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债务女方不知情需要承担吗(离婚男方要给女方补偿吗)
男方借钱女方不知情离婚女方有没有要还
法律主观:
夫妻一方所欠 债务 ,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一般情况下都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另一方有 证据 证明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就不需要共同偿还。新 婚姻法 解释三全文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的。
离婚时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怎样处理
夫妻间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另一方是不需要偿还的。
一、离婚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离婚债务一方不知情的处理是:如果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责任的,都具有归还债务的义务。但如果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那么无论是否有一方不知情,该债务都只需有负债的一方偿还。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离婚后债务会影响子女吗
夫妻离婚后债务不会影响子女,被认定为一方债务的由个人偿还。法律快车提醒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的方式是: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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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间对前夫借的债不知情,离婚了我需要对借款负责吗
法律分析:若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无论女方是否知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需要偿还该笔债务;若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例如:男方用于赌博的,女方无需返还该笔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男方借的钱女方不知道离婚法院怎么判男方借的钱女方不知道离婚法院怎么判?
丈夫在外欠债,妻子不知情,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丈夫一人偿还。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看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分居后,男方以一方名义借款,离婚后女方需要还款吗?
夫妻分居后,男方以一方名义借款,离婚后女方需要还款吗?
答案是否定的,要看具体情况:对于这种以一方名义的外债,一般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另一方才有偿还的义务。第一种是对方事后追认,自愿认可。第二种是这种债务是为夫妻日常生活所借的钱。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当个人债务超过家庭日常所需时,债权人要向共同债务追偿,必须自己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贷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要还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订立了有效的借款协议,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借款协议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数额以离婚时实际借款数额为准。也就是说,贷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还。
夫妻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的行为,是有效的共同惩戒。夫妻通过借款协议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的,其法律性质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分享一个物的所有权。共有权是不区分股份的共有权。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分割自己的财产份额。共有关系消灭,共有财产分割,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在共有中,每个共有人的份额都是潜在份额。任何一方的共有人不得随意处分共有财产,但可以共同决定财产的处分。
婚姻期间男方所欠债务离婚后女方要还吗?
原则上女方不能因为其"不知情"而不用归还婚姻期间男方的债务,但如果妻子能举证证明两种情况时,应判决由丈夫一人偿还,即:一是妻子能举证证明此债务是丈夫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的二是妻子能举证证明他夫妻之间有关于婚后财富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债权人在归还时就已经知道的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清偿。
案例】A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5年3月1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料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归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原告连带归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历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二原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归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B
王某夫妻因与我做生意,欠我3万元钱,总是赖着不付。迫不得已,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主张了权利,判决王某支付货款和利息。但当我再次到王某家收款时,邓某的妻子却说她与王某已经于上个月协议离婚,协议条款中规定:房屋家产归她,由王某承担全部债务。并拿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给我看。调解书内容也确是如此,而王某又外出经商去了,不知确切地址。请问,该怎么办?
答:王某夫妻的离婚显然是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合法,协议也无效。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富归还,如该财富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富,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从你来信的情况看,无论王某的商店是王某夫妻共同经营还是由王某个人经营,商店都是王某夫妻的共同财富,因商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理应用商店内的财物及王某夫妻的其它共同财富归还所欠你债务。而王某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邓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维护你合法权益的。
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扩展资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如果离婚男方欠有贷款女方用不用还
一、如果离婚男方欠有贷款女方用不用还
法律分析:不一定。需要是看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二、离婚前男方故意贷款女方一定要还吗
证据
三、离婚前男方故意贷款女方一定要还吗
离婚前男方找同事作担保贷款,女方不知情,也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离婚后女方也有还款责任,夫妻对承担连带责任,不管知不须承担。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婚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女方征信有问题,离婚了,男方可以贷款吗?
夫妻一方征信有问题,办离婚可以贷款。但是不建议这么做。办理贷款时夫妻双方的征信都是要看的,征信好的一方做主借款人,和银行协商办理。办理银行贷款的流程:申请贷款业务的条件:贷款需要准备的资料:
老公在外面欠债很多, 老婆不知情, 但是已经离婚, 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其老婆承担连带责任,孩子没有义务 关于债务如何追讨的问题。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