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资占有股份需要承担债务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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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二)资本充实责任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

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一、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公司的股东权利有:

1、知情权;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三、股东的出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

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

1、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资本充实责任

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

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可分为:

1、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2、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

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3、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人不占股份债务还需要承担吗

法律主观:

公司的债务一般是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但如果公司法人作假、犯法、损害公司收益、影响公司财政,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出资占有股份需要承担债务吗

法律分析:需要。公司股东不出资占有公司股权的,其他的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否则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无股份法人承担债务吗

法律主观: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果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股份,其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不占股权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主观:

公司股东占股原则上对于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权,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应当尽到忠诚、勤勉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出资,占有公司股份,现在公司亏损,干股需要承担损失吗?

没有出资,但在公司占据一定的股份,这个免民间叫做干股,就是你没有任何出资却被分配给了一定的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你是不需要承担这个责任的,一般来说这种民间的干股都不承担责任,不承担损失,只享受分红。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债务承担里面,有这样一句话,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的责任,不然他为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呢?现在你持有的是干股,你本身就没有出资,那你怎么承担责任?你没有钱你根本就没有向这个公司里面注资。但是因为某些其他的原因,其他股东商议过后我觉得应该给你一定的股份,这是可以的,没有谁规定不能给干股,因为不是上市公司没有那么严格的规定。

干股本身并不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民间的这种干股其实就是一种分红权,给你个这个干股就是你享有一定比例的分红权,比如说公司老板觉得你虽然在创业的时候没有直接出钱,但你鞍前马后的也跟着很辛苦忙活了很多,帮了他很多忙,他觉得给你5个点的干股吧,你不需要出钱就是给你这5个点的股份,到年末的时候公司分红按照5%的这个比例跟你分红,就是说明公司比较重视这样的骨干功臣嘛。

公司破产的时候,由公司的所有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那种。只有在合伙企业里面的普通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因为合伙制企业是特殊的企业,有一个叫做普通合伙人,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有一个叫做特殊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一般都是普通合伙人占据的数量比较多,这关乎到企业信誉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就不是这样。

投资不入股不参与经营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法律主观:

投资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是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1、投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2、投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款项等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出资需承担债务吗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承担 债务 。 《 公司法解释 (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 清算 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 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 诉讼 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如果我不注入资金以技术股形式占有股份,企业亏损负债我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首先,你加入的公司是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如果是合伙企业,如果你是以普通合伙人的名义加入的话,则一旦加入,即对公司之前或之后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你们内部已经作了债务承担的约定的话,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再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你是以有限合伙人的名义加入的话,则只以你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但作为有限合伙人,你不能直接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如果你加入的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则全部以你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拓展资料

在公司出现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典型的企业形式;与独资企业并存的是各种合伙组织,当时的合伙组织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经营团体。

在公司产生以前,合伙组织都没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却有其他的一些法人团体出现。这种情况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寺院等宗教团体、养老院等公益慈善团体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到了中世纪,有一些贸易团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尤其是其中从事海外贸易的组织。在中世纪英国,这样的组织享有相对合伙更大的独立性。

无限公司

最早产生的公司是无限公司。但是,无限公司与合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取得了法人地位的合伙组织而已。

有关无限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的《商事条例》,在当时被称为普通公司。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又改名为合名公司。《日本商法典》中也规定有“合名会社”。无限公司在产生以后,曾经有过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无限公司已经退居次要位置。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由15世纪出现的康曼达组织演变而来的。在康曼达组织中,一部分人出资,但是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人出力,但是承担无限责任。后来,康曼达组织发展为两种企业形式,一种是隐名合伙(有限合伙),一种是两合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以后,两合公司还演变出了一种新的形式:股份两合公司。但是最终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两合公司也没有得到很大规模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1555年,英国女皇特许与俄国公司进行贸易,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纪英国、荷兰等国设立的殖民公司,比如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就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1807年,《法国商法典》第一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完备、系统的规定。到现在,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有限公司基本吸收了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避免了两者的不足,尤其适用于中小企业。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为1892年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之后,1919年的法国,1938年的日本也相继制定了《有限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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