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权一方单独起诉债权
夫妻一方的债权另一方可以主张吗
夫妻共同债权由一方主张是可以的,当然了,其中一方当事人如果授权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话,完全是可以的。如果是涉及到债权方面的问题的话,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那么就应当是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内容来进行一个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权由一方主张是否可以?
夫妻共同债权由一方主张是可以的,当然了,其中一方当事人如果授权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话,完全是可以的。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个人债务是什么?
证明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就成为解决偿还问题的关键,一般有以下几点证据可以证明: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或者是债权一般都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但是也有一些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另一方自主所主张的债权债务,这就需要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说明是否为个人债务或者是共同债务,一般需要书面等实质性的材料来证明。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权,都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认定,通常是共同的债权就可以共同的索要,所要回来的钱财也属于夫妻双方当事人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不愿偿还债务,另一方可以起诉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另一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该案件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个人债务的偿还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倘若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如果个人的财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夫妻一方欠债可以起诉另一方吗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的可以起诉另一方,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要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夫妻共同债权能否一方起诉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债权一方能否起诉,要看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满足起诉条件的一方,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仅向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是否能认定对另一方诉讼时效中断
您好,如果不能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的债务,该债务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该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一方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及于另一方。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债权人可否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
法律分析:如果出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俩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如果只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出借方是原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否只起诉夫妻一方
可以只起诉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根据材料,公司为夫妻公司,夫妻二人的公司股东,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属于共同债务。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夫妻共同债务咋认定 共同生活是实质标准
【案情】王某、董某婚后经常争吵,选择离婚,后考虑到孩子成长,两人复婚并约定,经济收入及债务各自独立。复婚后夫妻关系仍然不和,在孩子中考后的第二天协议离婚。在第二段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与陈某合伙经营铁矿,并欠后者承包金等款项。
陈某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董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债务不具有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董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即董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主张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可基本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夫妻共同生活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性要素。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标准。本案中,董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长期存在较严重问题,并且约定收入及债务各自独立。
综合来看,二人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因此,陈某所称二人为逃避债务离婚不能成立,涉案债务并不具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夫妻共同债务咋认定 共同生活是实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