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否是债权(船舶优先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一、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1、船舶优先权,指的是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其属于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
船舶优先权是船舶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海商法中最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其内容丰富的同时也是海商法中争议较多制度之一,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重要的特有制度,其优先顺位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那么,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什么?在下文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而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又是怎么样?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的原则是公共政策原则、倒序原则。接下来为你具体介绍:
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一、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三者的受偿顺序
在关于船舶的这三项权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会发生存在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的情况,必须确定它们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如此设定顺序,其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设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用以保护特定的债权人,所以,该制度是应该得到最优先的考虑。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直接占有了船舶,居于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权对于航运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船舶留置权也得到较优先的考虑。而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一般为借贷之债的普通债权,虽然船舶抵押权对航运业的发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偿的迫切性明显弱于前两种权利,因而船舶抵押权被置于其他两个权力之后。
二、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
该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受偿顺序的原则也与一般债权不同,这些原则主要是:
(1)公共政策原则。公共政策原则是指各国立法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规定海事请求权人享有不同的受偿顺序。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对船员等不利地位人员利益的特殊保护,对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无辜受害者的保护,对海难救助的鼓励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导下,分成等级,依次受偿。
(2)倒序原则。即时间上后发生的债权优先于先发生的债权受偿。一般说来,优先权范围内的同类海事请求,受偿遵循比例原则。但是,对于其他具有对已存在的船舶优先权起到保全的海事请求时,比例原则不再适用,这是我们应遵循倒序原则。例如,多个救助报酬请求权同时存在时,时间在后的请求权应该最先受偿,因为在后的请求权不仅保全了其他海事请求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使其他船舶优先权得以存续,还使得在前发生的救助报酬请求权得以存续。因此应当给予其更为优先的受偿地位。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海事请求受偿顺序,以维护公共利益。其中救助报酬请求权又适用了倒序原则。如果存在两个救助报酬请求权,后发生的应该先受偿。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救助报酬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权,如果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在同一顺序中,那么它们地位应该是相等的,可以同时得到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的赔偿。但是,如果船舶拍卖所得不够清偿同类海事请求的全部的,就应该按照该类海事请求债权的比例分别得到赔偿。
以上是为你整理的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什么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由于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具体如下:
1、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给付请求;
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侵权的财产赔偿请求。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有哪些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滩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以及船舶的吨税,港务费的缴付请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权利
一、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权利
1、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专项特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需要怎么进行
1、船舶被扣押并最终被法院拍卖是行使优先权的唯一方式,法律并未要求必须是权利人中请扣押船舶,无需重复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因设立基金而使船舶不能被扣押以致优先权不能行使时,优先权并不消灭。
2、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3、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4、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5、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6、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应当公告。
7、基金受偿程序中主张优先权并无实际意义,故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如何行使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优先权人的登记是主张优先权而非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登记的结果是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之后仍需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行使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
法律分析: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三者的受偿顺序在关于船舶的这三项权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会发生存在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的情况,必须确定它们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如此设定顺序,其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设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用以保护特定的债权人,所以,该制度是应该得到最优先的考虑。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直接占有了船舶,居于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权对于航运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船舶留置权也得到较优先的考虑。而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一般为借贷之债的普通债权,虽然船舶抵押权对航运业的发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偿的迫切性明显弱于前两种权利,因而船舶抵押权被置于其他两个权力之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优先权可以单独申请执行吗
可以。船舶优先权可以单独申请执行,根据《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拥有的对其运输货物或船舶所产生的债权的优先权,当船舶运输货物或船舶发生违约或争议时,船舶拥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执行船舶优先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船舶优先权的执行程序可能因国家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需要向相关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来支持船舶优先权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