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工程款(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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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模拟法庭剧本.doc(一、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2)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3)请主审法官入席
(4)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蒋明、张霞与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原告1:蒋明,男,汉族,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2:张霞,女,汉族,深圳市瀚适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
主审法官:原告已经委托上海市建珍律师事务所建珍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已经委托上海市佳艺律师事务所,刘佳、王艺桦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主审法官:原告蒋明、张霞与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彭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洁、审判员雷阳子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原告蒋明、张霞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上海星河宾馆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2008年8月23日下午2时40分左右,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主审法官:被告有无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收到。
有无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有
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被告代理人:
1、 原告请求权利不明…
2、 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是宾馆不能完全预见得到的
主审法官: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的答辩,本庭的调查重点在于被告是否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现在就此重点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本庭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我方证据清单中,证据三证明了被告作出了确保人身安全的承诺,而这种承诺是合同中的一种特约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没有履行其承诺,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伤亡,违反了信赖利益。
请原告将证据提交法庭
审判长:被告有无收到原告所列证据的复印件?收到
是否需要核对原件?需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我对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
原告的证据七,所提交的经济损失清单和相关凭证在范围与计算标准上缺乏依据。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向本庭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我方的证据清单….
我方的证据六证明了被害人没有使用我方提供的安全设施装置,致使犯罪分子强行入室作案得逞。
审判长:请被告将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有无收到被告所列证据的复印件?收到
是否需要核对原件?需要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我对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三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证人姓名:陆纪新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主审法官:传证人陆纪新到庭
证人陆纪新,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陆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
现在原告进行发问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可以发问
证人可以退庭
原告还有无问题问被告?
被告还有无问题问原告?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以上调查,本庭认定原告之女蒋晓雯在被告上海星河宾馆内遇害身亡,损害事实可以确定,对此双方有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
(一)基本观点:
….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 …种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辨认等,再加上被害人的过失,所以,这种“没有注意”不能说明我方没有尽到相当程度的注意义务。
本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是有无过错,否存在违法行为。2、被告的行为与被害人蒋晓雯遇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被害人蒋晓雯对自己的遇害是否负有责任。4、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5、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现在就这五个争议焦点依次进行自由辩论,双方是否清楚?
…..
法庭辩论结束
主审法官: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
现在休庭合议。(退庭合议)
主审法官:继续开庭。原告蒋明、张霞与被告上海星河宾馆纠纷一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的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在当庭宣判如下:(可宣读判决书全文也可只宣读事实及法律依据、处理结果部分,但一定得交待上诉权利。宣读判决结果时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全剧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明、张霞诉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侵权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楚楚的委托代理人刘建霞、杨小珍和被告上海星河宾馆的委托代理人刘佳、王艺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女蒋晓雯在被告宾馆内遇害的原因在于被告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到位。宾馆电视监控系统形同虚设,保安和安全巡检人员严重失职,无人查验犯罪分子的证件或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访客登记,以至于犯罪分子在该宾馆内逗留长达三个小时,直至其犯罪行为结束都未被察觉。蒋晓雯的遇害与被告的失职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对入住其宾馆的旅客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还说如果服务不符承诺内容,愿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1596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有影响的涉外宾馆,内部有着必要的、规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应措施,不存在对犯罪分子作案有利的客观条件。蒋晓雯遇害及其财物被劫,是犯罪分子所为,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错误,被告提供的服务没有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并非被告所愿意见到,也非被告所能预见到。基于考虑到受害人蒋晓雯的被害对二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被告愿意从道义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不承担原告所诉称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提供的赔偿数额以及赔偿依据均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998年8月23日,原告蒋明、张霞之女蒋晓雯为参加药品交流会来沪,入住被告的星河宾馆1911客房。下午2时20分左右,犯罪分子宋刚进入星河宾馆内,宾馆未对其进行来访登记,其间由于初次作案紧张宋刚在电梯内七上七下。4时40分左右宋刚按动1911客房门铃,待蒋晓雯开门后强行入室将其杀害并劫走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3万余元、港币20元和价值人民币7140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块被劫走,随后于下午4时52分着被害人蒋晓雯的女式大衣并携带蒋晓雯的女式背包离开宾馆。
又查:上海市星河宾馆是一家四星级宾馆,配备了完整的录像监控系统和相应的保安措施,并在每个客房内张贴了相应的安全告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1)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发出的会议邀请书及该公司新特药业务部的证明;(2)上海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关于蒋晓雯被害结论及遗体处理意见;(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为破案印刷的照片资料;(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6)27个电视监控的录像截图;(7)证人蒋志阳的证词。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上海星河宾馆作为一家四星级宾馆,营业场所较大、服务项目较多,因此应具备较强的危险预见和防范损害能力,应尽到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犯罪分子宋刚在短时间内反复在宾馆里上下电梯,后又着女式服装,携女式皮包离开,被告的保安人员对此没有察觉,客观上为宋刚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虽然两原告之女的遇害是由宋刚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但因被告未能在其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两原告之女未在开门时注意有关的安全事项,自身亦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98条,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判决如下:
1. 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于10日内赔偿原告张霞人民币8万3千元。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30元,由原告张霞承担13000元,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7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模拟法庭剧本
剧本主要是由台词和舞台指示组成的,是戏剧艺术创作的文本基础,编导与演员演出的依据。与剧本类似的词汇还包括脚本、剧作等等。它是以代言体方式为主,表现故事情节的文学样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模拟法庭剧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物:
审判长:唐维艳
审判员:王俊懿刘印涛
书记员:唐敏
公诉人:张婷
辩护人:申敏
被告人:向超
证人:吴浩浩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孙婷婷
法警:罗金鑫李小龙
主持人:周红莉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为了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中的好青年,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己具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里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共创和谐社会的美好明天,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校师生模拟法庭表演活动。
模拟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请大家遵守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我宣布城关中学八(14)班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主持人由幕侧退场,书记员进入法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向超到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向超: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向超:我今年14周岁,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向超: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向超,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1年3月2日收到。
审判长:繁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繁检刑字(2011)第8号
被告人向超,男,1996年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汉族。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前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占天2010年12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0年12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2010年12月24号你用刀扎伤被害人范宇是事实吗?被告人:是,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
公诉人: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就一刀。
公诉人: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手捂着肚子。
公诉人:流血了没有?
被告人: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留了大量的血。
公诉人: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公诉人: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以前一直带着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去了。
公诉人:你把刀丢哪去了?
被告人: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
公诉人:甩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花圃里。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占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事情是这样的。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把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初三八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回来,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现在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不过,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班主任刘老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向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向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占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向超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知道。
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证人鉴字)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向超用到扎人的?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记得是2010年12月24号下午6多吧,因为过一天就是圣诞节了,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一个位置,距离很近,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站了起来,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后来是矮个子的不知道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子的。
公诉人: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
证人: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面就急的脸红,非常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没想到真拿刀捅人。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向超)用刀扎的人?当时是冬天下午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而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能能看的如此清楚?
帮我写一份模拟法庭的剧本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07年03月20日
地点:衡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员:司马燕
书记员:郭风
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职于宁安市图书馆,住
宁安苑3区4幢306室
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宁安市天达家私广场业
主,住宁安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侵权纠纷
案情梗概: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宁安苑3区4幢306室。没有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张军,1972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于2001年10月28日在父亲秦国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木质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大小茶几各一张)及电视柜一张,总计价金3290元。
购买过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询问该家具的材质,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说是红木的一种“花梨木”,并称可以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称,认为虽然不是品质很好的红木,但毕竟是红木,于是购买了该套家具。以上事实有所购家具实物、购买发票、证人秦国平、方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套家具之材质实际上是一般木质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货等请求,并经过安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然被告拒绝。
综上,我认为: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所购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而是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识能力之机,故意作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被告那套所谓的“花梨木”家具。被告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陈述虚假事实,已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家具款3920元;
2、增加一倍赔偿,即392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1年10月28日被告确实出售了这套家具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质。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买卖。这一点从价格上即可以看出。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则需1万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于发票上写的“花梨沙发”是指外观品质,指外观上有梨花的图案。此名称本身是从供货商即江吴县厂家引用过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1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920元的木质家具事实均无异议。当天被告开具给原告的送货单记载为“花梨沙发”一套、“花梨低柜”一套,双方对此亦无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送货单上的“花梨”能否认定是指家具的材质。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模拟法庭 民事借款案件剧本
从一则案例谈民事借款纠纷与经济诈骗的区别 甲得知乙手头有空闲资金,提出以返还丰厚利息为条件借款100万用于投资大型工程机械。乙同意并拿出100万元给了甲,甲立据借条给乙。 甲拿着这钱找另外的合伙人着手购置大型工程机械经营,但很快又抽回投资,先后将该款购买了福利彩票,虽然有少量中奖,最终血本无归。 一年后,乙找到甲要求归还借款未果,方知乙用借款购彩事实,觉上当受骗,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查明:甲绝大多数借款亏于买彩。 甲与乙、丙、丁之间是一般借款纠纷还是经济诈骗? 一、主观意图如何影响问题定性 本案之最大的特殊性在于,甲是以承担还款债务为前提条件下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乙手头捏着甲的借条,无论甲借款时意图如何逃不了依法应承担的还款义务,也就是乙不会丧失债权。但亦不排除目前社会上的确存在的行为人为占有他人财物而采取的虚假承诺、出具条据等不择手段。显然,如果要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必须探究行为人在获取借款上持什么样的主观意图。 可是行为易于判明,而意图难断。刑事诉讼往往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去推定,这种推定是允许的。比如,为报复而行凶动刀子,杀人故意和伤害故意都有可能,看刀扎在什么部位,心脏部位或头部则推定杀人,屁股或大腿上推定伤害。对于本案如追究甲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之故意的主观意图的推定需要满足许多条件。如果对此不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很难对可公安司法机关不当干预经济纠纷进行约束。 二、影响案件定性的几个重要方面 1、 行为人财产基础 甲拥有的资产数量,影响甲还款能力。如果甲有足够的可被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下甲购彩行为不影响债权人索债请求。至多,一纸诉状将甲告上法庭,多了一个麻烦而已。甲怎么个玩法,不构成对乙债权的丝毫侵犯。这种情况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逻辑上行不通。 2、行为人的收入与职业 甲有没有稳定的收入?如果有,他的收入是多大。如果他每月工资收入和其它收入在万元以上,那么区区100万元的债务对于他而言也只不过几年之间。或者行为人处在相对较好的职业岗位上,这种情况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愿意亦存在逻辑问题。 3、 积极偿还态度和随之任之 以上“财产论”、“履约能力论”可能还过于绝对。还的确有那么一种人,心大,急于求这种交易机会,把借来的钱弄亏了之后,没有逃走,非常自责。主动找上门,一个劲地说:我还,我还。从此生活上亦非常俭省,家里能卖的都卖了。这种人,相对于那种把借款吃空、花光,然后逃之夭夭相比有明显的不同。 相对应,行为人把钱亏空之后,还是那样喜笑颜开,挥霍依旧,或者干脆溜之大吉。这种情况就不一样。 三、还必须根据以下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1、 一惯的表现 2、 家庭可被执行的财产价值 3、 行为人的身份(以判明其履约能力) 4、 有无挥霍 5、 言行(判明占有他人钱款后的态度) 四、本案中甲抽回大型工程机械的投资之目的对于问题非常重要 毕竟甲出具了借条,并且事实上将钱用于大型工程机械。甲后来抽资赌彩,改变了借款用途,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我们不能因为甲还不起款就追究甲刑事责任。但如果: 1、甲投资大型工程机械才让乙感到借款放心; 2、只有甲投资大型工程机械才能得到乙的给付(如分批付款); 3、甲抽回投资是甲早计划好的手段。 那么,可以推定甲得到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赌彩。而赌彩有二种结果:一是能够中奖,不排除甲拿其中一部分把欠乙的债务还了可能,但也有不还可能。二是不能中奖,这等于甲拿了乙的款在让乙承受风险的情况下自己获得了一次中奖机会。中和不中都有可能,甲的主观心态看结果。甲明知有这种可能而执意为之,视同挥霍。所以,如果甲综合具备上述多方面条件之下就具备诈骗构成要件,但罪名不是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