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签订不可撤销担保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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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责任的承担与解除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对应,在非独立保函中,示范文本要求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的保证人在收到担保权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并核定后,代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并赔偿因此给担保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示范文本未对独立保函的免责情形作出规定,却统一了非独立保函的免责条款:因担保权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2、保证担保的方式与期间示范文本明确非独立保函的保证方式皆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建设工程合同采用的担保形式主要有那些

落实2019年7月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修订保函示范文本”要求,近日住建部区分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发布了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共8个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为住建部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其对保证担保的范围、金额、方式、期间等作出规定,并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与解除、代偿等作出安排,将在维护工程担保市场秩序、完善工程担保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与金额

工程保函是保证人基于债务人的请求,同意就债务人履行与担保权人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担保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故示范文本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即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担保权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金额由债务人与保证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确定,并在保函中载明上限。

在投标保函下,投保人(债务人)需履行招投标文件项下的义务,包括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前不撤销投标、收到中标通知后及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提交履约担保等;在履约担保下,承包人(债务人)需按照主合同(独立保函称之为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预付款保函下,承包人(债务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在支付保函下,发包人(债务人)需履行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非独立保函和独立保函对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非独立保函的保证人对应着独立保函的开立人,非独立保函的债务人即独立保函的申请人,非独立保函的担保权人则指代独立保函的受益人。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示范文本未对独立保函的免责情形作出规定,却统一了非独立保函的免责条款:因担保权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担保权人与债务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保证人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2、保证担保的方式与期间

示范文本明确非独立保函的保证方式皆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非独立保函的保证人不能以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由而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哪怕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担保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独立保函,示范文本则强调其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因此有别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独立保函的开立人只要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便需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独立保函还是非独立保函,都自保证人/开立人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非独立保函的保证期间对应着独立保函的有效期)即自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期(投标保函中,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保证期间相应顺延)届满后数日,具体期限和截止日期皆由债务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函中载明。

3、保证责任的承担与解除

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对应,在非独立保函中,示范文本要求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的保证人在收到担保权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并核定后,代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并赔偿因此给担保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投标保函的保证人既需代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又需赔偿损失;而在履约保函中,保证人则需按照担保权人要求,援助原承包人、委托新承保人或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亦或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示范文本明确:在保证期满(独立保函中则指保函到期)、保证人支付金额达到最高担保金额以及依法应解除保证担保责任的情形下,保证担保责任解除;无论担保权人是否按照约定将保证担保原件退回,保证人在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自动消灭。

而对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而言,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保函的独立有效。因此在独立保函中,示范文本要求保函开立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无条件支付,支付期限由申请人与开立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函中载明。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独立保函还是非独立保函,示范文本都强调“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并明确“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旨在禁止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保函项下的权益,充分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

不难发现,修订后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更加贴合当前建筑市场的需要,有助于解决当前工程担保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且有助于明确各方权责,为工程担保的健康发展带上“紧箍咒”。这与2019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领域保证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相承接,将有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期限

1.所谓不可撤销的担保是指在 债务人 所欠银行的贷款到期后还本付息之前,保 证人 仍应和债务人一起对 债权人 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也就是说保证人承担的是 连带责任 ,其保证责任一直到债务人还本付息后才能被免除。   2.根据交通银行 上海 分行印发的《关于 贷款担保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其所附的贷款 担保书格式 合同条款第2条、第7条规定:“本 担保人 无条件的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归还,由担保人按贷款方书面通知规定的付款日及金额一次向贵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而无须贵行先行向借款人提出 诉讼 。贵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本担保书是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其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直至借款人清偿所有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2”。这里使用了不可撤销、持续有效和无条件等用语,那么这些用语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呢   3.“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这一条款源于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这一旧的原则。3在 担保合同 中规定这样一个条款在有些国家如英国,被认为是拒绝考虑担保人可能在某些方面有某种抗辩权,诸如债权人延长借款人到期应付贷款时间、解除 抵押权 或放弃某种权利,即债权人通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这样一个保证性条款,使担保合同成为一个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合同。   4.“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按照英国法的规定,指当担保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在债权人没有首先用尽一切补救措施向借款人要求清偿规定的情况下,即可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英国法的这项规定确认了这么一个原则,即只要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是一种从属 保证合同 ,就应确认该合同是独立的、承担第一 债务 的担保合同4。   5.“持续有效”指担保合同从成立时起,到借款人清偿所有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时止,一直发生效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6.在许多国际性的重大担保合同中,常常规定这些合同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这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考虑到涉外等特殊因素,从而维护内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是十分有利的。但在我国国内,采用此种担保方式弊大于利。

什么是不可撤销担保

“不可撤销”一词据说源于信用证的惯例,①信用证有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之分,信用证开出之后,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即为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形式,大多出自银行之手,国际商会的裁决对“不可撤销”的解释是指银行(担保人)不得单方面地不经受益人(债权人)的同意而解除自己的担保责任。②这里的“银行”是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的。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要求借款方的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人不得随意免除保证责任或者放弃某些抗辩权的契约。如合同往往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的实质是担保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独立担保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不可撤销担保合同内容表述的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分歧。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冲突与解决思路

“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约定属于独立担保的典型表述之一,③即有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一般会被视为独立担保合同,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这一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也通常将其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担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贸易或融资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性质,对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存。另一种意见认为,独立的、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贸、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予以限制,否则会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而后一种意见在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况,对于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的独立担保的效力予以承认,而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采取否定态度,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合同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对此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④其理由主要是,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容易引起更多的纠纷。而且,独立担保具有国际性,与国内经济交往格格不入。然而,由于最高法院没有对国内独立担保效力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判例对下级法院又无当然的约束力,致使各地法院在许多涉及独立担保合同案件中对其效力的判定结果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实际上也承认了独立担保在国内的有效性。因此,目前在实践中对独立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既存在国内国际的差别,也存在地方差别,严重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了消除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在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性,而不应实行内外有别的做法。

二、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理由

(一)从理论上讲,从属性担保的最大特征是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受制于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而基于此属性,各国法律对保证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保护,除了规定保证人可以享有主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对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抗辩外,还赋予保证人一些特别的权利,从而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难度加大,而且容易使其卷入复杂的诉讼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担保越来越不适应新的需要,因为,“保证担保不是一种特别安全的担保形式,在很多情况下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书下解除责任”⑤。因此,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些条款,限制与排除法律对保证人的保护性规定,以达到摆脱担保合同从属性的结果,既是对债权加强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的一种措施,符合经济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二)从现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与主债务分离符合我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的约定显然是针对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对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我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此一致。可见,我国担保法对独立担保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的空间。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讲到:“担保法是承认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独立保证是适应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的商业实践和国际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担保方式。”⑥

(三)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也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担保法上的权利是一项私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不应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在独立担保中,就是保证人通过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放弃了法律赋予其的抗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四)内外统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对内外对采用两套法制是计划经济遗留的弊端,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国内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要求法律的统一。独立担保制度的产生源于债权人想得到更为妥善的担保而不愿介入基础交易之中,这一要求不仅是国际,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也是存在的。此外,否认国内独立担保的理由是独立担保易发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然而这种风险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并不比国内少,而且国内法院对国际间欺诈和权利滥用更难阻止,国内在这方面的风险相对而言还要小些,法院干预力度可能更大些。因此,以此作为内外有别做法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法律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尽管独立担保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但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而不能因噎废食。

三、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前面已经讲过,“无条件与不可撤销”是独立担保合同的一种表述。然而,随着独立担保合同形式上的演变,现在越来越多的著作和实际使用的担保文书中,已极少使用“无条件”这个对担保性质易于引起争议的含糊字样⑦。此外,在实践中,一些不可撤销担保合同,保证人虽然放弃了与主债务有关的抗辩权,但其效力没有摆脱主债务效力的影响,仍然属于从属性担保。也就是说,不可撤销不是独立担保的特有属性。因此,对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时,应当注意考察合同内容,从而明确担保的性质。同时,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往往是债权银行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对其效力进行认定时,还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没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怎么去理解?

工程担保中,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有何不同?工保网

工程担保是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契约关系,即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向债权人(接受担保的一方)担保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某种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进行赔付或代为履行的法律行为。

按照赔付(索赔)条件的有无,保函可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两种:有条件是指担保人的赔付需基于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违约方可获得以实际损失为限的赔偿;无条件是指债权人在提出索赔时,担保人无需确认债务人是否违约,债务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赔程序出示相关文件(表明债务人违约情况的书面索赔要求)即可,担保人在确认债务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后,需无条件地付款。

厘清两种保函的应用场景,对于工程参建各方而言至关重要。

1

工程担保中的有条件保函

有条件保函的特点是担保人对保函承担违约风险:一旦债务人违约,则直接与担保人构成利益团体。担保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在担保过程中充分调动所有力量,对履约全周期进行动态监控;一旦出现偏离基础合同条款的状况,担保人会督促债务人规范履约行为,以最大化降低违约风险。

就担保内容而言,有条件保函是我国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以及质量担保的主要形式。就担保主体而言,建设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更多采用有条件担保模式: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风险管控是其立业之本;保险公司虽是金融机构,但得以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机构)的帮助下,完成风险管控与查勘定损工作。

这一模式在美国发展得较为成熟:在美国,保险公司和建设工程担保公司承担了90%以上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对应的,美国也普遍实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其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的保额均为100%)。该模式促使担保人督促债权人严格履约,对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美国建筑平均寿命达74年,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了良好的质量标杆。

2

工程担保中的无条件保函

无条件保函属于独立保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保函载明见索即付时,独立保函即成立。因此无条件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效力,其效力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和见索即付的。

无条件保函的特点是担保人对保函承担承保风险。因此一般而言,鉴于保函的“见索即付”形式,担保人为规避自身风险,往往会采取较为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在无条件保函中主要体现为现金质押。

就担保内容而言,“见索即付”机制主要应用于解决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此多见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就担保主体而言,银行业的运作特性决定了其更多采用无条件担保模式:由于银行普遍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经验,为避免因卷入工程合同纠纷而使自身利益和利益受损,是以广泛采用无条件保函形式。

我国目前采用最多的是低保额无条件担保模式。即由债权人掌握债务人一定比例的资金,而保函的真正作用在于时刻提醒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3

有条件担保VS无条件担保

从受益对象来看,有条件保函倾向于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如在投标担保中保护招标人利益、在履约担保和质量担保中保护业主的利益。无条件保函倾向于担保债务人的利益,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保护农民工利益、在工程款支付担保中保护施工企业利益。

从担保效果来看,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需为债务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帮助其提高履约能力;在债务人未完全履约时,担保人也会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见索即付的特殊性避免了债务人提出各种原因来对抗索赔请求,可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但担保人只负责在担保额度范围对债权人进行经济赔偿,并不能保证债务人继续履约。

另外从公平性角度而言,有条件保函模式由于有利益关系牵制,相对而言更为公平;无条件保函模式下业主方可以提出不公平索赔要求,对承包商可能造成不利。

体现在保单中,两者主要表现为这一差异:无条件保函仅在保单中约定赔付时限,而不要求索赔依据;有条件保函则在保单中载明索赔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约定材料审核时限以及赔偿金支付时限。

当前,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落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机制缺位的大环境下,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是现实之选。而随着建筑市场接轨国际脚步的加快,以及工程担保主体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将逐渐提高担保综合性,更为因势利导地开展工程担保工作。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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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的范围有: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 ...
2023-12-11 16:04

公证赠与能否撤销(公证赠与能否撤销民法典)

受赠人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不能撤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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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着不能转让可不可以转

合同写着不能转让不可以转。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
2023-11-29 15:15

夫妻婚内担保离婚后怎么承担(老公贷款我签字了离婚)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内为丈夫担保离婚后怎么办法律分析:在婚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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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鉴定是什么时间签订的吗

合同可以鉴定是什么时间签订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签订时间申请鉴定,具体的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 ...
2023-12-14 15:49

业主工程款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与西安市采取了相似思路的是今年4月大庆市住建局联合银保监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全部缴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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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民法典》中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 ...
2023-12-11 16:09

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法律客观:《最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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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人责任要怎么写

合同担保人责任的撰写方式: 1、写明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写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写明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写明保证担保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 ...
2023-12-14 16:04

银行起诉担保人怎么办(银行起诉借款人担保人怎么办)

如果您被银行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您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则您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您的银行账户、财产等资产,或者要求您以其他方式对债务进行偿还,银行贷款到期当事人没还、银行已经起诉当事人和担保人,法院会走哪些程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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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诉讼费是怎么算(撤销离婚协议诉讼费怎么算)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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