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的查封与执行(关于股权的查封与执行异地)
申请查封股权是全部查封还是案值部分查封
全部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显示,股权查封,即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冻结,禁止股权的转让或交易等行为。一旦被执行人或债务人无法执行生效裁决或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该查封的股权,使债权方或申请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偿。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法院如何查封股权
股权有称为股东权益,是股票持有者的一种权利。月末公司会按照股权的数量计算并且分配股东权益。股东权益一般来自于各个公司或者个人向本公司投入的资产。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法院如何查封股权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如何查封股权
通过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
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 出具提取收据。
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 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条: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 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条: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条: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在一定的情况下需要对股权进行查封和冻结。一般这种情况是股东权益的所有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债务。如果股东权益者应该支付的债务而没有能力支付时,可以将股权作为一种支付手段。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查封股权
法律分析:1、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
第五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 出具提取收据。
第五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 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
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上述法条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查封股东的股权一般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作为财产性的权利,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查封。股权查封,即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冻结,禁止股权的转让或交易等行为。一旦被执行人或债务人无法执行生效裁决或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该查封的股权,使债权方或申请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法律实务笔记!查封小公司股权还有用吗?
法律实务笔记!查封小公司股权还有用吗?
查封小公司股权实务问题:诉讼实务中,针对小公司的股权,无论是保全查封还是执行查封似乎都成了鸡肋:不查封吧,它也算一块资产;查封吧,执行很难推进,变现也困难重重。从执行法官的态度看,有些会表明不好执行“劝”你收手;也有些直接作出“终本”(解释下:“终结本次执行”,即执行不了)。
查封小公司的股权还用吗?答案是:有。接下来分享两个案例,以及具体操作。
从两宗案件说起。
1.福田法院代理过一宗案件,我们代表原告查封了被告的财产,账户/车辆/房产/股权,一个都不能少。开始时对方气势很劲,后来形势直转而下,对方急切地愿意妥协、调解。后来得知,该被告(股东)的公司申请了银行贷款,贷款到期要续贷时,银行从公开系统上查到了公司股权被封,继而查到有涉诉案件,因此对于续贷有所顾虑;而对于生产型的企业来讲,抽贷就是要命,故对方才愿意让步谈判。
2.另一宗案件是:查封的股权相关的公司,业绩并不起眼就是普普通通的一枚小公司,然而,在被查封股权后对方愿意与我方商谈,其原因为,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上级公司已经被统一打包为上市公司所收购。如果届时任一家公司的股权有瑕疵,不能如期交易,则该违约损失对于股东来讲比该诉讼案件争议的利益更大。
具体操作。
1.程序上:查封公司的股权,除了在工商档案上封住,还需要给标的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法院来讲审案数量大,程序上做到及格已经是ok了,师仍需要盯着让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司处,让公司的其他股东了解。对于资金链很紧张,对外有多个债权人的,作为债主建议早一点做首封来冻结股权。
2.股权的处置价:
在涉及到股权处置时,法院会征求双方意见--要么委托第三方评估;要么双方议价,从而来确定股权处置的参考价。此时,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客户尽可能的收集股权标的公司的资料,此时法院对股权标的公司之经营状况的审查,更多是形式审查义务。因此,需要指导当事人多做一些工作,从多个维度来确定股权处置的参考价。
3.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的,涉案股权会被视为无处置价值而不予处置;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流拍后的抵债方案但同意垫付相关评估费用的,股权评估价值在去除经初步估算优先支付的委托评估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用后,申请执行人无法受偿或受偿金额过少的,则法院可判断此次拍卖为无益拍卖,涉案股权不具有处置价值。
3、法院力度。
1.目标公司有明显拖延或阻碍评估行为的,法院应依法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评估资料,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告知协助执行单位的义务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完成评估协助工作。
2.针对目标公司恶意处置资产导致股权价值贬损的问题,法院可在冻结股权时即对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故意作出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并约谈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明示法律规定及相应后果。若目标公司不予配合,法院应立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交易前的工作。
交易前的风控措施一个都不能少,比如:保证担保、房产抵押、债的加入,还有就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登记后,作为优先权人的质权人在碰到对方无力还钱的时候,会从容一点,多一层保障。此外,在质押登记后也需要动态管理与跟进,掌握标的公司的最新经营情况,即判断股权还值不值钱、有无市场变化。总之,优先受偿权是最有力的保障。
查封股权怎么执行
法律分析: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小公司股权可以查封吗!实务中是否有效
查封小公司股权实务中是否还有用
现状辛辛苦苦打官司,找不到对方别的财产线索,就查封了他或公司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权,最后到了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出了一个终本裁定,认为涉案股权暂时不可执行,故终结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再向法院提供。
这个窘境是执行人的困扰,也是律师的困扰。上市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倒没有这个问题,淘宝上拍的公司股权,多是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或上市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拍卖,则比较少。
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处置很难呢?首先,股权价值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法院委托评估时,由于工作量不小,中介机构收的评估费就较高,而这个费用,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这钱还没追回来,就又要付一笔出去。
其次,对方为干扰评估的取证,可能慌说公司的财务资料不全、遗失,甚至篡改,而法院的强制惩戒措施又没跟上时,就给了对方拖延、阻碍的空间。而对于材料缺失的公司,中介机构的评估也是苦于无米下锅。再次,对于控股比例高的股权还好,对于小比例的股权拍卖,也多是流拍的命运,故法院一般也不同意拍。
毕竟,至少有人买、能卖的出去,才可以覆盖发生的这些费用包括执行费、评估费。如果碰到了股权轮候查封、或有质押的,就更难拍了。申请执行人因股权变现价值低而主动放弃处置的,真不少见。
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老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交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从新规可知,最高院在此环节的新规定,更加细化和具可执行性,也明确了强制权及必要时候可以罚款、拘留等。希望在实务推进时各个基层法院都能执行。
启示1、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查封股权的目的是什么呢?一个是拍卖变卖股权来还钱;一个目的是给对方压力,促使想办法还钱。对于第一个目的,本文已简单介绍,是有点难;对于第二个目的,那还是有用的。
比如,查封后,对方无法就该部分股权做转让、变更;公司层面很难有大的操作,比如增资、减资,等等。就效果而言,不能变现、不代表对方不肉疼。
2、到底有没有用,最终还是取决于这个公司的“质地”和老板未来的打算。如果这个公司名下有房有地有专利有商标有专业资质,那就有戏。就怕空壳。
如果这个公司名下有贷款,有续贷需求,不愿涉诉;或有重组动作、打算被收购上市,都会促使对方来主动商谈解决的。如果提前做了股权质押登记,也是加分项。此外,还需要密切跟进,以防对方恶意掏空公司财产,减损股权价值。
代持的股权可以查封吗
可以。
代持股份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只是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债权,而并不享有股权。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不能对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股份进行保全;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总而言之,作为财产性的权利,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查封。一旦被执行人或债务人无法执行生效裁决或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该查封的股权,使债权方或申请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查封股权后怎么执行
法律分析:通过以下方式查封:
1、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请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应告知其他股东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法应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