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债权数额是借款金额吗(最高债权数额是借款金额吗为什么)
最高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前言
最高额担保是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授信时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第一款和690条第一款,最高额担保分为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保证,债权人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或享有保证债权。
实践中,关于最高债权额的理解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最高债权额是指本金最高额,只要本金债权余额在约定限度内,且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从属债权,则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等从属债权也在担保范围之内,即使本金债权余额与从属债权余额之和超过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债权额是指绝对的债权限额,经决算,本金债权和从属债权额在最高额限度内,则属于担保范围,超出部分不属于担保范围。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上述规定,意在统一关于最高债权额的司法适用,本文将分别谈谈如何理解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
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债权额
最高额保证属于保证的一种,不涉及登记,保证人在何种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以约定为准,未约定的,则依法定。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最高债权额的具体内容。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约定方式:
其一,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额是指最高本金债权额,同时在担保范围处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这种约定表明,只要本金债权额在约定的最高限度内,本金债权和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从属性债权均属于保证担保范围内。
这种约定方式有利于债权人解决从属性债权持续发生,无法准确计算的难题。
其二、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采取这种约定,表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是绝对最高限额,如果主债权余额和从属性债权余额超过最高限额,则超过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范围。
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则该约定应服从最高债权额限制。
显然,这种约定方式对债权人不利,因为债权人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利息、违约金等从属性债权是否发生以及具体金额。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最高债权额的具体内涵,或者约定不明,则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也即是上述第二种方式。
可见如果债权人意欲设定最高额保证,应当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额是指最高本金债权额,同时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从属性债权,这样可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
与最高额保证不同的是,不动产最高额抵押需要登记,这就涉及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关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为此,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那么如何理解该规定的“以登记为准”呢?
商法君认为,无论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是指本金债权额还是本金及其从属性债权额之和,债权人最终优先受偿的范围只能限定在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也即是说,登记的最高债权额是绝对限度,超出该限度,即使当事人约定从属性债权属于登记的抵押担保范围之内,超出部分也无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自然资源部已于2021年4月7日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明确: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这次修改后,对当事人如何登记最高债权额提出了明确指引,以后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就是指担保范围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之前“本金最高额”和“债权最高额”之争尘埃落定。
当然,债权人超出登记最高债权额部分债权无法优先受偿,但当事人关于担保范围的约定依然合法有效,超出部分的债权仍然属于担保范围,只要不存在其他顺位抵押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中予以清偿。
上述规则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动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又该如何约定最高债权额呢?
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处的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而非设权登记,是否属于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二款规定的“登记”呢?
商法君认为,动产抵押权亦属于抵押权,系物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即使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也可对抗抵押人的无担保一般债权人,由此取得了优先受偿地位。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抵押财产买受人、承租人、查封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对该条规定进行反向解释,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具有对抗效力,由此取得了排他的优先受偿地位。
因此,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二款的登记不仅包括设权意义上的登记,即不动产抵押登记,还包括对抗意义上的登记,即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只要设定最高额抵押,均应当办理最高额债权额登记,以确保自身的优先受偿地位。
商法君还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设定最高额质权。对于以动产质权和有权利凭证汇票、债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出质设定最高额质权的,自交付动产或权利凭证时质权设立,无需登记,则当事人可比照上述最高额保证的规则约定最高债权额。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当事人可比照上述最高额抵押规则约定并登记最高债权额。
结语
民法典尤其是担保制度解释实施后,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内涵已经明确,再也没有本金债权额和债权最高额的自由裁量空间。商法君提示,债权人如欲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从属性债权全部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应合理确定最高债权额数额,并予以登记。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就是贷款金额吗
法律分析:如果被担保的债务是借款,那就是借款数额。但担保合同的主债务不一定是借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法律特征
1、最高额保证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保证则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权可以尚未发生,而且以后能否发生或发生多少也不确定。
2、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从本案事实来看,保证函规定的有效期间为一年,在时间上,其所提供的保证就涉及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担保的主合同也是相对应涉及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
3、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虽是不确定的,但有最高限额。只有到了决算期时,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超过最高限度,保证人对超过部分不承担责任;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少于或等于最高限额,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导致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数额确定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的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债权金额是借款数额吗?
债权数额不一定是借款金额。如果当事人 未约定利息 的,当事人也未违约的,则债权数额是借款金额;如果约定了利息或一方违约的,债权数额包括借款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等。《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借款金额吗?
不是,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 债权数额是不是我向银行抵押贷款的金额
如果是一般抵押权,债权金额就是你向银行贷款的金额;如果是最高额抵押权,债权金额是抵押物的评估总价。
主债权、数额。前者设定记载范围应该是主债权,即主合同的债权金额。后者限定记载的必须为数额。顾名思义,数额应该是一个明确的、具体的、固定的金额。主债权金额是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额。
一般抵押最根本的特征是债权登记时的确定性,也就是说设定抵押时,主债权的金额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
担保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因主债权所引起的附随债权,且抵押担保的范围可以通过合同自行约定,内容可多可少因约定而异,因此担保范围充满变数。
扩展资料:
债权构成:
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
上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
过错按其形式,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对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包括过失,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侵害债权的归属,第三人具备故意或过失,均可成立侵权行为责任。但这种观点被多数学者反对,理由主要是债权本身不具备“社会公开性”,第三人有时很难知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如果一旦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债务的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
最高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最高还款金额。最高债权数额是指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的最高还款金额,也就是这个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可以从债务人那里获得的最高还款额度。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
债权数额是贷款数额吗?
不是,贷款数额是指从金融机构借钱的数额。而债权数额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债的数量大小。贷款数额可以获取利息收益。而债权数额不一定能产生利润。贷款额仅指金钱的数量。而债权数额除指金钱之债的数量外,还包括可以计数的其它类型之债。《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贷款额和债权数额的区别是什么
贷款额和债权数额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贷款额是指从金融机构借钱的数额。而债权数额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债的数量大小。
二、收益不同。贷款额可以获取利息收益。而债权数额不一定能产生利润。
三、法律地位不同。贷款额仅指金钱的数量。而债权数额除指金钱之债的数量外,还包括可以计数的其它类型之债。
四、产生原因不同。贷款额的产生原因是金融机构和借贷人之间和借贷关系。而债权数额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扩展资料:
贷款的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