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比例高说明什么(股权质押说明了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9
100
股票出质也可以说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与质权人进行交易时需要签订书面立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因为股权的特殊性,其只能够作为质押进行,而不能够进行抵押,股权出质意味着什么股权出质指的是公司把股权出质出去,公司股东把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此来取得自己所需的资金,如果到期没有及时归还这笔资金的话,那么债权人将有权利处置股东质押的股权,股票出质属于一种融资方式,第二段:对于企业而言,股东质押股权可能会影响其经营和发展。

股权质押率不得超过多少

股权质押 率最高不能超过60%,原因是为了股权质押方的资金安全,在当事人对 质押 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 或者提存。

股权出质意味着什么

股权出质指的是公司把股权出质出去,公司股东把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此来取得自己所需的资金,如果到期没有及时归还这笔资金的话,那么债权人将有权利处置股东质押的股权,股票出质属于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出质意味着什么?

如果公司的股东经常性的使用股权出质方式来获取公司的经营资金的话,那么说明该公司的流动性比较弱,并且在短期内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另外,如果股东将自身持有的股份质押比例超过了90%的话,那么很容易造成公司流动性风险,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股权出质是要倒闭了吗?

不是,股权出质并不一定就说是要倒闭了,这只是一种转让行为而已。股票出质也可以说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与质权人进行交易时需要签订书面立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因为股权的特殊性,其只能够作为质押进行,而不能够进行抵押。

股权出质能够获得的资金与公司本身有关系,如果公司本身比较好、实力比较强的话,那么股权出质时能够获得的资金就会更多,如果股权出质公司业绩不够好、经营状况也不够好的话,那么其能够获得的资金就会比较少,甚至出质不出去。

通俗一点的说,股权出质就是一种融资方式,并不一定代表公司出了问题才会进行股权出质。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者是无法操作。

股东质押股权意味着什么

第一段:股东质押股权是指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信贷机构,以获得资金贷款。质押股权的目的通常是帮助股东解决资金问题,例如用于企业扩张、购置资产或支付债务。但股东质押股权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第二段:对于企业而言,股东质押股权可能会影响其经营和发展。当债务高于企业的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可能会通过质押股权来追偿债务。如果股东不能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其所质押的股权可能会被强制转让或处置。这样,企业股权的控制权可能会发生改变,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也可能受到影响。

第三段:股东质押股权还有一个风险在于,如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市场对企业的信誉和评级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将使企业在未来融资时面临更高的成本和难度。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要仔细评估借款的风险和企业的偿债能力。此外,股东也应该注意控制股权质押比例,不要过度质押,以维护企业和股东自身的利益。

什么是股权质押?

对于股市小白来说,刚入股市可能会遇到很多专业术语,下面给大家介绍,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

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

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

三、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3)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股权质押担保功能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而,对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说,显得至为重要。

一、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

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于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红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

(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此,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已经出资财产的代表权。

(3)出质股权的比例。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股权比例越高,则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

二、出质股权交换价值的分析

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股权在让渡时的货币反映,即股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直接依据,也是债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以其价值为基础,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1)市场的供求。特别是对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权,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极大地影响着股票的价格。

(2)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往往与股票的价格成反比。

(3)股权质权的期限,即股权合同的期限。股权的交换价值非一个恒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因而,股权质权的期限对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据以上分析,可知股权质权与其他种质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如下特点:

(1)质物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以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在变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风险比较大。

(2)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从而在设立股权质权时,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资额或股份额的多少,即确定以多大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出质标的物才可对债权人以充足的担保时,事实上是以当事人或第三人(如资产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而该预期值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背离,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出质股权的种类不同,其担保功能也有差异。以股票出质的,因股票是有价证券,其流通性、变现性强,因而其担保功能较强。以出资出质的,其股权的流通性、变现性较差,因而其担保功能相对较弱。

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条规定,“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三、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股权质权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质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关于登记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还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我个人认为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如日本《商法》第209条第1项规定,“以股份为质权标的时,公司可依质权设定人的请求,将质权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且在该质权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上时,质权人于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或接受前条的金钱上,可以其他债权人之前得到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以份额出质,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条规定准用《商法》第209条第1项之规定。该项内容,在日本法上又称“登录质”,即出质股权只要做该条所要求的记载,则股权质权可及于该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四、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大股东质押比例高,有什么风险

大比例的股权质押,是潜在高风险的。

一是说明质押方有较大的资金需求,比例过高导致再次追加保证金的余地没有了。

二是当出现股价大幅度波动,会面临被平仓的风险,企业的股权结构很可能发生变更,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拓展资料: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股权成本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转让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质押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在整个A股可以说是无股不押,没有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对不少股民来说这四个字可谓如雷贯耳,听到就瑟瑟发抖,其实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事。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1】敢做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一般来说对于相应的投资方向比较有信心的,并且对于垃圾股来说,股权质押往往是利好消息,因这往往伴随着重组,新鲜血液的注入,至少提高了期望值。【2】要结合基本面分析。基本面是衡量质押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上市公司本身负债率和大股东质押率双高,就很容易陷入股价下跌,直至跌破预警线却无股可加,无钱可补,那么接下来就是平仓,股票招到抛售,加剧股价下跌,也就是爆雷。股权质押不一定是坏事,关键是结合基本面情况然后再看股权质押比例,一般来说,质押股份比例越高,在股价出现暴跌后平仓风险越大,因为此时所能补充质押的股票极少。选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指标。

我想了解下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是怎样的

1大股东动向

因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越来越多的大股东正寻求以股权质押的方式来获得贷款。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是补充流动资金的一种手段。

作为内幕消息横行的市场,大股东的动向一直是股民关注的焦点。而“股权质押”,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开展资本运作的一种工具,在A股市场已经相当普遍。因此,透过“股权质押”来分析上市公司后续的动向已经成为投资决策时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2质押率和平仓线

由于股票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的贷款业务,在市场波动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局面。因此,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需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一般而言,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60%/140%和150%/130%。此外,一般券商和信托公司会按照股票的类别给予不同比例的融资。比如主板的股票质押率可能在5成多,中小板的4成,创业板的3成。

比如一只股票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

质押的股票在质押期内被冻结,如被冻结股票的市值降至警戒线时,则要求大股东追加保证金或补仓;一旦手中股票全部质押完毕,就只能追加现金或是出售质押股份。如果被冻结股票的市值已由警戒线跌至平仓线,在客户仍没有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贷款机构则根据协议相应予以平仓,以偿还贷款本金及费用。

3如何分析?

大股东质押股权属于正常现象,对股票价格影响中性,但是由于涉及到大额资金的流动,因此大股东质押股份的意图是好时坏,就会对股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一般而言股权质押融资有助于大股东盘活资产,促进公司扩张,把股票市值做上去,利好股价;但是如果是限售期内频繁质押,为了以后解禁期能减持套现,那么就可以认为,大股东其实是在寻求退出渠道,利空股价。

股权质押比例低的大股东,维护股价的意愿不太高,这种情况就要分析大股东融资的用途是什么,一般而言都是中性偏好,如果涉及到一些兼并收购,重组增发的类型则是对股价大大利好。倘若股权质押比例过高,则意味着公司资金紧张,公司维护股价的动力要大一点,也会在股价相对低位进行增持,以维护警戒线。

由于股权质押融资比银行贷款周期短,手续简便,因此往往是大股东融资的主要渠道。在股权股权质押前大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上市公司往往会发布一些利好消息,利好股价。而股权质押后,股价失去上涨动力,回落的概率比较大。当股价下跌到一定阶段,大股东会利用上市公司发布一些利好消息,或者增持股份,促进股票价格维持稳定。如果大股东持续进行质押,通过借新还旧的手段融资,那么就会持续把股价维持在上升通道之中,而且在股价拉升前,还会提前解除质押,等股价上涨后再继续质押。

4有何坏处?

在熊市中,股票质押占比过高的大股东,很可能会面临无法追加担保的困境,如果融资款项一旦无法清偿,股权被债权人申请冻结或被法院强制拍卖,将不仅影响到大股东的持股地位,也会给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遇到股灾时,这种效应会叠加,进而形成恐慌效应,加剧股价崩盘。不过上市公司通常都会用停牌这个手段来维护股价,股票质押爆仓的现象并不多见。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
2023-09-01 11:21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的风险有哪些,股权质押担保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是指上市公司把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获取一定的资金,对股票的影响不一定是利空,也有可能是利好,需要根据质押后所融取的资金用途以及公司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股票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是指上市公司把 ...
法律知识
720热度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二人均有权对该股权主张所有权。双方如果不能通过协议的方法分割股权,那夫妻二人还可以让法院对股权的分割问题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 ...
2023-11-08 15:17

质押的股权怎么变现,有哪些方式

1.股权质押的意思股权质押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就是给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作为债权人,是有权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 ...
债权
535热度

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或质押吗

不可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因此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抵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2023-11-17 15:52

质押股权是否需要公证(质押股权是什么意思)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 ...
债权
121热度

质押担保的范围都有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有: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 ...
2023-12-11 16:04

工商局股权质押收费吗

1、股权质押需要收费,收取标准起点100元,具体如下:股票:500万股以下部分按1&permil,法律主观:股权质押需要办理如下相关手续:申请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法律主观:股权质押需要办理如下相关手续:申请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镇江股权出质登记收费标 ...
法律知识
649热度

债权质押是否需要告知债务人

债权质押需要告知债务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债权进行出质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债权优先受偿,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 法律依据: ...
2023-12-11 16:09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怎么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怎么分配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怎么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分配如下:1、一般除有约定的以外 ...
法律知识
430热度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什么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 ...
2023-12-12 14:56

婚姻过错方离婚财产怎么分(婚姻过错方财产怎么分配 比例)

夫妻离婚过错方财产怎么分配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分配财产的标准: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离婚过错方财产怎么分割离婚过错财产分割原则如下: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 ...
法律知识
410热度

离婚出轨方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出轨方财产分割比例)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收益等,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所得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法律知识
251热度

没赡养老人能分财产吗(未尽赡养义务遗产继承比例)

2、如果没有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指定子女为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没有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指定子女为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 ...
法律知识
256热度

夫妻一方亡故遗产继承比例(写的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配偶死了遗产分配比例是怎样的配偶死了遗产分配比例是: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份额相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相同,且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顺序,优先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夫妻一方死亡后其财产需要进行遗产分割,我国遗产继 ...
法律知识
713热度

股权质押比例高说明什么(股权质押说明了什么)

股票出质也可以说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与质权人进行交易时需要签订书面立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因为股权的特殊性,其只能够作为质押进行,而不能够进行抵押,股权出质意味着什么股权出质指的是公司把股权出质出去,公司股东把持有 ...
法律知识
100热度

丈夫工亡赔偿金怎么分配(丈夫工亡赔偿金怎么分配比例)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 ...
法律知识
527热度

关于股权的查封与执行(关于股权的查封与执行异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 ...
法律知识
540热度

公司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法律知识
171热度

员工造成公司损失赔偿法律依据(员工造成公司损失赔偿法律依据扣除比例)

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 ...
法律知识
48热度

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破产如何做(股东股权质押对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二、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1、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 ...
债权
205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