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一定期间内用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高额抵押权是一种预先确定最高债权额限度,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以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一是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因此,抵押双方一般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决算期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有: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
最高额抵押担保 适用的情形有: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1、适用情形如下:(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2、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3、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4、最高额抵押担保 适用的情形有: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主观: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在于最高额抵押是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即债权还未发生,没有确定,而一般抵押则是担保已经确定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法律主观: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情形: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债权,即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主债权尚未存在或者不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一定期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一般情况下,在最高限额内,凡是发生在该“一定期间”内的债权都属于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该“一定期间”是判断某一债权是否属抵押担保债权的时间标准。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根据一般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则,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
决算期届至,只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后果,并不当然使抵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完全终止。同时,存续期届至时,被担保的债权不再有发生的可能性,将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