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规定)
竣工结算与支付?
竣工结算与支付
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的全面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一、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2.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合同中对核对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按表1Z103086―1中的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时间表 表1Z103086-1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2 500万~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万~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
1.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
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区分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2.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内容有:
(1)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具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
(3)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3.竣工结算的计算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通常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是采取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 (1Z103086-1)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价 (IZI03086-2)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1Z103086-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对计价原则有如下规定: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5)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四、竣工结算的审查
1.竣工结算的审查方法
竣工结算的审查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2.竣工结算的审查内容
(1)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审查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2)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2)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4)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规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
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8)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五、竣工结算款支付
(一)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二)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与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并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最终结清的相关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当然,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七、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就合同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引起纠纷,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结算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筑法》也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2004年10月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以上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014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四)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据此,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往往未经验收就擅自提前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何进行结算
法律分析:1.在工程完成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3.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如何搞好竣工结算工作
摘 要:工程结算是施工企业进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管理成本的重要依据。企业工程结算实施有效管理措施,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影响因素之一。本文主要在分析现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全面性考虑问题,实施正确方案,提高工程结算工作效率。 关键词:工程结算;制度;措施 工程结算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结算工作对整个企业来说是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深入认真分析现存在的本质性问题,只有从本质入手,才能制定完善的措施,与时俱进。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包含各种繁琐性工作。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全面实施结算是势在必行的策略,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做铺垫。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一、完善工程结算制度 工程结算制度的完善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并且保证工作精准度,在严格的制度下行驶相关行为,才能保障其有效性。把繁琐复杂的问题系统化,形成一套完整体系,有秩序和条理进行各项工作。 1、组织健全,分工明确 组织健全的结算工作小组是完善工作的条件之一。首先,企业组建领导班子,一切实施的政策都以领导为指导性,代表一定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以系统管理为主线,以项目执行为落脚点,分管造价和财务的领导必须亲自执行。由于结算的复杂性,如果不是领导亲自执行任务会造成误差的产生。其次,构建机关财务、造价、工程、技术和法律等部门组成领导团队,将各个部门有效的联系起来,统一性管理 ,各个部门都有一定的义务为结算工作服务。在团队的建设中,还应当设立小领导人,此领导人复杂管理主要任务,对企业下达的重要命令有执行权。最后,要建立监督机构,如果没有监督机构,当出现违规行为时,不能被及时的发现,间接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企业建立统一系统,分工明确,企业负责下达目标、制定计划,项目部负责的项目包括结算工作的策划、目标分解、实施和总结分析。如此一来,将复杂的结算工作进行有效的分解管理 ,不但简捷易行,而且保证结算工作的精准性,为企业带来便利条件。 2、制度完善,责任落实 责任分配之后,要有一定落实保障基础,将相关问题落实到实处是关键,不能使之成为纸上谈兵的理论。这就需要企业以身作则,建立合理的工作流程,按照科学理论知识,置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例如对工程结算、存货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流程的规划,必选有严格的计。还需要重视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例如《预结算管理办法》、《分包管理办法》、《材料核销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结算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二、结算编制时要仔细,算全该算内容 结算编制是整个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加强对其认识,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在实际工作中,注重细节上的问题,不能忽视任何一项结算内容。 1)由于政策性变化而引起的费用调整。工程企业管理是一项动态管理 ,工程结算同样也是一项动态管理过程,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加注意施工阶段出现的变化,例如原材料使用的变化,有间接费率的变化、材差系数的变化;工资的变化标准;机械设备的变化,例如机械台班单价的变化等。 2)设计变更,签证,监理指令等导致增加的费用(发包方主动提出的部分)。经过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对这几项变更不重视,往往忽略对其结算,然而如果忽略这项内容,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这部分费用包括自身工作量的增加,及造成对其他工作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也可作为索赔费用),往往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样会导致结算结构有误差。经常发生的情况例如楼层和建筑面积的局部增加,会导致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用的增加。所以,加强细节问题的重视,有利于完善结算方法。 3)施工索赔费用。是由发包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生了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施工单位的损失。由于索赔费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分析,组织专业小组对其进行深入的讨论,进而制定完善的结算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例如发包方交付图纸技术资料、道路等时间的延误,或者与勘探报告不符的地质情况,有些问题是避免不了的。由于恶劣的自然条件造成的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也是一项值得注意的内容。 三、完善企业工程结算的相关措施 1)收集整理好竣工资料:首先,了解竣工资料包括的内容,有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单价等。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掌握全面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结算的最大优势。其次,仔细审查资料的真实性,真实性原则非常重要,提供结算工作依据。最后,再次核对,对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第二次审核,杜绝遗留问题发生,对有遗漏的现象能及时的补充,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2)加强专业知识培养职业道德:首先要树立正确工作态度,在工作时间认真,并且为自己的工作负责。其次,具备的条件就是拥有专业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运用计算机计算,提高工作效率。最后,要有强烈的职业道德精神,把工作当做事业来做,投入全部精力,总结工作经验,开拓创新更好的方法。 3)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为工程工程结算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企业自身重视竣工结算工作的同时,要成立专门结算调节机构,有利于各个部门相互调节,共同发展,快速解决之间的纠纷,进而达成一致。为工程结算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总结: 通过本文的论述,使我们清楚了解到工程结算对于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作用,必须重视各种结算工作的有效实施。合理分配各个部门的责任,加强员工的专业素质培养,树立正确工作态度。企业严格要求执行核算任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一切行为有法律依据。运用先进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开拓创新核算方案,进而逐步完善核算工作,为企业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参考资料:[1]梁荣芝. 对施工企业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的思考[J]. 中国电子商务,2011(07). [2] 侯坤;侯福元;侯鹏. 浅议腊寨水电站工程施工的结算工作[J]. 湖北水力发电,2009(07). [3]王昌荣.李洪洲全面审核竣工结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J].建设监理,2010(02). [4] 唐箐等.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03). [5] 郭彤彤.分析结算审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作用[J].魅力中国,2010(20).[6] 陈云祥.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方法探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