人吕某应向林某支付22485.5元。判决生效后,吕某因与申请执行人林某赌气,一直有意拖延,拒不履行判决。
执行干警向吕某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屡次对其进行劝导、训诫,吕某仍然赌气拒不履行。当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吕某时,他却和法院玩起了“失踪”。在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吕某被纳入失信名单后,生活和工作处处受限,无论是出行还是购物都十分不便。现在他需要向银行贷款,但因其已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导致贷款处处碰壁。种种阻碍,被执行人吕某寸步难行,深刻认识到了失信的严重后果。吕某迫于无奈,主动联系该案承办法官,要求主动履行义务,了结此案。
之后,被执行人吕某来到法院归还欠款。承办法官当即与申请执行人林某取得联系,但因林某在省外,有工作无法脱身,最后在法院的确认下,被执行人吕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林某支付了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25095元。
申请执行人林某表示,自己原本已经放弃了,突然被告知执行到款项,并顺利领取到欠款,无疑是喜从天降,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让他再一次相信法律的权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已将吕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欠款不还被纳入失信名单"失踪老赖"主动还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