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琼府(2014)36号))
海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最新海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等三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第十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价格结算,按下列办法进行:(一)偿还的住宅房屋建>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二)偿还的住宅房屋建>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面积部分,按建>成本价结算;(三)偿还的住宅房屋建>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不足部分可以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第十一条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第十二条生产企业的拆迁,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厂房及其他建>物,按拆除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二)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第十三条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单位的拆迁,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第十五条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人防设备和公共设施,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发生的应付款项,应当一次付清,未付清的,拆迁人应当报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可采取暂缓回迁或者缓发房产证等相应的保证措施。第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按所拆除房屋建>面积给予安置。第十九条拆迁人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当作易地安置。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原地安置。第二十条拆迁人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所有。拆迁人拆除房管部门的代管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由房管部门代管。第二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第二十二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补助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第二十三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建>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70%,已按此标准提供周转房的,不得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补偿费、补助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被拆除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三)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第二十六条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按未拆除房屋建>面积计算,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二)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按应当回迁建>面积,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执行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强制执行决定,并按决定规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并按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建>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迁出的,依法强制迁出,所需费用,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对公民个人不超过2000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超过20000元。第三十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行使职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选址的,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者根据群众意愿及留用地选址等情况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留用地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外选址的,应当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安排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留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法律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进行留用地安置,适用本办法。
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 货币补偿金 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 申请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法律客观: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海南省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海南省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海南省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多少钱一亩,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其标准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标准是有规定的。
折算成金额来说的话,近些年征地补偿金额一般为: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不过毕竟各地也不一样,在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还是略低的。以上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作参考,具体还是要看征收补偿公告。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根据土地法的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 非农业建设 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恢复耕种。
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程序是什么
海南 省 征地补偿 安置办法的程序是什么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 ,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 征地 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拆迁 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政府的征地或者是拆迁必须要有国务院或者是省级政府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可以拒绝征收或者是拆迁,毕竟这样做是违法的,如果征收标准不可以满足人民的需要,那么政府必须要提高征收标准,对征收标准不满意的,可以进行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