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起诉股东可以退股吗(我想强制退出公司股东)
公司有诉讼执行股东成员可以退股吗
法律主观:
可以退出。 股东可以变更的,但是公司被起诉需要根据案情来看。 公司变更 股东需要准备一定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 人的证明等材料。
法律客观: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 公司债务 清偿或者 债务 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东是否可以申请退股
公司股东是不可以申请退股的。但若股东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存在,可以依法请求公司退股。
股东可以强制退股吗
股东不可以强制退股。
只有自愿的股权转让才有股东退股的效力。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以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股东实际上就退出了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实现。
公司股东主要承担的责任:
1、出资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的规定,出资或交付出资,并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公司债务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经营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具体来说,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进行投票表决和提出建议。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清算责任:如果公司已经无法继续经营,需要进行清算,股东需要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承担清算费用和债务,并在清算后清退其股份。
股东变更需要的手续如下:
1、公司委托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
2、变更登记申请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
5、新股东会决议;
6、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任职文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综上所述,股东对其股权有依法自由处分的权利,只有通过股东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或者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股东才能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退股?
1、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优先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较公司法更加细化,则按照公司章程来转移股权。 2、股东申请退股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退股的,此时由于其会有经济收入,接受股份转让的一方也可以获得公司的分红权利,故此在退股手续办理完之后,买卖股份的双方都是需要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纳税手续的,若是股东不纳税,可能会构成偷税或者是漏税罪。
能强制股东退股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自愿的股权转让退股才有股东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5条规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符合《公司法》143条规定,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权,但公司不能强制退股。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以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股东实际上就退出了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实现。解散公司的法律效果实现途径有:一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二是根据《公司法》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