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没通知债务人有效吗?
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没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无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债权人转让权益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什么意思?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后的的权利不可以私自转回来,不能说把转让给新债权人的权利的通知撤销。
因为已经生效,权利已经转移到新债权人身上。但是如果受让人(也是新债权人)同意原债权人再把权利转回去,就可以撤销该转让权利的通知。
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吗
你好, 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 1.通知的效力 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明确采取了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反之,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2.通知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有人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基于这样的理解,他们认为,受让第三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同样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无论从文意上理解,还是从语法上分析,该款规定的应当“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当系债权人。如果再结合该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来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系债权人,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3.通知的方式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如美国合同法规定,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虽无明确限定,但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一般倡导书面形式。 (2)通知送达的方式 第一,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有不同主张,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第四,应当认定在有债权转让协议情况下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诉讼通知的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是债权受让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人确实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第二种情况是债权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没有取得书面的证据,债务人据以进行抗辩。所以,在诉讼中债权受让人主张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 4.通知的时间 关于转让通知时间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同时通知债务人的情况最为常见,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债权转让前所为的拟转让通知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债权转让前所谓的通知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承认债权转让前通知的效力,债务人在接到通知之后却不知道该债权最终是否真的被转让,何时将被转让?这对债务人极为不利。 债权转让前的通知确实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带来了不确定性,因为通知后债权可能转让也可能转让不成功,但是对于债务人并没有其他的任何损害或者加大履行难度,所以对该问题债务人可以在接到债权拟转让通知后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但是必须以债权受让人持有债权转让协议为准,在有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履行后原债权人提起异议的,债务人可以就收到的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转让协议进行抗辩,如果造成损失的,由债权转让人自己承担。如果债务人接到的仅仅是债权转让通知,转让人没有告诉是拟转让的,应该视同为转让成立有效。 5.无需通知的例外 债权让与通知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证券化债权让与人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其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例如无记名债券,如火车票、电影票等,则仅以债券的交付而移转债权,均无须通知债务人。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而不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债权转让,找不到债务人通知怎么办?
债权转让,找不到债务人通知无效。
债权转,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请问债权转让在第三方不知道的情况下能转让吗?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对于债权人与第三方来说,可以是赠与,也可以是另外一个协议。在第三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只要通知了债务人就依然对债务人生效(法条原文)。第三方不知情,那么必然是赠与了。第三方不知道有赠与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未成立。(《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不知道就没有合意,没有合意合同就未成立)。
因此,此时债权实际上并没有被转让出去。
如果第三方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那么债权转让的行为生效,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如果第三方得知后拒绝接受,那么债权转让的行为不成立,债务人应向原债权人履行。如果第三人得知后拒绝接受债权转让,但又接受了债务人的给付的,成立不当得利。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如何通知债务人
一、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如何通知债务人
(一)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二)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可以以口头方式
(三) 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由受让人做出是否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转让权利的时候,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而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应该说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债权让与的通知应当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在实务中对于通知的主体则有不同看法: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而是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是否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呢?
由谁进行通知,世界上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其一,由受让人通知,如《法国民法典》及《意大利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意大利民法典》1539条);
其二,由让与人通知,采此做法者如日本民法(第467条);
其三,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采此做法的如瑞士债务法(《瑞士债务法)第167条)及台湾民法典(第297条)。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限定只能由债权人通知的是过于狭隘了,构成了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填补,允许受让人也作为通知的主体,从而有利于灵活解决实际中的问题。但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的角度考虑,受让人为让与通知时,必须提出取得债权的证据。(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P475-476)。
与此同时,根据法释【2001】12号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也是有效的通知办法。
另外,如果受让人和债权人诉讼前均未通知债务人,而只是受让人在诉讼中通过起诉状的方式或者出示证据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是否能达到通知的效果呢?应当认为,只要债务人尚未清偿债务,受让人通过起诉状的方式通知到了债务人,或者在庭审中通过出示取得债权的证据等方式主张债权的,均可以达到通知的效果(实务中有少数判例认为不可以,但也有相反的判例)。
以上观点,以台湾民法典为例:
第 297 条 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之让与字据提示于债务人者,与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在实务中,有不少法院的观点认同债权人和受让人均可以做出有效通知,但也有少部分法院持相反观点。以下摘录几个案例以资参考。
一.法院认为受让人无权通知
(2006)郑民四初字第74号(本案后被(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232号改判,见下文)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应由转让人通知债务人还是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二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可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应由债权人履行,受让人无权通知。(注:值得注意的是,该观点后来被二审更正,下文将引述二审观点)
二.法院认为应当允许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4660号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并没有限定通知的主体,因此债权的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焦建立虽称没有接到过债权转让的通知,但全品公司就债务履行问题起诉焦建立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视为合同法意义上的“通知”,并且全品公司在原审过程中也提交了其与全品文化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因此全品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焦建立有关债权转让事宜的法定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对焦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焦建立理应向全品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购书款。(注:该观点与台湾民法典第297条第2款一致: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之让与字据提示于债务人者,与通知有同一之效力。但在实务中,亦有法院认为诉讼中的提示系举证行为,没有通知的效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二(商)初字第1215号
法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应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也可允许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为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在受让人通知的场合,单纯的口头形式尚不为足,受让人必须提出取得债权的书面证据,如债权转让协议、让与公证书等,否则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232号(本案改判(2006)郑民四初字第74号判决,见上文)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回,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由于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必然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的问题,为便于债务人适当履行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是否及时通知债务人,直接影响受让人的利益,故虽没有为受让债权人设定通知义务,受让人主动进行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权受让人通知到债务人后,该债权的转让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40号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虽然宋贤林作为受让人在原审庭审中向亚鸿公司、万科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在形式上有瑕疵,但是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告知债务人应以受让人为债权人,并不得再向原债权人清偿,避免债务人错误清偿,至于原债权人通知还是由债权受让人通知均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且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孙志会、许允奇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亚鸿公司、万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增军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所以本案债权转让对亚鸿公司、万科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亚鸿公司 、万科公司上诉称本案债权转让对亚鸿公司、万科公司不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吗?
债权人当然可以不经债务人的同意,而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那么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论是之前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但是,这两部法律也都规定,假如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转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出现这三种情况,债权人就不能转让了。
1、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债权。
有的债权人自认为对债务人享有了债权,但这些债权对债务人来说是否认账呢?别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让债务人否认了。所以债权人转让的债权最好是让债务人确认的,没有异议的。这样受让债权第三人向债务人追讨 时候,债务人才不会提出异议,否则法院还会追加原债权人进行审理,以便查明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但这种通知,并不是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仅仅是让债务人知道债权转让给谁了,债务人以后还钱还给谁,否则,债务人有可能仍将债权归还给原债权人了。
这样的通知还产生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有的债权人会在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后再履行通知义务,这个时候法院也会认账的,认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3、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行。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转让债权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那么债务人能否转让债务呢?可以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你的同意!这很好理解,总不能让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老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