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担保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合同担保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
【答案】:A、C、D、E
本题考查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有: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是从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它的效力要受主合同的制约,所以合同担保不具有独立性。
保证合同特征有哪些
法律主观:
保证合同要有下列内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的履债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以及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签名、盖章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担保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我们应该知道,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它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合同形式,来看看它都有哪些特征吧。
担保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相对独立性
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2】补充性
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责任财产的补充和效力的补充。
【3】从属性
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以上就是对担保合同三大特征的介绍,希望该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担保具有的法律特征
合同担保具有的法律特征介绍如下:
(一)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合同分为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叫做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是相互关系的,有权利必担义务,有义务也必享有权利。
而单务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性。保证合同便是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四)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担保合同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的特征如下: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3.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担保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1、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担保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1、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3、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保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了解到,人们为了能顺利借到款项,通常会给贷款人设立一个担保物权,然而除了担保物权外,还有以第三人保证的方式担保借款,那么保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保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一)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合同分为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叫做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是相互关系的,有权利必担义务,有义务也必享有权利。而单务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性。保证合同便是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四)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二、保证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什么是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以上就是整理的保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注意,《民法典》有一重大改变: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