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工程款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保证保险保单怎么收费?
“烂尾楼”主要指被迫停工停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棚户区改项目(市场化运作),其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项目烂尾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资金链断裂、债权债务纠纷、涉法涉诉、建设手续不齐全、政府叫停等内外部原因。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在烂尾成因中占比最大,因此成为了各地政府的主要防范对象。对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可以分3种情况看待:一是资金计划出现意外,且预售款垫付和施工方垫资皆无力解决;二是市场环境预判失败,导致预售不畅;三是开发商将数额巨大的预收款挪作他用。从根本上说,是开发商对项目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市场风险应变能力低和经营不善等自身因素造成的。针对其中的垫资施工问题,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已立法禁止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行为。在这一法律背景下,运用行政手段和金融手段实现对于烂尾风险的长效转移是各地的主要做法。1、重点监管预售资金12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拟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西安的做法主要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将预售款用于房屋建设中,不得挪作他用”,但未对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监管范围做出说明的法律空白,致力于保证建设工程按期竣工交付,防止资金挪用形成新的烂尾工程。与西安市采取了相似思路的是今年4月大庆市住建局联合银保监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全部缴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另作他用”。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将处于政府的实时监管之下,违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约束。除了以行政手段保证工程款支付外,金融手段也是多地转移欠款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应用。2、信贷支持工程建设同样在大庆市《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中,方案还赞成金融部门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用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这主要针对实践中开发商出现资金短缺后个别银行或供应商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而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项目烂尾的现象,也与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一脉相承。其中,信用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的金融支持工具,主要通过第三方转移信用风险、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同样在工程建设中,以工程款支付为保证对象的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也是地方政府预防“烂尾楼”常用的金融手段。3、保险转移欠款风险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四川银保监局于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深入推进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作,致力于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烂尾风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确保在开发商未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开展;也保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有保险公司对欠款风险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预警,通过第一时间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欠款风险,斩断工程款拖欠带来的债务链。与四川省采取了同样思路的是同月湖南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和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也提出要试点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这也与各地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金融手段防范“烂尾楼”思路一致,都旨在遵循政府与市场、政治运作与社会运行的内在逻辑,把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防范“烂尾楼”问题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并实施常态化管理才是长远之计。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用其“无形的手”在预防和复活烂尾楼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也应充分发挥信贷和保险的力量,为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转移烂尾风险。
什么是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什么?工程保险的具体分类-工保网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安装工程保险
所谓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保险的姐妹险种。它专门承保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及安装期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科技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与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该类保险业务更具专业技术性和科技开拓危险性,且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直接关系。科技工程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工程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其共同特点就是高额投资,价值昂贵,且分段进行,保险人既可按工程的不同阶段承保,又可连续取保。
科技工程保险是以各种重大科技工程或科技产业为保险标的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它是随着现代高科技、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工程保险业务。
同时,由于具体险种的属性、功能、应用都各不相同,因此又可以划分为: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职业责任险、建筑安装一切险、安全生产保险以及建设工程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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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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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犯罪行为,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后可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保证保险分为确实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两类。这里所述的工程保证保险主要指确实保证保险,险种具体细分为: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业主履约的一种保证担保。由保险公司向承包商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若业主违约,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的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差额保证保险
差额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按照其投标价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标价履行完成,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预付款保证保险
预付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将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其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险人是发包人。如果承包商未能履约或全部履行预付款返还或抵扣义务,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随着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责任随之减少直至消失。
付款/支付保证保险
付款/支付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付清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农民工工资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费用或农民工的工资,则由保险公司补齐差额,如果全部未能予以支付,则由保险公司进行全部支付。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保修保证保险
保修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当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不予进行维修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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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险
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监理责任险是分别承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施工责任保险
工程施工责任保险是指以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上的疏忽、过失、失职,而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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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一切险
建筑安装一切险主要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比较: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风险从开工后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报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间,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一,而且已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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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保险
安全生产保险主要分为: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险种,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出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承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建筑安装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伤残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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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相关保险
除了上述建设工程保险险种,建设工程还涉及以下相关险种: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
建筑特种设备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搬运车等。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也称建筑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人所有或使用特种设备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和意外引发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一种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运货物运输保险、联运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按照运输工具可分为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附加险通常包括游泳场所附加险、停车场责任附加险、电梯责任附加险等。
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从保险属性上,工程保险属于财险范畴。但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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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段承包方式下,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建设,目前主要可分为四大险种体系,即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工程保证保险体系、安全生产保险体系与工程责任保险体系。其中,工程责任保险的保险投保人最易区分,由于其险种体系下,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两大险种更多时候被划为安全生产类险种,因此目前工程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主要为针对各建设活动主体的职业责任保险。
依据相应责任主体不同,工程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监理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等职业责任险种。其投保人也对应为相应的责任主体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而对于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与安全生产保险三类险种,即便同一类别的险种,其投保人也常涉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不同活动主体,投保主体较为复杂。
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主体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与人为因素。针对这些风险因素造成的风险事故,对应的工程质量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险。
建工一切险与安工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包括物质损失与责任损失两部分。其中物质损失部分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损失,责任损失则是指因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及恶意行为导致的工程损失。
上述风险因素所导致的工程损失,在不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下,承担相应损失责任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如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规定,工程总承包商对项目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总责,因此,相应的投保人一般由工程总承包商负责投保。
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部分承包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
分段承包模式。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
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防范的是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属于人为风险因素。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此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即为建设单位,也就是工程发包方。
工程保证保险的投保主体
工程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所涉角色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保证,一旦债务人信用违约则由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作出相应赔偿。事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工程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即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信用保证的债务人。
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投标人委托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投标人,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投标人。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工程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工程承包方。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工程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工程承包方。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债务人角色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因此,二者都可以成为相应的保险投保人。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方保证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即建设单位,相应的保险投保人即为建设单位。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是指项目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将工程预付款如实用于工程建设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项目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承包方。
安全生产保险的投保主体
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险主要分为两类:1.具有社会基础保障属性的工伤保险;2.对工伤保险起着补充保障作用的各类商业安全生产险种。
工伤保险的投保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设工程领域,针对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指建设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单位,如果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相应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
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项目,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商业安全生产险种的投保
在建设工程领域,商业安全生产类险种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主要作用,一方面是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作为补充险种,为保险事故当事人或家属提供有效的保险补偿;另一方面即是帮助用人单位分散相应的赔偿责任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从分散用人单位赔偿责任风险角度,无论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还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人都应为实际的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即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而依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应的投保人即为施工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项目中,相应的保险投保人则为总承包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的安全生产类险种投保,由其是商业险种部分的投保,经常出现总包承包方将相应投保责任推给劳务分包方的情形。而事实上,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总承包方需要对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在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其承担的损失与赔偿责任风险是高于劳务分包方,从这一角度,总承包方应重视安全生产类险种的主动投保。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购买保险的规定。可由发包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投保;“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由施工方投保。
工程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2、是工程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它又可以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3、是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
二、安装工程保险有如下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属建筑项目。
2、安装工程的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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