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怎么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怎么分配是少数服从多数违法吗)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国家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所有村民。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村民怎么分配合理
法律主观:
村集体 土地补偿款 归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相关延伸】 问:土地补偿包括哪些项目? 答:土地补偿包括以下这些项目: 1、 土地补偿费 ; 2、安置补助费; 3、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
分配征地补偿款对被征地的农民获得的补助费的支付不能少于80%。其中,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其分配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应归土地承包人,其应该是对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是补偿给集体平均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农民的集体山林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一、农民的集体山林 征地补偿 款如何分配? 农民的集体山林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方式为:山林地被征收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当该山林土地是被私人承包时,该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 征地 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当该山林土地是归村集体所有时,三项费用皆归村集体所有。 二、什么是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农村 征地补偿标准 具体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民集体山林的征收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征收的山林及其附着物进行相应 赔偿金 额的判断,并且补偿款必须给到农民手中,乡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侵占或者扣除其中的一部分补偿款,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 申诉 。
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享有分配权的村民
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村民是指依法取得住所地村、组户籍、且与该农村集体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
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具有该农村集体组织所在地户籍。户籍与村民资格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户籍制度的作用不仅限于把村民划分为若干区域进行管理,更重要的是,将村民与农村集体组织以法律形式联系在一起,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建立、发展。因此,户籍是确认村民资格的基本依据。
2、户籍系依法取得。村民户籍的取得应符合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相关登记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急剧攀升,农村集体组织向其村民分配收益也日渐频繁。受经济利益驱动,违反户籍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大量存在。因此为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免受侵害,强调户籍依法取得有重大现实意义。
3、与该农村集体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指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方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面另一方向对方承担义务,也应当享受相应的权利。要求村民与该农村集体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实现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防止权利与义务脱节。对于因农村集体组织的原因,致使村民无法承担相应村民义务的,农村集体组织不得以村民未尽村民义务而否定其村民资格,剥夺、限制其应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对物收益分配权。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怎样分配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用于发展再生产的款项,按照以前的政策,土地补偿款是不能私分的,而应全部用来发展再生产。但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土地补偿费被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个别成员多吃、多占、私吞、侵占,而作为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因此确定一定的比例将士地补偿费直接分配到村民个人手中,已被许多政府部门所认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什么程序分配土地补偿费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一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配土地补偿费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实践中,村民会议的形式大致有三种:
一是全体或者大部分村民参加的大会;
二是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参加表决的会议;
三是村民委员会拟订好了分配方案后挨家挨户征求意见式的大会。
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只要达到了法定人数通过,法律上一般都予以认可。所以要分配土地补偿费,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讨论并通过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了个别村民的合法利益,则是不允许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虽然符合法定的程序,但如果决定结果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农村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受让方能获得哪些补偿?
很多朋友在问,农村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受让方(包含接包方、承租方等)能获得哪些补偿?其实,在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搞清楚土地到底是通过哪种方式流转的,因为土地流转方式不同,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也不一样。
一、土地流转有哪些方式?不同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流转常见的方式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分不清这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没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各种流转方式有详细介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详细内容如下: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由上文关于土地流转方式的介绍,我们可看出两点:
一是如果是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也就是说,该土地跟原承包方没有任何关系了。
二是如果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那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该土地的承包权还是归原承包方,受让方获得的只是该土地的经营权。
二、土地征收补偿款由哪几部分组成?分别归谁?受让方能获得哪些补偿?
搞清楚了不同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后,下面我们再来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征收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员安置费4个方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对其丧失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补偿。而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土地补偿费后,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可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提留用于发展本村经济或公共设施建设。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如何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2条“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及第23条“被征地的承包户,不要求进行安置的,有权请求支付安置补助费”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安置费归承包户。
也就是说,甲把土地流转给乙,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流转,土地补偿费都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如果是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那么,受让方乙可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费;如果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那么受让方乙可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如果是乙的投入),安置费归甲。
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安置补助费
1、分配对象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安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1)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3)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5)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三)土地补偿费
1、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进行提取和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