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备降乘客有赔偿吗(航班备降延误有赔偿吗)
航班取消如何申请赔偿
航班取消赔偿: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对于延误或取消航班的旅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提供赔偿。
旅游合同对航班变更的补偿有两个主要赔偿主体:首先是航空公司,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即因航空公司的原因致使航班变更的,航空公司应优先安排旅客改签。
属于航空公司原因如:运力调配、机械故障可以要求补偿,注意是补偿!补偿是航空公司对于航班延误表示的歉意,属于赠与行为,不同于赔偿,赔偿是需要标的的,需要法律法规支持,仲裁部门裁定。非航空公司原因延误,如空管管制、机场设施、天气、航油保障等,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会尽社会义务,如安排餐食、饮料等。
由于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免费餐食或住宿等,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2、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3、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综上所诉: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应按照延误时间对应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这里没有涉及赔偿问题,但依据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航企原因致航班延误 旅客最高或获400元补偿是真的吗?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实施一周后,国内42家航空公司公布了航班延误补偿标准。
2017年1月9日,中国民航局发布关于国内航空公司、机场实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相关工作情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中对国内航空公司公布的运输总条件、机上延误应急预案中关于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及补偿方案进行了汇总。
《通告》显示,中国国航、南方航空的航班延误补偿方案较为类似,有的航空公司直言“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都不提供经济补偿。”
中国国航表示,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我们将向您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中国国航的补偿条件及标准如下: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国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国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
南方航空的补偿条件及标准与中国国航类似。
在航班延误补偿标准上,深圳航空、山东航空、昆明航空、大连航空、国航内蒙古公司、重庆航空、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首都航空、天津航空、吉祥航空、四川航空、成都航空、东海航空、西藏航空、青岛航空、江西航空等对旅客的补偿金额亦为最高不超过400元。
中国三大航空公司中,相较于国航、南航,东方航空的补偿条件中多了“商务”
造成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这一补充条件。此外,东航的补偿条件中,对旅客进行补偿的可能是东航自身,也可能是东航的地面服务代理人。补偿金额上,航班延误4小时(含)至8小时,最低补偿标准人民币200元;航班延误8小时(含)以上,最低补偿标准人民币400元。东航云南分公司、上海航空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与东航保持“步调”一致,即最高补偿金有可能超过400元。
有的航空公司虽然制定了补偿标准,但不如三大航“大方”。奥凯航空的补偿标准是:1,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含)小于6小时并且已经按公司服务标准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并补偿人民币100元;2,延误时间超过6小时(含)小于8小时并且已经按公司服务标准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并补偿人民币200元;3,延误时间超过8小时(含)以上并且已经按公司服务标准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并补偿人民币300元;4,持婴儿票,公司免票、优惠票的旅客不予补偿。
与奥凯航空一样,航班出现延误或取消时对旅客的补偿最高为300元的航空公司还有:厦门航空、河北航空、扬子江航空、福州航空、幸福航空、云南红土航空、多彩贵州航空。
华夏航空的补偿标准为:1,延误时间大于4 小时(含)小于8 小时,给予每位旅客100 元人民币补偿;2,延误时间大于8 小时(含)以上,给予每位旅客200 元人民币补偿。
与华夏航空保持“队形一致”,云南祥鹏航空、长龙航空、瑞丽航空等三家航空公司对旅客的飞机延误或取消的补偿最高为200元。
不过,面对航班延误或取消,有的航空公司却“一毛不拔”。
乌鲁木齐航空表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乌航不提供经济补偿。西部航空、中联航、春秋航空、广西北部湾航空、长安航空、九元航空、桂林航空等在出现航班延误或取消情况时,也不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成都航空的补偿条件及标准较为“人性化”,照顾了儿童和婴儿两类人群,具体内容如下:因成都航空原因航班延误、取消、次日补班。延误时间 4(含)—8 小时,补偿给旅客最高不超过200 元/人;延误 8(含)小时以上,补偿给旅客最高不超过 400 元/人;儿童按成人补偿金额的 50%标准进行补偿,婴儿补偿标准统一为 50 元/人。
此外,各大航空公司还对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下机条件及限制等做出规定。同时,《通告》还披露了各大航空公司的网址、投诉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
2017年1月1日,《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管理等内容。
在航班正常保障上,《规定》明确,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必须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当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部门等需要每隔30分钟向旅客发布动态信息。在延误处置上,承运人应制定相应方案并明确告知旅客。方案应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明确补偿条件、标准、方式等内容。
根据《规定》,若是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承运人应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在此期间,应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在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
另外,《规定》明确,旅客应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有破坏设施设备等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