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客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没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入罪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即: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的赔偿责任,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某钢管厂成立于2008年,近些年由于吊装设备操作平台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但由于当前钢铁行业不景气,吊装设备更新提案暂时被搁置。2015年2月,在三号车间吊装一批钢管时,中途出现吊装操作失灵现象,使起吊的钢管与吊车旁的承重石柱子相撞,导致钢管脱落,造成吊装指挥人员李师傅受重伤。钢管厂负责人立即组织了救援,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了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责任人等立即赶往了事故现场。后,李师傅的爱人向钢管厂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经开庭审理,法庭支持了李师傅爱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钢管厂相关负责人接到判决书后,仍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李师傅的爱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钢管厂相关负责人接到判决书后,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李师傅的爱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案例中李师傅的爱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判决书一经生效确定,相关义务人就应该自动全面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以国家强制的力量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百分之几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责任也是事故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负责。如果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追责的内容大致包括对改正,处万元以上的罚款。在这个过程中,管理部门会不定期的查看是否整改,如果未改正的,还可以继续罚款,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可以撤职,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禁相关行业。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职责而发生了一般事故的,还会出一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什么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职工一旦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一般分为一次性补偿和次性补偿;所谓生产安全事故,其实主要就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而对于受害人来说,只有其认定成工伤,才能再次主张安全生产事故赔偿。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劳动者受伤的,劳动者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而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身亡的,会有一次性死亡补偿金补偿,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按照赔偿标准,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也是几十万,加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在五六十万。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