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公路工程支付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经审批的图纸及预算涉及什么部门
建设工程前期资料
1、如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
二、办理范围:
以下范围为可到区或县市办理。如超过以下范围可到地级市办理。
1、28层(含28层, 包括地下室,地下室或者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房屋建筑工程层数以最高塔楼计算)以下和单跨度36米(含本数)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市政工程。
2、高度70米(含本数)以下的构筑物。
3、区计划立项或区组织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工程+0.00以下基坑施工深度10米(含本数)以内或软土层厚度不7、 超过7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6、单独敷设的不10、 涉及市管道路开挖的管线工程。
7、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
三、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办人收齐资料后,查看现场,并提出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发出许可证。
四、受理时限:
收案后,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出。
五、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施工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
3、承发包合同(对已确定分包单位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 );
4、监理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
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或对建设单位支付和履约的担保;政府投资项目仅需提供财政拨款证明文件;
8、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的证明文件;
9、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10、余泥渣土排放证;
11、监理单位总监的注册证书、资格证、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或安全主任的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及上述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2、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框架图(包括人员分工、职务等内容),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员证书;
13、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电工、焊工等)列表;
14、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
15、 *监理单位项目人员名册;
16、 *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17、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A4纸清晰打印);
18、 *临时设施搭建情况说明表;
19、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20、 *施工进度计划;
21、 *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22、 *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列表(包括型号、数量等内容);
23、 *劳动保险统筹金缴纳凭证;
2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
25、 印花税收据。
26、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前面加*者,要提供原件;其他资料核对原件。
2、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居住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齐备后,由承办人审核,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下发《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报材料:
1.申请《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提供下列材料:
①扩初设计图、环境效果图及说明;
②消防、环保、卫生防疫意见;
③建筑扩初设计审定申请表;
④红线图。
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下列材料:
①建设项目当年计划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③土地证件及权属文件;
④勘察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⑥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及说明 (包括:水、暖、电、绿化、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⑦消防、卫生防疫、环保、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⑧建筑施工图三份和基础图三份。
⑨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报件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规划土地分局规划管理部门
本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凡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因此,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文件和规划许可证,其目的是证明此工程已经规划部门定点允许建设,不允许无许可建设工程。
本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且所有技术资料中的建筑面积应以本证中的核计面积为准。
3、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审批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审核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我局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向我局报送下列文件和图纸。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4.地形图;
5.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
办理时限:报件齐备后七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规划土地分局规划管理部门
4、如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1、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3、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用地经审核,准予使用,特发此证。
3、经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建设用地处。
4、基本程序:在取得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资料后,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继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5、施工方案如何进行报审?
(1)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
(2)施工单位(或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再报送建设、监理审批同意后方能施工。
(3)高支模安装方案除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再报送建设、监理审批之外,还应组织专家审批。
(4)深基坑方案除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之外,再报送建设、监理审批还要经市科委审批。
6、怎么样进行施工图审查?
1、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技[2001]143)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穗建技[2001]287),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凡在2001年9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均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本市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属市政工程、大型市政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为特级、一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本区属中小型市政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组织实施。
4、施工图审查分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是指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定、技术标准与规范、规定,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5、在技术性审查中,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具体以当地当时的要求为准):
(1)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要点、有关部门的批文;
(2)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等;
(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4)施工图一式二份、设计依据、结构计算书及电算软件资料;
(5)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有关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6)本部在广州的部属、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在穗承接任务须提供年度注册证,外地进穗设计单位提供进穗单项注册证;
(7)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6、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大口型工程、高层建筑及技术复杂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分两阶段(如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部分)进行施工图审查。
7、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8、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7、如何准备图纸会审?
1、图纸会审程序:先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熟悉图纸,将设计图纸的不足、不合理、难施工、有矛盾等的地方用文字以问题的形式提出来,约定会审时间,设计人员进行一一的答复,形成文字记录。
2、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经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监站参与会审人员签字及盖章后方有效,并作为施工使用及列入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
3、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是:
(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是否经济合理;
(2)设计是否符合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技术上有无困难,能否保证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3)有无特殊材料(包括新材料)要求,其品种、规格、数量是否满足需要;
(4)建筑结构与设备安装之间有无重大矛盾;
(5)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图纸尺寸、坐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点是否相符。
8、施工图审查结果怎么样备案?
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2、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设计要点、项目定点及其相应附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规划部门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及审定方案图纸、设计说明及指标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民航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复函以及设计单位对以上部门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或报告。
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9、施工图审查合同复印件
10、市建委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和(或)超限审查批复复印件。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面积单体两万平方米以上或小区三万平方米以上)和(或)超限审查的项目提供(需核对原件 )
11、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依据审查表》
12、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13、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
14、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
15、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6、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需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17、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二、办理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9、怎样才具备开工条件?
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
(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
(5)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6)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7)附属加工企业和职工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
(8)施工机械、设备已进场,并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
(9)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10)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11)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10、如何办理消防工程报建手续?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一、审核范围
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下列建设工程及变更用途、功能的建筑物,施工前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1、党政首脑机关、科研、金融、医院、广播电视、电信大楼、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教学楼、商场、娱乐场、集贸市场、酒楼、宾馆、招待所、办公楼、商住楼、宿舍楼、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等;
2、不论建筑规模大小的各类生产加工和贮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和厂房、综合性办公楼、汽车站、加油站、气站、燃气管道等;
3、人防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和临时搭建简易建崐筑(含工棚等)。
二、审核报批
(一)报批须提交的资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城市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审批表;
3、建筑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4、生产建筑应提供工艺流程、生产原料和产品性能资料;
5、仓库建筑应提供储存物品的性能资料;
6、消防系统的设计图纸两套。
(二)审批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认为符合审批条件的,服务窗口给予办理收件手续,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12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特殊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方可前往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竣工消防验收
(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和中间查验意见及有关崐修改批复文件等;
3、工程监理公司的《消防工程监理评定报告》及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自检报告;
4、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名单。
(二)验收时限
申请验收资料齐全,办理收件手续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消防验收,验收完毕3至7个工作日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收到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收到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并申请复验。
四、违规未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物已建成,须补办消防审核手续的:
1、按第二项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份补办消防审核的申请书,说明违规原因;
2、公安消防机构安排进行现场检查,视乎情况依法处罚;
3、没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符合验收条件的,给予补办验收,若违反建筑消防规范,存在隐患需按规范整改后方办消防验收。凡补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的,均不作出时限承诺。
五、注意事项
1、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须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3号文规定,&127;按建筑面积缴交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3元)。
2、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落实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措施,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11、如何办理人防报建手续?
一、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办公楼二楼)领取并填写《人防报建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按“申请免建免缴”“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申请自建防空地下室“或其他事项提交相关资料(详见《申请表》);
3、人防办经办人核实材料无误后,按“申请免建免缴”、“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申请自建防空地下室”或其他事项提交办理相应手续,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二、时限:三个工作日
三、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两项:一是人防工程使用费的收取;二是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
用 途
计算单位
收 费 标 准(元)
简易工事 三类 二类 一类
生产车间 每平米/月 1 2 3 4
商 店 每平米/月 3 6 20 30
饮 食 店 每平米/月 3 5 7 9
车库、仓库 每平米/月 3 5 7 9
旅馆、宾馆 每平米/月 3 5 7 9
影剧院、舞厅 每平米/月 3 5 20 40
种植、养殖 每平米/月 1 2 4 6
备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不得突破。
(二)征收易地建设费的程序标准
四、审批程序
(1)携带规划、计划、土地批准、图纸审查等材料手续及一层平面图。
(2)填写易地建设申请表
(3)缴纳易地建设费
(4)发放免建证
五、收费标准
(1)应修建与建筑低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2)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元。
六、减免的条件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建设设计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饿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报建
(2)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3)施工图设计
(4)施工图审查
(5)办理人防质检手续
(6)发放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7)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8)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决算是否可现场签证项目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相关条款执行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