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的条件有哪些(拒绝引渡的条件有哪些)
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条件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是公民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维权的方式,但很多公民并不知道哪些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是不可以的,盲目的起诉只会造成诉累。 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遗属抚恤金。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 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下列常见行政行为也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决定;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10、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作为当事人如果想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建议事情最好咨询一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专业的律师。
法律客观:
《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不予执行的条件
法律主观:
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条件和分类 1、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人民 法院 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因此,当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 强制执行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依法执行有效的仲裁裁决,既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 2、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 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继承权 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5、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的一裁终局是经济纠纷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因为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理所当然应谊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随便改变初衷,再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也不可以不执行裁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简述债的不履行的情形
法律分析:1、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2、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3、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1)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2)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4、不完全履行:债务人已经履行,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债之本旨。包括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拒执罪的构成条件?
拒执罪是指被法院判决应当给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的犯罪罪名。其构成要件包括:
1.被法院判决应当给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义务:拒执罪的行为主体是被执行人,其必须在执行程序中被法院判决应当给付金钱、财物或者履行义务,否则不构成拒执罪。
2.拒绝执行判决: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未按照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履行,才能构成拒执罪。
3.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拒执罪的最后一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恶意,不仅仅是因为自身经济能力困难而无法履行;二是指拒执行为必须对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和损失,例如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执行,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欠款或者财产等。
【法律依据】
《刑法》的规定,拒执罪的处罚为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较轻的拒执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处以罚款等。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有: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
合同可以不履行的情形分别有: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
(2)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
(4)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6)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7)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定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有,部分履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质量、数量等履行);损害瑕疵,即瑕疵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受损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有效,是对合同性质的判断,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通过合同生效时间予以确认。
一、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具有订立该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订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违约该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1)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5)定金罚则,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拒绝执行罪构成的要件
其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法院的正常活动;2、行为的对象为依法生效的判决和裁定;3、客观要件为:实施了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有能力执行但是拒不执行,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4、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并且,本罪的主体并非一般主体,而是有义务履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法律分析】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