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遗产继承规定(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2023)
《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解读
煦燕说法NO.60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既包括积极遗产又包括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做了新的详细规定,为遗产继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
2.增加遗嘱继承形式
原《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此基础上,《民法典》新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新增遗嘱方式为老年人及身体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了便利。
3.新增遗嘱“见证人”规定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这几种形式的遗嘱相对于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的准确性、可靠性较低,由见证人见证可以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更有助于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
4.新增遗嘱“宽恕”制度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宽恕制度”不仅给继承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5.“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6.扩大有效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即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也可列为合法有效继承人。
提示:以下4种财产不能被继承
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如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有些权利不能被继承,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
3.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4.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
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法
法律主观: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规定是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当事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当事人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事人没有遗嘱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扮扰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绝陵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厅宏旦。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民法典中新的继承权发生了哪些变化?
新民法典中新的继承权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独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在大多数80后和90年代后的群体中,许多人都是一个孩子,在许多人看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是自然而没有任何悬念的,但是与之前生效的继承法相比,新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继承规则,包括对继承范围的一般规定,对继承范围产生了影响。
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意愿,独生子女很难继承100%的继承权。与独生子女继承顺序相同的继承人也包括死者的配偶和父母,他们都有权继承,如果父母想确保自己的独生子女完全继承遗产,订立遗嘱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在代位制中的适用范围从直系后代血亲扩大到了附带血亲,最初代位只限于死者的子女。新民法典将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纳入代位
因此兄弟姐妹的子女也被包括在代位中,也就是说侄子也可以,其中存在一个误解是,许多人只要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这通常是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造成的,如果父母没有作出有效的遗嘱,根据新民法典,与唯一继承的独生子女相同的继承人也包括配偶和父母,他们都有继承权。如果父母没有意愿,独生子女很难继承100%的继承权
以财产继承为例:如果财产是共同财产,婚姻中父母的财产,如果父亲去世,财产的父母拥有属于父亲的财产的50%作为继承,有四个继承人:母亲,儿子,祖父和祖母,四个人继承25 %的财产,如果爷爷和奶奶过世,他们将继承该部分,房地产将由儿子的父亲的兄弟姐妹继承,如果母亲过世,则同样适用。
新的民法典遗产继承如何规定
法律主观:
继承遗产的规定: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