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是什么(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买二手房签订的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的情况1、签了阴阳合同
有一种合同,签了它购房者你虽然可以达到省钱的目的,但是,签这种合同却是违法的,这种合同就是阴阳合同。由于二手房交易税费较高,为了少缴税,不少购房者都会签订阴阳合同,但是,你要知道阴阳合同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卖方违约了,你可就难以维权了。
2、买了产权有问题的房子
买二手房最怕的就是房屋产权有问题,而这里的产权有问题不是指产权年限,而是指产权性质。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最好先确定房子产权是否有问题,就比如房子是否已被抵押、查封,又或者房子是否存在多位共有人,如果房子产权存在这些问题,签了合同也是无效的。
3、房子未交齐税费
在我国,除了空气之外,可能已经很少有什么东西是不需要交税费的了,房子就更加要交税费,在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只有交齐了税费,交易才能正常进行,如果有一方未按时交齐税费,那么即便签了购房合同,交易也无法正常进行。
4、买未成年人的房子
现在流行父母给未成人子女买房,当然了,有些父母之所以会这样做,也是为了以此来节省过户费。
5、未正常签订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以下问题:
1、查看是否有不平等条约
买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检查合同上有没有不公正条款,一旦发现立即当面指出,检查清楚前不要签字。若遇到在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合同上的涂改是无效的,如果房东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款项,可以申请走法律程序。
2、注意产权陷阱
二手房交易以来,产权陷阱就是导致最多购房者中招的陷阱之一。
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主观:
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房屋所有权人在将名下房屋抵押之后又再次将房屋进行出售并且向购房人隐瞒已经抵押的事实。
2、已经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在进行买卖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二)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一般原因包括婚姻关系、继承、拆迁、共同出资建房、购房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三)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四)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民法典》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综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的因侵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转让无效。
(五)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未征得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查封、限制的房屋不能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七)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规定的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须出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二、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 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 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标 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 付标的物的除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
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 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 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三、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什么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一)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二)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三)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什么样的二手房合同无效
一、什么样的 二手房合同 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 民法典 》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 无效合同 。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这是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这、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 二手房买卖合同 无效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赔偿损失。没有过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实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注意维护自身利益外,同时也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如果存在上述七种情形之一,那么就会导致 购房合同无效 ,自然也就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个时候就要看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另一方可以追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