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有什么补偿金(主动辞职如何取得补偿)
离职补偿金包括什么
法律主观:
离职补偿金的标准:如果员工应获得补偿的,一般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如果员工应获得双倍补偿的,则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来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辞职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法关于员工辞职补偿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主动辞职有什么赔偿
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还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谓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每满1年的,用人单位就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新劳动法主动辞职赔偿什么
新劳动法规定,主动辞职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的经济赔偿金,是指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支付。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一)补偿时间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1、工作一年=一个月;
2、6个月≦工作年限<1年的,按一年算,即相当于补偿1个月工资;
3、工作年限<6个月的,按半个月算;
4、最多补偿年限不超过12个月,即就算工作时间超过了12月,也只能支付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三、员工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综上所述,针对新劳动法主动辞职赔偿是什么的这个问题,答案是很简单,那就是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文章涵
关于工伤人员离职时,应得到哪些赔偿或补偿
工伤人员离职时,应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十、关于工伤职工的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 康复性治疗费用。
3.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员工自愿离职补偿标准
一、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怎么给予补偿
1、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给予补偿如下:
(1)如果员工是因为山旅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其作出补偿;
(2)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单位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逗姿凳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单位签了合同辞职要交违约金合法吗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辞职需要支付用人单位违册槐约金,是违法的。双方的该项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企业员工自动离职后单位有什么补偿?
1、劳动者应依法提前申请离职,如果劳动者自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自离,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自离的,还是应该去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离职证明上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失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自己离职的时候,能够向公司索要的赔偿有哪些?
劳动者如果是自己提出离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能要求多少赔偿,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用工的情形,还有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合同约定等。
工作5年的员工提出离职,能要求多少赔偿?
在单位工作五年,没合同、没社保、半月休一天、每天10小时、没休过年假,提出离职后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哪些赔偿费?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1、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期间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仲裁时效将不予受理,各个地方也有不同的条款规定。
但可以确定的是,未签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离职,可以要求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2、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单方提出离职,并且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未休年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假工资仲裁时效: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只有后三年年休假还在仲裁时效之内,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