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和工程款(违法发包工程款支付)
工程发包人违法分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工程违法分包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下:1、行政责任:(1)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民事法律后果:(1)施工单位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2)施工单位对因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是指将工程发包给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发包的条件:
1、发包人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和提供招标文件;
3、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中中标者。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是: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通过招、投标的方法建立工程买方与卖方、发包与承包关系的一种经营模式。卖方的活动为招标,买方的活动为投标。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违规发包工程属于违反什么纪律
违规发包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违法发包的情形如下: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综上所述,对其中的违法发包行为中的指定分包、另行发包等予以取消。发包人可通过将肢解发包变通为指定分包的路径,以发包人、总承包、分包人三方签署协议,将发包人认为利润较为可观或有其他因素的部分工程顺利分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属无效合同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法律主观:
一、发包人工程转包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吗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不能转包的项目进行转包,属于违法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转包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 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 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定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法典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承包方在承包建筑工程后又进行转包的,那么发包人有权因为承包人的违约而解除合同,因为转包行为可能会导致发包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具有不确定性。
法律客观:
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所谓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有: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二、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一)《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三、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四、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五、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四)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违法分包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主观:
这种用工主体责任表现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 工资 清偿 连带责任 。劳动者如果遇到雇主 拖欠工资 ,在提起追偿劳动报酬 诉讼 时,可以将项目的承包商作为连带责任主体,一起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因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由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受到 人身损害 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方己起诉发包方,那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问题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