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工程款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工程被挂靠的管理制度
公司挂靠的内部管理制度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开拓经营市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将对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联合投标作如下规定:
1、凡来本公司申请联合投标者,需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并填写联合投标情况登记表。
2、将联合投标的资料和登记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与联合方签定联合投标协议书壹式叁份。
3、将联合投标协议书原件壹份到公司财务办理介绍信资料费和联合投标保证金的缴款手续。
4、投标预审资料费为人民币贰佰元整。(含介绍信、证书复印件、宣传画册)
5、联合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6、持资料费和保证金的缴费收据,由办公室提供相应投标项目的介绍信和预审文件及画册。
7、同一地区的同一项目只可有壹个联合者,同一项目的介绍信只准开具壹次。预审文件需加盖xxx项目专用章和复印无效章。
8、联合投标情况登记表中必须详细记录联合者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方名称、招标代理者名称。投标报名的开始和截止日期。报送资料内容等情况,以便备查。
9、保持与联合者的联系,掌握投标报名的具体时间及是否报名的情况,是否入围情况。
10、项目入围者确定后,未入围的联合者可持本公司财务开具的联合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到本公司财务退还所支付联合投标保证金的80%,预审资料费不予退还。
11、项目入围者确定后,已入围的联合者的联合投标保证金转入标书制作费和封标费中抵扣(多退少补)
12、未入围的联合者在手续完毕后,其联合投标资料由办公室转入档案库封存备查。
13、已入围的联合者凭该项目建设方或招标代理方的招标文件办理后续投标的相关事宜。其联合投标登记资料由办公室移交给经营部。由公司分管经营领导安排公司相关部门配合投标事宜。
14、已入围的联合者需提供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给公司经营部。
15、联合者可选择自行制作标书或委托本公司代为制作标书。
16、联合者在标书编制后,盖章封标前需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封标登记表,并将标书正本交本公司分管经营领导审阅无误并在封标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17、联合者持由本公司分管经营领导签署意见的封标申请表和联合投标保证金收据按本公司工程投标收费和相关规定到本公司财务办理缴费手续。
18、联合者持本公司财务开具的封标收费收据到办公室办理盖章封标事宜。
19、联合者在投标开标时如需报验证书原件,由公司分管领导委派公司壹个人员到办公室办理原件借出手续,并与联合者一同前往开标现场参加开标。(原件必须由公司人员携带保管)
20、公司委派的参加开标人员,须作好原件的保管工作。并如实记录开标现场的开标情况。
21、公司委派的参加开标人员,在返回后须将原件及时归还办公室,同时将开标记录交分管领导审阅,并汇报开标情况。
22、公司委派的携带原件参加开标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均由联合者承担。并由联合者直接支付壹天30元/人的出差补助。(合肥市内工程不需承担以上各项)
23、开标后如项目中标,联合者须到公司办理中标登记和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由公司分管领导安排中标后的各项工作。
24、开标后如项目未中标,经营部应将所有资料交回办公室查验,封存,备查。
违法挂靠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违法挂靠处理办法如下:1、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根据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吊销资质证书,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如何对挂靠单位实施有效管理?
要看领导与员工的相互关系了。
1.理清承包合同关系,切实将工程挂靠纳入企业内部承包体系“工程挂靠”,说到底,不过是资质与项目和资金资源结合的一种形式。
2、整合企业组织结构以强化管理、控制风险。企业将确有实力且讲诚信的资本或项目的所有人纳入旗下,组建分公司,按照企业内部制度实施管理。
3、在合同即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施工企业指定账号,否则,视为发包人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现实中,实际承包人直接从发包方领取款项卷款而逃的案件屡屡发生,给施工企业造成巨额损失。
4、加强财务监控,确保工程款不被挪作他用。有一些施工企业,虽然也做到了收入入账,但在支出上不加监控或监控不力,导致不讲诚信的承包人有机可趁,套取资金不用于项目,留下一堆烂账由企业承担。因此,对承包项目的支出,应该纳入企业的财务体系,根据相关合同,票据核定支出,相关的财务支出,应由企业代为支付和管理,绝不能放任不管。
5、加强对承包人的授权管理和项目印章管理,限制直至禁止私自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所属项目部要不要制作项目印章,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依笔者之见,工程项目部只是企业组织施工、进行现场管理的职能机构,并非合同主体,因此,并不需要制作项目印章。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施工企业仍然应承包人要求,制作项目印章,交其使用,导致一些不法之徒滥用企业项目部名义,随意对外签订合同,甚至私下收取各种名义的保证金,骗取财物,最终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在实际管理中必须注重两个方面的管理:一、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二、以资金管理为核心。
以合同管理为主线是因为被挂靠单位是合同中的法律主体,可以不享受合同授予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
以资金管理为核心。1.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打入合同规定的指定账户,否则视为工程款未付。
2.提供与业务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支付条款内容,支付账款。材料付款必须持有有效的支付结算证明,(材料收料单、入库单、发票以及批准手续等。
建安企业挂靠项目如何管理
关于建筑企业对下属挂靠项目的管理问题
根据市场规律,一个建筑企业要做大做强单靠自身的实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项目挂靠”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它可以整合不同的社会资源,能为建筑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充实公司业绩、扩大市场影响力,但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是双面的,如果被挂靠企业无法正确的处理这种模式,也是就是没有正确的管理好下属挂靠单位的话,往往将适得其反。
因此首先被挂靠企业应制定好相关的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让挂靠单位清楚的了解到公司来不管是经济、技术等问题都应该找哪个部门(人员)协调处理。
二、对挂靠项目的管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主线,资金管理为核心
被挂靠公司要有明确的合同管理制度,所谓的合同,不仅仅只是与挂靠单位签订的挂靠合同,而是包括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承包合同、对分包商的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劳务用工合同等。被挂靠单位不能只拿着一份挂靠合同按时收点管理费就完事,这种想法往往是很危险的,因为一旦挂靠单位(个人)由于某些问题“跑路”后,剩下的经济纠纷、事故受害人最终只会追究挂靠公司的责任。
如何尽可能避免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必须先从头抓起。挂靠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都要经过公司相关部门(预算、工程部、财务部等)负责人会签(制定专门的会审表),不能一人说了算,更不能会签人员随便签个字应付了事,要强调如果以后哪个合同出了问题,引起了纠纷,相关会审人员也要承担失职的处分,强调从严把关。
其次一个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做好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以工程部门为例,工程部门可以根据总包合同上几个付款的主要节点对挂靠项目的进度进行控制,如挂靠单位进度未达到合同要求且严重滞后,这公司就要引起重视了,是挂靠项目的资金用摞用导致无工程款进度滞后、还是挂靠单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技术水平不行,这就要靠工程技术部门根据合同去现场找原因了;公司派人至挂靠项目检查,哪些应处罚,哪些是不达标的这也得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被挂靠单位千万要注意挂靠单位履行合同过程的监控。
被挂靠公司要知道如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要督促挂靠者尽可能的与那些业务对象直接签合同,合同签定后被挂靠企业至少要手执一本。要为挂靠者提供签合同的方便,当然除了监督部门要求必须公司签订的合同除外。
最后,被挂靠公司对于挂靠项目的合同管理,最核心的还是经济了。现在任何项目的建设方都是将各种款项转账至公司然后再由公司财务下发到挂靠项目,因此要让挂靠单位服从管理抓住经济才是最主要的。这就牵扯到了各部门的配合了,有的被挂靠公司认为既然建设方肯付款那么公司跟着付一定没问题,往往挂靠项目财务人员拿着转账单就直接可以至公司要求转账了,其实这是错误的,你现在不趁着要付款了“卡”下它,以后付了款还怎么管理?因此这就要公司提前预判,调动各部门的机动性了,付款前工程部组织至项目检查,看进度、看质量、看安全文明、看资料(这后面会详细分析);预算部门进行成本分析实际完成了多少工程量,是否超付;把关项目是否考虑农民工工资、材料租赁费等与第三方的费用支付,现在农民工、材料商围堵公司的现象不就是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的吗?最好是每笔工程款付款前要求挂靠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承诺,“该笔工程款公司已按合同支付到位,且承诺公司付款后项目负责人将按与劳务、材料、租赁单位合同进行付款”,以规避以后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
三、被挂靠公司应做好对挂靠项目现场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不应只看到挂靠项目带来经济效益,应更看重是否可以给公司带来社会的品牌效益,因为一个项目的芙蓉奖甚至鲁班奖等行业殊荣这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因此一个品牌公司对挂靠项目的管理不仅仅是合同和经济管理,项目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也是尤为重要的,这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 工程形象的管理
公司应该理解为每个挂靠项目都是公司对外的一面旗帜,是公司穿在外面的衣服,公司接业务前建设方为什么喜欢选在建项目考察就是这个原因,那么怎么让这件衣服看起来漂亮,这就是一个项目正式启动首先要进行管理的了。我认为每个公司的项目是否是挂靠它始终是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因此公司内部应有专门的部门(宣传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如项目的牌楼、大门、围墙、板房应怎么做、基调色是什么,办公室、会议室、项目经理办应怎么布置、现场规划应怎样处理,小到安全帽的司徽等这都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要有自己的特
色,让别人还没看见牌楼上公司的名称就知道是什么公司的项目那是最好的,建议可以做一本公司临建设施怎样做的宣传册,让挂靠项目一看就一目了然。
2、 进度的管理
一个工程想获得最大利益进度是其中一方面,现在不管是政府市政项目还是楼盘项目哪个不是打着“为迎接XXX全体施工人员三年如一日日夜奋战”的标语,那么怎么样才能做好挂靠项目的进度管理呢?我认为首先公司应对项目的管理班子进行把关,必须有齐全的管理人员,项目内部分工要明确,挂靠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向公司上报一份内部的管理人员组成,某些挂靠项目老板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一个工地就只那么2、3个人,这是不现实的,因为一个工程的建设所牵涉到的问题并不是靠一两个人可以解决的,也不是一两个人的精力可以完成的,这要靠公司提前与挂靠项目老板进行沟通好;其次,项目部组建后必须上报一份实际的工程进度计划给公司,便于公司对大局的整体控制,公司工程部门可以根据此进度定期对项目的进度进行检查,制定相关的应对制度,如完成了怎么奖励,延期了怎么处罚,寻找原因,是项目管理班子的问题还是劳务队伍不行,情节严重的坚决要求更换相应人员,做到奖罚分明;财务部门在付款时也应征询工程部、预算部的意见,不能付款就不能付,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3、 工程安全文明、质量的管理
一个项目是否能顺利完成的关键还是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严把关,因此公司对于挂靠项目要制定好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把制度贯彻落实到项目。首先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公司应在挂靠项目设立专职的安全监督员,负责定期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文明进行督促与监督,及时传达上级、公司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新文件及相关要求,组织项目进行学习,签字,且最好是项目安全员工资由公司专门发放,公司定期进行考核,把主动权抓在手里;财务做好账务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单独立项,做到专款专用。
质量技术方面,公司工程部门人员也要对所负责的挂靠项目承包图纸基本了解,这样你才能在现场看出问题,同时至现场检查不能光看成品,主要是每个
建筑资质资质、转包、挂靠等有哪些管理规定?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已经足额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间的结算争议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从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以下问题出现:
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数额难以确定,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若承包商垫付工资超过应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单位追偿难度较大。
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单位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质保金等),就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讨薪,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指出:“严惩建设领域欠薪行为,对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帐等制度,或因各类纠纷导致发生欠薪,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小则导致企业被处以罚款,大则导致工程停工,还可能导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极其严重。
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
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工程款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政府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分包单位破产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包工头跑路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恶意讨薪
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政府很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1、信用不良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工程款超付风险
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政府相关政府一般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
3、工程停工风险
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操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5、恶意闹事风险
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闹事,扩大事件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假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集体上访等等。
四、风险防范和应对
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因此,承包商应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该制度包含两方面,一是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月清月结,每月与分包单位对量对账,并双方确定,从而避免与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发生争议,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可以利用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劳务费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监督分包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并在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相应证据(银行流水、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交由承包商留存备案。
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
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身份证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
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闹事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
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
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暴力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闹事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闹事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构造虚假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闹事,政府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书面调解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