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转让借款合同存在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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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构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根本,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已经终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再发生的可能,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时起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司法解释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最高额抵押债权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所谓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现而将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继续发生的可能。,最高额抵押构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根本,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已经终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再发生的可能,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时起确定。同样,债务人以自己的不动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债务人丧失了继续进行交易的能力,最高额抵押权也应从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时起确定。,(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确定。,这一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设立最高抵押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已经达到,也就是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理所当然确定。,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经过协商,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或终止交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3、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决算期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交易或终止以后的交易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也应确定。,(三)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抵押物经过查封时,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债权未受清偿,而抵押权人有实行抵押权的要件时,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拍卖抵押物时,抵押权确定。同样,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时,也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最高额抵押权一旦确定,其直接后果就是确定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哪些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其优先受偿之范围须受最高限额之限制,亦即须于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时,不逾最高限额范围内之担保债权,始为抵押效力所急,超过最高限额之债权,仍无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确定存在的,在约定担保范围内,不高于最高限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不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或其数额超出最高额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不能转让借款合同存在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法律主观:

最高额抵押有关的规定担保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复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复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折价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当事人,特意在合同里面约定连带责任,抵押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借款合同。,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一是商业银行与企业有长期的业务关系,企业对一定期间内已经和将要发生的多次贷款提供总的抵押担保,商业银行在商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多次对借款人贷款;二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签署了贷款意向协议,尚未确定借款的具体时间和数额,只规定借款的最高限额,但有必须要预先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企业会设定最高额抵押。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况。,(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这种情况一般不适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法律客观: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栋房产为抵押财产,与银行乙签订一份担保最高3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履行。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如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项下的债权怎么转让

关于 最高额抵押 权项下的债权转让是这样的: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根据一般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则,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那么, 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主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呢?对此,本条主要考虑的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做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做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部分债权转让的,只是使这部分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对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发生影响,最高额抵押权还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尚未发生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做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对这一问题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根据本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做变更登记。(2)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 无担保债权 。

最高额抵押权通俗解释

以下是最高额抵押权通俗解释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能否转让借款合同存在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不能转让借款合同存在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额抵押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一、最高额抵押是什么意思

最高额抵押一般是为了履行担保债务,在一定期间内,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最高额抵押是指,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一定期间内用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转让的部分债权可以通过当事人特别约定从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利益。

二、最高额抵押还能做二押吗

最高额抵押不可以二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以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是多少

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如下:

(一)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二)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 最高额保证合同 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综上,最高额抵押一般是为了履行担保债务。

法律客观: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转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债权特定化以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

法律分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能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转让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法院:最高额抵押权可否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实现的方式: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县对“流质契约”的禁止。所谓流质契约,又称位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或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是指物的担保当事人于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合同中或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流质契约”之禁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或日后升值时,多余部分不再退还给担保人.担保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损;而如果担保物之后发生贬值,双方也不再找补,则担保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上述情况均有失公平,尤其是,债务人往往系经济上的弱者,而债权人则通常居于优越地位。债权人可能借债务人因急迫困窘而举债之机,逼使其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较小的债权,并希冀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获得暴利。因此。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及正义观念,为保护作为弱者的债务人的利益并平衡各方权益,近现代各国民法大多禁止流质契约。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除上述方式以外,理论上与实践中一般还允许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其中最有意义的方式,就是参照英美法的制度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而收取孳息,或对抵押物托管经营来实现抵押权。如金融部门有的与抵押人协商出租抵押房产或由银行使用抵押房产,以房租抵还贷款。在我国涉外项目融资中,由于抵押物多为大型电站、公路、桥梁等,以拍卖的方式变价较为困难,故通常认可境外债权人有权接管抵押物并以收益抵债。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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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有效。但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国有资产有处分权,并且是法律未禁止用来抵押的国有资产。具体是否有效还要依据国有资产的类型和主合同是否有效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 ...
2023-11-30 15:12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用还钱了?(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包括: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法》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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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吗

执行期间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要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 ...
2023-12-07 15:05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能否设立(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无权处分能否设立抵押权法律主观: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如何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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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和借条一样吗

借款合同和借条不一样。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 ...
2023-12-14 15:59

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是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但也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主借款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无论何种条件均有效,这样的情况只要借款行为发生了,则担保人都要承担保证责任,若是连带保证,只要还款期届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同时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高利贷担保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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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吗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 ...
2023-11-29 15:46

借款抵押合同要具备的条款有哪些(借款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本)

一、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抵 押 人(甲方):抵押权人(乙方):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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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额抵押构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根本,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已经终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再发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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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能否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后转让

根据本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这是对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将其与《办法》第51条的规定相比较可知,就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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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最高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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