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知情的债务需另一方承担吗(丈夫欠款妻子不知情该承担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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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分析丈夫欠信用卡款,老婆不知情是否有义务还款,关键看是否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以下是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此债务是在婚内借的,则原则上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妻子仍有偿还的义务。

妻子借钱丈夫不知情需要还吗

妻子借钱丈夫不知情是否要还具体如下:

妻子借的钱丈夫发不知情的不用还,原则上妻子借钱丈夫不知情,丈夫不需要偿还。但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时丈夫就要偿还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综上所述,妻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算丈夫不知情也是应该负责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债务人举证证明属于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间借贷夫妻一方不知情要承担吗

一、民间借贷夫妻一方不知情要承担吗

1、民间借贷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无论是否知情,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不需要共同偿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的流程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的流程如下:

1、原告搜集债权债务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等。

老公欠,信用卡款老婆不知情老婆有义务还款吗

丈夫欠信用卡款,老婆不知情是否有义务还款要看情况。婚姻期间的夫或者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责任。如果丈夫对外负债,妻子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妻子可不用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丈夫欠信用卡款,老婆不知情是否有义务还款,关键看是否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以下是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此债务是在婚内借的,则原则上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妻子仍有偿还的义务。2、如果该债务是丈夫在婚前或离婚后才借的,那应该属于丈夫的债务,与妻子无关,妻子没有偿还义务,法院不能执行属于妻子的资金。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期间一方不知情而且也没签字的债务两人离婚时此债务不知情方需要承担吗?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如能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为个人债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扩展资料:

案例:

夫妻一方借款 另一方必须共同偿还吗?法官:未必

2015年11月09日15:54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妻子借款丈夫必须共同偿还吗?那要看具体情况。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提示人们: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梁某燕借贷案件作出判决,以梁某燕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认定借款属梁某燕的个人债务,驳回了原告要求梁某燕丈夫刘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属共同债务

被告梁某燕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7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梁某燕向原告借款27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如被告梁某燕到期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20%支付违约金。并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款项通过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梁某燕。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梁某燕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而被告刘某和被告梁某燕是夫妻关系,被告梁某燕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属其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梁某燕偿还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刘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告:妻子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为个人债务

被告刘某和被告梁某燕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庭审中,被告梁某燕承认了借款的事实,但对于借款的金额和尚欠数额有异议,说自己的借款总额应该是252000元,而不是27.5万元。且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方式合共向原告还款本息人民币48530元。

梁某燕借款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合法经营,也没有从借款获得任何利益;被告梁某燕也曾因原告向公安机关控告涉嫌诈骗而被羁押。因此,被告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是被告梁某燕个人债务,应由她个人承担。

法院:认定夫妻一方的借款属个人债务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梁某燕均确认被告梁某燕尚欠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53044.41元,利息为35547.16元。

蓬江法院认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根据被告刘某的申请,法院向江门市蓬江区公安分局沙仔尾派出所调取梁某燕在沙仔尾派出所的四份《讯问笔录》,显示其所借款用途为:

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办理代客户向银行还款业务从中收取利息,拟做外贸生意,不是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且在2014年1月份至5月份短短的四个月内,被告梁某燕向原告借款27.5万元,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家事生活需要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属梁某燕的个人债务,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要求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人民网-夫妻一方借款 另一方必须共同偿还吗?法官:未必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欠的债务,并且以死亡需要另一方偿还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除非夫妻之间有书面的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一人承担,并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另一方就可以避免承担债务。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者第三人并不知晓的,很难主张是一方的债务。一般来说,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认定其为夫妻一方的债务,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相关归还责任的。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要偿还吗

法律主观: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个人承担。但是,债权人对此不知情的,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具体的:,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个人的债务各自承担,债权人知情的为夫妻个人债务。,不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而夫妻财产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夫妻财产约定和赠与都是对财产的处分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双方共同商议决定,而夫妻财产赠与是夫妻一方的单方行为,赠与人自己单方面作出决定即可。,2.夫妻财产赠与受赠人肯定是获益的,而夫妻财产约定则不同,可能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也可能约定为其他所有方式。,3.夫妻可以就双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约定,夫妻财产赠与只能由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对方。,夫妻订立财产约定需要满足的要件有:夫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夫妻订立财产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夫妻订立财产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后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夫妻订立财产约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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