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工程款申请表(智能化工程质保期)
电子智能化工程资质办理条件
电子智能化工程资质办理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金、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等。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通过专业评审机构的审核,方可获得资质认定。
电子智能化工程是当前热门领域之一,涉及制造、信息技术、控制技术等多个方面。在申请电子智能化工程资质认证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注册资金: 根据《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不同级别的电子智能化工程资质等级对企业注册资金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特级资质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一级资质企业为5000万元以上。2. 工程技术人员数量: 按照规定,申请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学历和职称。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以保证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另外,申请单位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通过专业评审机构的审核,方可获得电子智能化工程资质认定。具体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工程业绩单、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同时,在申请过程中,申请单位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评审费用。
如何提高企业的电子智能化工程资质等级?要想提高企业的电子智能化工程资质等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提高企业注册资金水平,根据不同等级资质的要求,提高企业资产规模。2. 增加工程技术人员数量,提高技术水平,更好地服务客户。3. 加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4. 积极参与行业交流活动,扩大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获得电子智能化工程资质认证,对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还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知名度。但同时,申请认证也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需要企业充分评估自身实力和条件,认真制定申请计划,并积极配合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以取得更好的成果。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金是反映企业资本实力的重要指标。各级资质等级的注册资金,应当市场需求和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
资质代办:资质代办智能化资质办理流程详解
从事智能化工程的企业需要具有智能化工程资质才行,那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办理智能化资质呢?下面跟曼德企服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初次申请智能化工程资质需要从二级资质开始办起,需要在企业资金和企业人员上满足资质标准。
比如说,企业净资产需要在800万元以上。
(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智能化资质办理流程:
1.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5.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如何办理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程序: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更详细的条件表格等可以到“建设工程标准在线”网站的“市场准入--申请指导”栏目看,按照提示步骤选择就可得到你需要的所有信息了。
如果找不到或者还有不明白可以再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
弱电智能化工程的相关资料!
A册: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资料(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工程开工申请表(审批),开工报告,工程进度计划申报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申报表,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等)
B册:质量管理资料(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上岗证审查表,技术核定单,会审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交底记录(技术、质量、产品保护、安全等)C册:质量保证资料(材料、设备质量报验文件,设备试运转记录,工程培训记录等等)
D册: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单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等)
苏州档案归档顺序: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填写日期:
类
别 内 容 名 称
档案管理中心存 备
注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项目立项申报及批准文件 □
2.立项有关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
3.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
4.规划批准书及总平面图 □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7.建筑、结构施工图纸批准书及审核意见 □
8.划拨建设用地文件或土地合同 □
9.国有土地使用证(含宗地图) ○
10.环保部门审核批复 □
11.消防部门审核批复 □
12.劳动部门审核批复(锅炉、压力容器、绗车、电梯等) □
1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建设、抗震、文化、通讯、白蚁防治、卫生等)批准文 14.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
15.工程设计合同 □
16.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 □
施工招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 □
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及监理委托合同 □
17.建设单位项目部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
监理单位项目部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
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
18.施工许可证 □
二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及细则 □
2.监理月报及监理会议记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
3.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及工程暂停令 □
4.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
5.监理工作总结 □
6.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
三施工文件
(一) 土建(建筑与结构)
1.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文件 □
3.施工组织设计(总监批准方案) □
4.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规划部门放样验线单 □
5.工程概况 □
6.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主要人员名单 □
7.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8.工程定位放线记录 □
9.试桩及桩基施工记录(桩位测试、偏差实测) □
10.地基验槽和地基处理记录 □
11.混凝土施工记录 □
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基、土建、钢结构、幕墙) □
13.施工验收记录(桩基、土建、钢结构、幕墙) □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1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16.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
17.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
1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屋面、钢结构、幕墙) □
19.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屋面、钢结构、幕墙) □
20.工程测试、材料试验、混凝土、砂浆试验及配比单 □
21.原材料、构件、半成品出厂证明、质保及复验报告 □
(二)水、电、暖通设备、网络、电梯等
1. 开工、竣工报告 □
2.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
3. 室外管线测量记录 □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6. 测试、调试验记录 □
7. 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及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及复验报告 □
四竣工图纸
1.设计变更通知单及修改记录 □
2.总平面/竖向布置图 □
3.室外管网综合图 □
4.室外专业管线(供排水、电、电信、燃气、照明等)竣工图 □
5.室外道路、绿化竣工图 □
6.土建竣工图(建筑、结构、装修) □
7.水、电竣工图(给排水、电气、电讯、智能化工程等) □
8.暖通、空调竣工图 □
9.机电设备竣工图 □
五竣工验收文件
1. 工程竣工总结 □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
4. 工程竣工决算及审核材料 □
5. 消防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书 □
6. 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书 □
7. 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书及竣工测量总平面图 □
8. 其他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书 □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甲级证书》申请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7号)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7篇)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附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智能建筑是建筑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
部建设(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290号文件《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是为了使建筑及建筑群实现智能化。为了保障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质量、水平与
效益,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国农设立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并统一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管
理。
第三条、凡从事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专项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
业务,同时可以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队伍发展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专项证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建设部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
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系统工程设计资质不分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系统集成商资历质和子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
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七条、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业绩;
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他需用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承担国内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需与国内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建立合资企业
或合作设计,具体按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的专项资质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凡违反本办法,按建设部[1997]60号
部令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
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割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
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本标准。
资质标准
(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必须具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格;
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先进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CAD技术完成设计全过程的能力;
已完成三项以上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
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
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专业人员的总数不少于30名。种种专业子系统(自控、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
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人员齐全,结构合理。其中每种专业子系统至少有两名主持守该专业子系统单项工程设
计的高级工程师。必须配备两名以上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
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
是指从事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系统集成商
(1)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
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2)具有实施两个500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
一年以上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
(3)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
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
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4)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30名,各种专业人员的结构合理;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CAD完成设计过程的能力。
子系统集成商
公执业单项专业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其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有三个以上该专业子系统优良工
程业绩;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与系统集成商相同。
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和各
子系统深化设计,对工程整体负责。
(二)持有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
(三)持有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子系统工程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
。
消防专业设计证书及专项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队、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文件执行。
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