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能否债权转让
法院判决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法律主观:
法院判决书 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它不是 合同当事人 之间的 债权债务 关系,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虽然 判决书 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仅体现着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且也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当事人此时的债权已变成了受限制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院判决的债务可以转让吗
法律主观:
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提出和解的也可以,如果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按时履行,则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赔偿请求权能否转让
法律主观: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利向致害人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并未赋予其他主体在各种债权中的请求权。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8日,A 公司 雇佣的道路作业工人苏某(男,1970年出生)在某市无名道路上作业,恰逢付某驾驶B公司所有的沪C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沪C车辆与苏某相擦,导致苏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定,付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8年6月30日,A公司与苏某的家属达成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苏某家属50万元,之后苏某家属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所有权利,由A公司向各责任方索赔,索赔的钱款全部归A公司所有。双方对该份协议进行了 公证 。随后,A公司实际支付苏某家属30万元的赔偿款。 2009年3月10日,A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与沪C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94万余元。 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B公司与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与B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 开庭审理 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因与苏某家属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支付了费用即可以作为原告要求事故责任方要求 交通事故赔偿 。 一审中,原审法院以及A公司认为,苏某的家属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将 交通事故 赔偿权转让给了A公司,此系财产性质的转让,且事后苏某家属再次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公证,该份协议以及A公司实际支付的30万元均属事实且有效。 唯一不同的是,原审法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依法不得让与或继承。因此,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支持。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基本都予以支持。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 侵权 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案涉及的债权为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相关的法律只规定了合同之债可以转让,而未规定侵权之债可以转让。即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参照合同之 债权转让 的相关法律来处理侵权之债,那么《 合同法 》中关于债权转让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也同样可以参照使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债权人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专属于 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是不能转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 扶养 关系、 赡养 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 、 养老金 、 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A公司与苏某家属签订的关于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 无效合同 。 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了《 民法通则 》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侵权之债,完全不同于合同之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从中获利。由侵权引发的债务其解决要义是“赔偿损失”,是根据法律定量或按时间损失来计算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更是如此,各项赔偿项目都是有固定标准以及计算方式。正是因为致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或其家属造成了身体、精神等的损害,国家才制定相应的法律以保护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损失能够得到弥补。A公司作为死者所在的单位,既不会因为受害人的死亡有任何的财产性损失,也不可能因为受害人的死亡而伤心流泪。 但根据一审判决,与死者非亲非故,无论从财产上还是情感上都没有任何影响的A公司却因为此次诉讼平白获利近46万元。一场令死者家属悲痛欲绝的人间惨剧,却成为了A公司通过盈利的手段。长此以往,只需要通过诱骗的手段,低价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一笔款项,即可获得索偿权,再向致害方索赔,从中获取暴利。 二审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受害人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填平补齐为原则。 A公司与苏某亲属之间签订的协议中,约定A公司支付给苏某亲属50万元的赔偿款,实际仅支付了30万元,但A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近100万元,明显存在牟利的目的,此种侵害受害人近亲属、侵权人以及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最终,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与苏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从一审法院作出的明显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判决,到二审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无不体现了二审法院保护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权利的法律职业道德,以及对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的尊重。更是对社会上妄图通过买断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金额,可作为债权转让吗?
一、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金额,可作为债权转让吗
1、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金额,可作为债权转让。转让生效后,转让人会退出原法律关系。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通常可以作为一般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债权转让有哪些种类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如何转
法律主观: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但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并且需要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而债权转让后,就由债务人依法向受让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能否债权转让?
一、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能否 债权转让 ? 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能债权转让, 1、受让人将取代原 债权人 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 诉讼 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 合同纠纷 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 债权转让协议 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 也叫 约定管辖 ,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 债务人 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 民诉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二、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 抚恤金 、 抚养费 、 赔偿金 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二)签订债权 转让合同 。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 债务 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 抵押 、担保,并查看相关的 抵押合同 、 保证合同 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 债权债务 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日常生活,法院进行判决的话,那么肯定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比如说,如果涉及到民事的侵权案件的话,法院进行判决之后,法院如果支持那当事人的债权请求的话,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因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咨询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