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工程款申请(西安交通大学公共资源申请)
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工程招标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招标公告》,招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工程招标备案所需要的材料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招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文件;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质量安全保证文件,参考价款,投标保证金证明,投标人资格证明,拟中标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措施。
请问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怎么样才能申请到?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商业也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使用该专项资金一般要由该区业主委员会向当地维修基金监管部门(各地可能有所不同)提出申请,其中应该包含申请目的、使用计划、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方案等等吧,个人是申请不了的,怎么用请看下面详细介绍(各各城市与以下条款基本相似):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册;
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 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 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帐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 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帐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帐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帐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 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帐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帐余额。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附件二:管委会开户申请表(略)
附件三: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原由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要求,应搭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平台和交易管理系统,出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后,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突破原有各自为政的管理体系,按交易活动分类管理原则,重新整理打造交易活动的科学流程,实行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行政监管的模式。因管理体制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有效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合理界定公共资源交易范围,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厘清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职责边界等,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33条:
第1-11条为总则部分。主要为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公共资源定义、公共资源交易、适用范围、交易原则和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目录管理、交易方式、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市区两级交易中心服务范围。
第12-26条为交易的通用程序。主要为项目审批、选择中介机构、受理原则、交易受理、信息发布、保证金、专家抽取、现场交易、合同备案、进场交易证明、履约跟踪、交易暂停、交易方式变更、异议和投诉、交易费用。
第27-31条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主要为社会监督、行业监督职责分工、行业监督、公管办监督、行政监察。
第32-33条为附则。明确了区(园区)的管理办法,以及实施时间。
三、办法需要说明的重点条款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后,与原有的分散交易相比,其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须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来适应现有管理的需求,为此在国家、省、市现有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现就重点条款做说明如下:
1.增补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除传统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之外,根据全市综合改革工作的要求,新增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详见第2、3条。
2.交易活动实行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由公管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交易目录。
3.打造市区统一电子交易平台。为推动电子化交易进程,依托我市现有电子化交易的基础,按照国家《电子招投标办法》,进一步整合和完善覆盖市区两级的公共服务、交易运行和行政监管3个互联互通平台,打造全国一流的电子化交易中心。
4.全面引入信用管理机制。为了净化交易市场、强化信用管理在交易活动中的作用,本办法列专款强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的原则要求,重点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引入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审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界定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范围。主要是针对我市目前存在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状,明确规定了交易服务的范围。
(1)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13]31号文件规定,城区不单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考虑到权力下放的现状,所以本办法明确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等六区不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交易活动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批监管权仍由各区负责。
(2)考虑到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由县改为区的政府暂按县的政策继续执行。同时,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已建有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因此本办法中按市级管理模式,提出整合组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区级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
(3)根据全省行业管理要求,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实行交易活动统一受理、专业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后,本办法规定应按照科学分类、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交易活动的集中受理、专业服务,促进交易活动有序竞争,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7.重新梳理并规范交易流程。本办法全面梳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从中归纳出具有共性的交易步骤,按照交易顺序归纳8个主要流程。详见第14-21条。
8.增设进场交易证明。长期以来,项目是否进场招标或者采购,依据的是招标人盖章的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无交易中心提供的进场交易证明,易被造假,不利于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推广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经验,本办法对我市所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出具进场交易证明,有利于按照项目归类统计各类交易活动,确保“应进必进”,防止场外违法违规交易。
9.实行履约跟踪。为记载交易活动的完整性,科学评估交易活动的成效,本办法将合同履约、验收结果和工程决算等信息进行归集,通过对比分析,完善交易规则,促进交易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10.交易特殊情形。本办法针对目前法规中未明确的交易暂停、交易方式变更等情形,根据工作实践经验,补充设立了操作方法。
11.补充完善监督职责。为了加强交易监督管理,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本办法明确了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综合监督3种监督方法。由于监管与服务进行了分离,为此由公管办牵头,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采用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管理制度、协调监管与服务。
12.明确区级中心应使用全市统一的综合管理系统。主要是针对我市目前存在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状,以及省里对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要求,明确规定区和园区经批准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已使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础上,统一使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系统,其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务办(公管办)组织专人成立管理办法制定小组,自2013年8月起,梳理各类交易活动的相关制度,参考合肥、杭州、成都等兄弟城市的做法,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草拟《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暂行)》的征求意见稿。期间,先后征求了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物价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国资委、环保局、各区(园区)等27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6月11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市相关部门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2日市政务办按照第一次工作会议要求,召开管理办法专题座谈会,征求了各区(园区)的修改意见。针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园区)的反馈意见,政务办进行认真梳理、修改和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二稿,于8月22日再次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同时,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暂行)》(征求意见稿)一并征求上述部门意见。截止8月29日,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物价局、国资委等7个部门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等4个部门没有反馈意见。9月12日,政务办将已制定完成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和公共资源交易清单,报市编办征求意见,市编办反馈无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务办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逐条修改和完善,形成《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采用保函的形式招投标?
电子保函(单),是保证人使用CA证书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担保电子信用凭证。
电子保函(单)是一种电子商务或信用服务工具,相关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遵循PKI(公开密钥基础架构)体系的数字签名系统和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
电子保函(单)与纸质保函(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可以进行第三方电子保函(单)存证备案,具有高效、快捷、保密、全生命周期低成本、可信赖的优点。
电子保函(单)分类
电子保函(单)根据保证机构和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依据保证机构
按照保证机构的不同,可分为银行(电子)保函、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和担保保函。
银行(电子)保函
银行(电子)保函指应保函申请人线上申请,由银行直接向受益人线上开立的电子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开函银行依据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
银行保函有直开式和分离式两种业务操作模式:
直开式银行保函通常是由被保证人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并由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授信并开立的银行保函;
分离式银行保函(简称“分离式保函”)则是指被保证人通过专业担保公司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的业务操作模式。
分离式保函模式下,银行通常会事先向已形成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公司授信,而不再单独就每一个项目向被保证人授信。被保证人在使用保函时只需向专业担保公司提出开函申请,经担保公司审查合格后,再由担保公司委托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出具保函,并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开函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委托申请进行审核,满足开函条件后由担保公司支付费用,扣减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被保证人则就单笔保函业务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
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
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是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包括保证保险单、保证保险条款和保证保险凭证。其中保险单与保险条款由投保人(交易项目响应方)收执,保证保险凭证由被保险人收执。
保证保险凭证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作用,明确、完整地记载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其成立条件和免责条款。投保人未能按主合同/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被保险人(交易项目响应方)出具保证保险凭证向保险机构发起索赔,保险机构必须依据保证保险凭证向被保险人履行相应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不得以仅单方面送达投保人的保证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保险凭证所载明的保证责任。
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又称为公司保函,是指在保证担保业务中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由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担保凭证。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专业担保公司依据公司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
依据应用场景
根据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不同分为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电子农民工工资保函、电子工程质量保函、电子工程款支付保函等。
电子投标保函
是指招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责任,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的由专业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担保凭证。
投标责任主要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电子履约保函
项目履约过程,应中标人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专业金融机构向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电子担保凭证。
履约保证承诺内容包括:中标人和承包方日后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项目、工程。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电子农民工工资保函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电子担保凭证,是缓解企业(申请人)财务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的一种业务。
电子工程质量保函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电子担保凭证。
电子工程款支付保函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电子担保凭证。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应用电子保函(单)的必要性
自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各项公共资源逐步纳入统一的平台上,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截至2019年,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率在稳步提高,部分省份或地市甚至达到100%,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放管服”不断深化,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便成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需要思考的新命题。
我国部分省市区曾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探索启用传统纸质保函来代替投标保证金,经过实践以后,发现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限制了纸质保函的应用推广,具体问题如下:
效率低
对于申请人(投标人):纸质保函办理手续繁琐,需要投标人准备大量材料证明,并奔波在金融机构与中心两地,且办理周期较长,而投标过程具有时效性,因此导致了投标人工作量的增加以及客户体验较差,甚至可能出现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保函仍未开具成功的情况。
对于受益人(交易中心或招标人):纸质保函需要交易中心安排特定的人员进行收取整理、登记、辨别保函真伪,随着中心业务量不断攀升,极大地增加工作人员的压力,风险也不可控。
安全性低
纸质保函真伪辨别难度大,效率低。使得整个市场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纸质投标保函的使用推广。尤其,纸质保函开具过程中涉及环节太多,容易造成投标单位名单泄密,造成招投标中重大安全事故。
所以,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电子保函(单)体系,并促进其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深化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应用电子保函(单)的政策支撑
自2020年以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发布大量政策推动应用电子保函(单)。
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包括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等13条要求。
电子保函相关政策条款:
1、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2、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
3、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4、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提交并在网上公示。股力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二、《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土地、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意见》的出台,对平台深化整合共享、提升要素配置服务能力提出新要求。
电子保函相关政策条款:
1、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2、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培育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
3、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海外投资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制度建设。
电子保函相关政策条款:
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电子保函相关政策条款:
1、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电子保函相关政策条款: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六、《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降低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系统提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的7个方面23项任务,切实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电子保函相关政策条款:
1、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推进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2、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助企纾困政策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要求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电子保函相关政策条款:
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为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激发企业活动的通知。
电子保函相关政策条款:
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更广泛领域运用。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电子保函相关政策条款: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 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文件提出: 大力推行电子保函,研究制定保函示范文本和电子保函数据标准,加大保函信息公开力度。
▎本文节选自《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0)》蓝皮书;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