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破产如何做(股东股权质押对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企业破产了,股东权益如何保证?
一、保护股东的权益
引发公司破产危局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决策错误,可能是从事了欺诈投资者的事务,面临破产困境。那么,如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股东的权益?
此时,恰好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程序,来找出到底有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责任人,股东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诉讼。
此外,法律也给予股东一个选择权,是清算还是重整,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如果启动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复生机,股东也不至于颗粒无收。
二、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1、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2、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3、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怎么办
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股权质押公司破产要怎么处理呢
股权质押公司破产的,质押权利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权;但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可享有 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怎么办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公司破产的,则公司需要以破产财产清偿各项债务。被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清偿权,但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质权不能得到清偿,在公司注销后,就无需再偿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股权质押后企业破产怎么实现债权
第一、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 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第二,如果属于破产债权,那么就必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第三,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大家都有听到过因为急需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实际上股市里也存在“质押”这个东西,那么首先在今天让朋友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什么?让知识面得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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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履行债务做担保,债务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倘若是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时,作为债务人他是有钱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偿的。在这里所表示的“股权”既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如果某个公司决定要做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财务状况出现异常,迫切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关于股权质押的情形一般是这样的:
假如因为这段时间公司需要2000万资金,用股票质押来融资,倘若银行把钱出借给他了,折扣率为5折,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1000万。避免出现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情况,所以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保证不会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其实,公司在做股权质押时是有上限的,通常情况下为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的5成到6成,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当然了最后的质押率水平,还是要依照公司的资质来决定。要特别注意,如果说股权已经被冻结了那么质押是不能再进行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它就是一种作用于融资的工具,可以补充或弥补现金流、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但是,关于潜在的风险还是会有的,比如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
对股票的影响是不是有利的,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假如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这样都是为了经营主业亦或是开展新项目,即可以视为利好,因为它是利于开疆扩土的。另外,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话,这表达的意思就是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已经有所减少,需求量大体上没有大的变化,那么就是拉升该股所需的资金量减少,那处在市场风口的话就比较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如果说上市公司也只是想要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反而就体现出了这个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会下降。再者,股权要是进行高质押,这要是导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假如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造成负面消息,换言之,市场对该股票的太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后可能使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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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股权质押给银行,个人财产怎么办
公司倒闭股权质押给银行以后,个人财产可以得到赔偿,但是有一个破产赔偿的顺序:
一)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 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 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