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抵押优先受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9
172
3.九洲欺骗被告的证据同日,被告与九洲的主犯之一杨晨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其中:1.约定的债权转让金额正好是原告借给被告的320万元,转让期限为12个月,诉讼原因的简要描述被告九洲公司清洁工程受九洲和的欺骗,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二、九舟炳成骗了校长当天,原告将钱支付给被告,然后转给九洲的主犯杜炳成,孙某诉朱某借款合同田国成博士2021年12月21日原告:丁某(雇主、贷款人)被告:李某杰(业主兼借款人)诈骗平台:九洲,主犯是冰城和杨晨。

孙某诉朱某借款合同

田国成博士2021年12月21日

原告:丁某(雇主、贷款人)

被告:李某杰(业主兼借款人)

诈骗平台:九洲,主犯是冰城和杨晨。

诉讼原因的简要描述

被告九洲公司清洁工程受九洲和的欺骗,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收到钱后,他将钱转给九洲诈骗案主犯程。

原告起诉被告还钱,一审因刑事案件被驳回。原告提起上诉,称被告是九洲的员工,是客户经理,有足够的辨认和认知能力,对资金的使用和用途有完全的控制能力,故本案与九洲的刑事案件无关。

一中院二审法官在对案件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调查后,挖出了该案的一系列证据和事实,并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了更有说服力的驳回上诉的裁定。详见(2020)京01民段第4517号。

从本案判决书中梳理出的要点如下:

1.《抵押借款协议》被法官认定不合理。

2019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20万元,借款期限仅一个月,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根据协议,被告以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需要注意的要点:

1.贷款期限只有一个月,太短了,而房产的抵押期限是12个月。

2.还有延期协议,原告会收取2%的延期费。实际上,借款一个月后,利息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本金的2%。存在例行贷款虚增债务的嫌疑。

3.在这份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奇怪的是,在如此重要的利益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而其他条款却非常详细地达成了一致。

二、九舟炳成骗了校长

当天,原告将钱支付给被告,然后转给九洲的主犯杜炳成。

3.九洲欺骗被告的证据

同日,被告与九洲的主犯之一杨晨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其中:

1.约定的债权转让金额正好是原告借给被告的320万元,转让期限为12个月。相当于被告给九洲320万元,从杨晨得到一笔债权。

2.但在这个《债权转让协议》中,根本没有约定债务,也没有实际债权。完全是骗人的,空洞的债权。

3.奇妙的是,这个《债权转让协议》中的乙丙双方都是被告本人签字,丙方也是九洲公司的客户经理!被告的真实身份是:九洲公司临时聘用的保洁员,无劳动关系,无管理能力。

九洲的杜秉诚和杨晨通过这样的虚假债务,得到了原告和被告,拐了个弯骗走了原告的钱,而被告成了原告和骗子双方的背叛者。

四。原告与九洲的奇怪关系

这次操作后,原告将156万元现金委托给一个叫杨晨的人进行投资,即投资九洲。但判决书并未提及原告是否已将该156万元转给九洲。

2.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

3.原告说不清楚利息是谁给的,一直是公司给的。应该是杜炳成,但不知道具体是哪个账户。(注:我连对方收利息的账号都不知道!那就奇怪了!你收利息了吗?谁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证明,原告不是被骗投资,就是与杜秉诚、九洲杨晨有合作关系。

5.原告与九洲之间奇怪的金融交易。

法官:2018年12月24日,杨楠分两次向原告(账号6933)转账156万元,2018年12月25日、26日,原告分两次向同名账户(账号9122)转账156万元。

注:杨楠和原告之间转账的目的是什么?是否说明了原告与九洲的特殊关系?和王是夫妻。

1.2019年1月14日,杨楠转账160万

3.在原告向银行借款的过程中,和王为何作为原告委托的收款人?王与和九洲是什么关系?共犯?与原告和王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杨楠通过她丈夫转账?谁让他们这么做的?这些都是九洲案的干警要查出来的。

4.原告主张:“我有投资的欲望,我贷的款是我自己的房子抵押的,是我通过合法途径从银行贷款的,资金的性质是合法的。”

或许我们认为,原告也是被九洲渡冰城骗走的楼盘客户,也是贷款中背锅的一方。如果是这样的话,原告不明白自己的起诉无疑是一个人替另一个人背黑锅,是在替自己的雇主(银行)背黑锅,是被当成了向另一个人(被告)讨债的枪。同根同源,急炸!但在此次诉讼中,原告否认自己被九洲诈骗,因此种种迹象表明,原告有九洲诈骗案共犯的嫌疑。

结论

和谐众生之子是李和姬敏,李和姬敏之子是九洲。三代人的诈骗模式是一样的,遗传基因足够强大。本案的判决可以帮助我们全面了解这三个诈骗平台的客观事实。

确认:

感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梁睿法官,为这样一个不起眼的民事诉讼挖掘出如此多的证据和事实!

附件:

丁某与李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0)京01民段第4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赵强,北方。

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洁,女,1960年8月27日,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梁睿审理了本案。

丁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或者改判李某洁支付本金和利息。事实和理由:一、丁某有投资的愿望,出借的款项是用自己的房屋抵押,通过合法渠道从银行贷款,资金属性具有合法性。二、李某洁借款时告知丁某是短期应急使用,且愿意用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其于此丁某才同意出借款项。三、李某洁既有使用资金的需求,又长期在北京九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舟公司)上班,有多资投资经历,对九舟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了解,且贷款合同文本是由李某洁提供的,其本身具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和认知能力,对资金的使用和用途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四、丁某和九舟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诈骗行为,出借款项系自筹资金,不是九舟公司的款项,九舟公司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作用甚微,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其他环节没有参与。五、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和法益保护是不同的。李某洁报案称自己被诈骗,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该事实通过一审审理进一步确定,李某洁是否被九舟公司诈骗并没有最终结论。即使李某洁被九舟公司诈骗,损失也不应该由丁某承担。六、本案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李某洁与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李某洁和九舟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相互独立,没有实质关联。李某洁是否因为诈骗受到损失与丁某的出借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由李某洁向九舟公司追偿。

丁某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洁归还本金3200000元;2.判令李某洁自2019年9月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滞纳金、罚金。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李某洁已于2019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被诈骗,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已经受理。本案被告李某洁在签订借款协议同时以其名下房产做抵押,收到借款当日即转账至九州公司法定代表人都炳成名下,现九州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诉争民间借贷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上述刑事案件在刑事侦查中,故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丁某现诉讼请求及事实不宜由民事审判部门进行认定,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某的起诉。

二审期间,本院依法补充查明:

2019年9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九舟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于2019年12月15日受理了李某洁被诈骗一案。

2019年1月15日,丁某(出借人、甲方)与李某洁(借款人、乙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协议约定,李洁云以北京市东城区竹竿胡同2号楼4层2单元402号的房屋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协议并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其余内容包括:抵押借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借款期限达到12个月的,甲方将收取乙方合同价2%的展期费,自乙方签订《延期申请单》时支付;借款利率依本息借款金额的收取,不满一月的按一月收取;违约金按剩余借款金额(指未还款金额,包括应还本金、利息及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等)的1%支付,滞纳金按剩余借款金额的2%支付,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按剩余借款金额的1%收取;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归还本金、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甲方完全有权将抵押物按照不低于人民币550万元的价格进行快速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置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本金、违约金及相应费用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齐。

2019年1月15日丁某(账号尾号9122)分四次向李某洁转账320万元。同日,李某洁将北京市东城区竹竿胡同2号楼4层2单元402号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丁某。

2019年1月15日11时38分12秒李某洁向都炳成转账3199680元,都炳成系九舟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12月18日,都炳成向丁某分别转77000元,丁洁向都炳成转账907.01元。

一审中,丁某称不清楚是谁向其支付的利息,一直都是公司支付的,应该是都炳成,但不知道哪个具体账户。

2018年12月24日,杨楠分两次向丁某(账户尾号6933)转账共计156万元,2018年12月25日、26日丁某其向同名账户分两次共计(账户尾号9122)转账156万元。2019年1月14日某楠向王苑鹏转账160万元,次日王苑鹏向丁某(账户尾号9122)转账164万元。

一审卷宗中的李某洁的举报信的主要内容为:其在郝延昭的介绍下到九舟公司当保洁员,不久郝延昭介绍其做九舟公司“320万理财”,后来都炳成说没有现金没有问题,都炳成有很多做贷款的朋友,可以给李某洁包装,盘活李某洁的房产,没有任何风险,利息由都炳成支付。2019年1月15日,都炳成让郝延昭带其到建委把自己的房产盘活,同时都炳成找来王苑鹏、丁某,让其按了手印,当天上午其收到丁某名下账户转来的320万元,同一天郝延昭带其把320万元转给都炳成。2019年9月,因都炳成不还丁某利息,丁某以民间借贷起诉,此时其才知道让其签字按手印的是一份借款合同。九舟公司、都炳成伙同丁某、王苑鹏、郝延昭等人通过隐瞒李某洁并无实际贷款需求的真相,诱骗造成李某洁错误认识。

李某洁主张其与丁某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丁某现通过诉讼侵占其房产。

本院认为,丁某(出借人、甲方)与李某洁(借款人、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但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非常短仅有一个月,但是对于抵押物的处置作了非常详细的约定(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归还本金、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甲方完全有权将抵押物按照不低于人民币550万元的价格进行快速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且对于李某洁逾期还款的责任约定的异常明确且较重[违约金按剩余借款金额(指未还款金额,包括应还本金、利息及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等)的1%支付,滞纳金按剩余借款金额的2%支付,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按剩余借款金额的1%收取],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李某洁曾经自行支付过利息,而在一审诉讼中,丁某竟称不清楚是谁向其支付的利息,应该是都炳成支付的。

综合李某洁收款后立即转给九舟公司法定代表人都炳成的事实、都炳成向丁某转账的事实以及九舟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形,并综合李某洁已经向公关机关报案,从举报书的内容来看,其主张九舟公司、都炳成、丁某、王苑鹏、郝延昭共同对其诈骗,现公安机关亦已经受理此报案。若李某洁的主张成立,则李某洁与丁某之间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则丁某向李某洁转账仅是走账,因此在公安机关未有明确的处理结果之前,本院认为不宜先行对本案做出实体处理。

综上,丁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段瑞强

2016年商丘中级人民法院隋强案判决书

是这个判决吗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403民初4206号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亚斌,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隋强,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凤琴,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隋帛芳,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系两被告之女。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隋强、王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曹亚斌,被告隋强、王凤琴的委托代理人隋帛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称,2014年6月10日根据被告的申请,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宋城支行借给被告住房公积金13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即从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被告贷款后经过多次催收,至今已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11696.18元被告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为维护我单位及光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被告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119710.82元(本金116638.66、利息3072.16元)及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隋强、王凤琴庭审时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但有以下情况需要说明:1、宇鑫国际是我们的唯一住房,房子又是生活的必备品,隋强已开除公职,出狱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我恳请法官酌情考虑隋强出狱后的居住问题,可不可以为他保留出狱后的住房租金及最低生活保障。2、隋强次女王丁可尚未成年,目前正在就读高中,无任何经济收入,没有生存能力,我恳求法院能够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王丁可读大学的费用,让她能完成学业,独立生存。3、隋强该套房屋自2014年6月10日向住房公积金贷款13万元整,因隋强无法独立偿还贷款,隋帛芳借款给被告隋强、王凤琴还贷款共计17405.8元,恳求法官将隋强借隋帛芳的房屋贷款钱从隋强的房屋折价款后扣除,返还给隋帛芳。

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存在。证据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已领取该借款合同的借款。证据三,借款人单位证明,贷前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在我单位存在借款事实。证据四,被告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及借款人身份。证据五,个人贷款对账单,证明被告实际欠款本息结算情况。

被告隋强、王凤琴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四份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证明被告的女儿隋帛芳一直在替两被告偿还贷款共计17405.78元。

庭审时,被告隋强、王凤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均无异议。

庭审时,原告对被告隋强、王凤琴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被告隋强、王凤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与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对被告隋强、王凤琴的女儿隋帛芳一直在替两被告偿还贷款共计17405.78元的举证无异议,可以作为被告的女儿替被告隋强、王凤琴还款的有效证据使用。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10日被告隋强、王凤琴与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签订了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4年3月7日,被告隋强、王凤琴与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2014年6月10日,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签订了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1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贷款月利率为3.75‰,本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利率执行。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自下一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解除合同的方式: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三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该笔借款被告隋强、王凤琴自愿用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归德路宇鑫国际广场第1号楼4单元25层2505号房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违约责任:借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在还款期内归还借款本息,委托人对贷款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75‰计算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75‰计算复息,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和实际拖欠天数以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率收取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6月10日依法委托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按合同约定将借款130000元借给被告隋强。被告隋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偿还借款已超过3个月。截止到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4日,被告隋强、王凤琴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624.02元,利息3072.16元,共计11696.18元未还。现查明,被告隋强、王凤琴的女儿隋帛芳已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替被告隋强、王凤琴偿还借款17405.8元。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与被告隋强、王凤琴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为被告隋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30000元,被告隋强、王凤琴则违反合同的约定,逾期还款累计超过了3个月,依合同约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规定,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隋强、王凤琴一次性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因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被告隋强、王凤琴共同偿还借款本息11696.18元及2016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与被告隋强、王凤琴签订的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隋强、王凤琴一次性偿还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息11696.18元(2016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隋强、王凤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账号:80×××1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金士军

审 判 员  苏 醒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如何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在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可以依法成立并生效。 法律依据: ...
2024-01-03 16:10

能否转让借款合同存在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

,最高额抵押构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根本,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已经终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再发 ...
民事
844热度

合同签订诉讼地如何

合同签订诉讼地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为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
2024-01-03 16:02

借款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房屋抵押贷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申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二)申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所需提交的资料 所需提交的资料有: 身份证 明、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及评估报告、贷款用途证明、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房屋抵 ...
民事
549热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进行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符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 ...
2023-11-21 15:52

抵押借款借条怎么写(抵押借款借条怎么写简约版)

用物品抵押的借条怎么写法律分析: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收取借款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
法律知识
362热度

合同解除后对方履行如何处理

合同解除后对方履行的处理方式为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法律 ...
2024-01-03 16:02

借条和借款合同哪个更有效(借条与借款合同哪个效力更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 ...
法律知识
435热度

借款纠纷没有合同法院会受理吗

借款纠纷没有合同法院会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要起诉的,应该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方提交的材料之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 ...
2023-11-21 16:02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法律)

“工程价款”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款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主观:行使建 ...
法律知识
534热度

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合同会怎样

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合同会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续签合同或者将合同有效期依法延期的,则该合同将依法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 ...
2024-01-03 16:10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相关法律规定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或借条的,其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法律主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
法律知识
106热度

口头合同受法律保护么

口头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所以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与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24-01-03 16:18

借款抵押合同要具备的条款有哪些(借款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本)

一、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抵 押 人(甲方):抵押权人(乙方):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 ...
民事
25热度

合同中隐藏小字算不算欺骗

合同中隐藏小字算欺骗。合同中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一方当事人隐藏部分合同内容,目的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让自己获得非法利益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隐藏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4-01-03 16:10

个人借款抵押车辆合同范本(个人借款抵押车辆合同范本免费)

简单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甲方: (借款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乙方: (出借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甲方: (借款人) ...
民事
310热度

借款合同不约定还款日期是否合法

借款合同不约定还款日期合法。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
2023-11-29 15:2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及原因(金融借款app)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17年开始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并于2018年8月发布了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就妥善 ...
债权
142热度

担保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

担保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为:担保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
2023-11-15 15:0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会不会坐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 ...
民事
387热度

借款合同的实质是什么

借款合同的实质是实践合同,于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交付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2023-11-23 16:24

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建筑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优先受偿权法律主观:一、民法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民法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
法律知识
35热度

租赁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租赁权和抵押权中,如果是租赁优先于抵押权设立的,则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是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设立的,则抵押权应当优先于租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
2023-12-12 14:51

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优先于抵押权的例外)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 ...
法律知识
534热度

借款合同和借条一样吗

借款合同和借条不一样。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 ...
2023-12-14 15:59

金融借款平台哪个好(金融借款平台)

1、有钱花:度小满金融旗下的信贷产品,是正规靠谱的借款平台,其中满易贷为借款人提供了最高20万的借款额度,日利率在0.02%-0.065%之间,信用越好贷款利率越低,使用周期一般在12个月,十大正规借款平台有哪些十大正规借款平台有哪些国家承认的10家 ...
法律知识
41热度

借款合同中无效担保的内容

借款合同中无效担保的内容: 1、担保主体不合格; 2、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担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4、借款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 ...
2023-11-23 16:18

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抵押优先受偿)

3.九洲欺骗被告的证据同日,被告与九洲的主犯之一杨晨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其中:1.约定的债权转让金额正好是原告借给被告的320万元,转让期限为12个月,诉讼原因的简要描述被告九洲公司清洁工程受九洲和的欺骗,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二、九 ...
民事
172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